工银印度基金美元: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印度基金美元: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8】430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力争实 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 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为对冲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 利率期权、期货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 基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6 四、基金的投资 ..............................................................................................................................10 五、基金的业绩 ..............................................................................................................................21 六、基金管理人 ..............................................................................................................................22 七、基金的募集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5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4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5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十八、基金托管人 ..........................................................................................................................66 十九、基金境外托管人 ..................................................................................................................7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3 附件一 ...............................................................................................................................................1 附件二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上市交易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及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 金 5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 和美元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证券价格可能会 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影响被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的价值并产生风险。本基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括: (一)境外投资风险 1、 印度市场相关的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发达国家市场上市的跟踪印度市场表现的产品来投资于印度市 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印度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印度证券市场 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 由于印度及挂钩印度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印度市场投资标的的波动 情况在极端行情下可能大于国内市场,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政治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印度及挂钩印度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的政治风险,如政府更 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甚至会造成限制 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印度及挂钩印度的指数型 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发生时,基金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汇率风险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 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4、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 值。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 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 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 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 致的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 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因此印度市场走势是 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主要风险因素。 2、所投资ETF的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或结构化产品 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收益,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 或全部本金的风险。 3、投资标的资产数量有限引致的风险 由于跟踪印度市场的基金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 散投资,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当流动性最强某只基金投资比例已达到合规性上限时,本 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4、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 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 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考虑到可交易性和资金运作效率,本基金 首选在印度市场以外交易所挂牌的跟踪印度市场走势的ETF。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主要 在美国、法国、瑞士、德国、新加坡、香港、日本等发达市场上挂牌交易。这些发达市场 的交易所本身有成熟的机制,能够保障上市ETF的正常运作和交易。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多个 发达市场交易所挂牌的基金,能够起到一定的风险分散作用。且印度市场以外交易所挂牌 的跟踪印度市场走势的ETF无论从规模,还是成交额上来看,近5年以来一直呈现向上的趋 势,流动性不断增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 排。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 ETF),力争实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 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为对冲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期货 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 基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基金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衍生品投资策略三部分 组成: 1、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基金投资将主要参照业绩基准指数的基金配置进行投资,具体方法如 下: 1)根据业绩基准指数中样本基金的成分和权重,考虑每只成分基金的规模、跟踪误 差、费用、流动性等因素,在样本基金中全复制或者抽样选择基金品种,组成初选基金 池。 2)通过量化模型进行最优化分析,从初选基金池中选取基金构建组合。最优化目标为 组合与业绩基准指数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并据此求解组合中各基金的权 重。 3)当基准配置比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时,通过量化模型重新计算,对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 此外,本基金可择机适当投资其他基金,作为辅助性的投资策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力争提高投资收益。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时,将综合考虑定性及定量两方面因素,定 性指标包括基金管理人该类基金的管理经验、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团队的结构和稳 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定量指标包括产品规模、历史业绩、费率水平和流动性等。在此 基础上,结合本基金资产整体在全球不同市场投资的头寸、组合整体的风险收益特征等因 素,选择运作成熟、流动性良好、规模合理且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基金进行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政府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债券投资策略总体上服务于基金资产配置,其目的是管理基金的现金资产。债券 投资主要着眼于中短期投资,以便预期印度市场表现良好时能够迅速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2 年。为了控制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政 府债券,以及其它信用评级将不低于投资级的债券。 3、衍生品投资策略 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外汇互换等衍 生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主要目的为规避外汇风险 规避,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来管 理汇率风险,以规避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四)组合投资限制 1、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 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基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 (包括ETF)。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针对境 内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 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 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4)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7、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6(除第(2)项外)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5、7(除第(7)、(9)项外)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 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按 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证券印度ETP指数收益率×90%+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0% 中信证券印度ETP指数是中信证券发布的国家基金指数,指数成分为可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产品(Exchange Tradable Products,简称ETP),涵盖在全球各国交易所挂牌的,跟踪印 度股票指数的基金(或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上述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以反映跟踪印度 市场基金的整体走势。指数编制方案为选取在全球主要交易所挂牌的跟踪印度指数的基金 (或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规模满足一定条件,根据资产规模 加权。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信证券系列指数的发布渠道查询指数信息。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必要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力争实 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42,169,485.81 85.0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4,706,906.84 14.79 8 其他资产 207,797.60 0.12 9 合计 167,084,190.2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WISDOMTREE INDIA EARNINGS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WisdomTree Asset Management Inc 25,770,609.30 15.72 2 LYXOR MSCI INDIA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Lyxor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SAS 25,723,871.38 15.69 3 ISHARES MSCI INDIA ETF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5,473,981.93 15.54 4 ISHARES INDIA 50 ETF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7,542,999.79 10.70 5 ISHARES MSCI INDIA SMALL- CAP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5,691,305.03 3.47 6 INVESCO INDIA EXCHANGE-TRADE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Invesco Capital Management LLC 4,804,622.26 2.93 7 BMO INDIA EQUITY INDEX ETF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MO Asset Management Inc 4,705,802.25 2.87 8 X NIFTY 50 SWAP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DWS Investment SA 4,094,395.47 2.50 9 AMUNDI MSCI INDIA UCITS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Amundi Luxembourg SA 4,074,054.77 2.49 10 VANECK VECTORS INDIA SMALL-C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Van Eck Associates Corp 4,036,656.22 2.46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2.39 5 应收申购款 206,655.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7,797.60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因此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3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6.15- 2018.12.31 -4.88% 1.08% 3.13% 1.39% -8.01% -0.31% 2019.1.1-2019.3.31 3.81% 0.96% 3.85% 0.98% -0.04%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 -1.26% 1.04% 7.10% 1.28% -8.36% -0.24%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已包含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15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 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 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 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 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 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 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 家、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营业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 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 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葛蓉蓉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12月起担任北京创新伙 伴教育科技公司监事。2005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曾任汇 金公司股权监事、银行一部副主任(董事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5年3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任大鹏证券公司(北京)研究部副研究 员。1994年7月至1998年8月在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讲师。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 任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 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 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 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 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年加入工银瑞 信,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中心研究负责人、基 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自2018年4月17日 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 银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 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5月4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6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9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 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 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 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 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 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 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 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 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 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 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 在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 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 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 学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确保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 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尽力督 促相关机构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3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