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原标题:ST慧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九年七月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 65693399 传真: (8610) 65693838 网址: www.tongshang.com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 65693399 传真: (8610) 65693838 网址: www.tongshang.com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 “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慧球科技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下秀”或“标的公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 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30日、 2019年7月15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就慧球科技于2017年7月15日报 送的《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191252]号的回复》作了进一步补充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仅供慧球科技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 申请文件显示,1) 新浪集团与李檬于2017年12月15日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自2015年1月1日至该协议签署日均保持一致意见。2) 2016 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天下秀进行境内外重组,除新浪集团控制的 Show World Hong Kong Limited (以下简称Show World HK) 及 WB Online Investment Limited (以下简称微博开曼) 的境外红筹架构保留外,拆除全部 红筹架构。请你公司:1) 结合天下秀境外拆除红筹架构期间及拆除前后,天下秀多次 股权控制关系变动情况以及该期间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业务运营等情 况,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补 充披露最近3年内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是否是真实、稳定、有效存在, 天下秀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发生变更。2) 结合最近三年内天下秀控制权情况,补充披露 认定共同控制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原因以及合理性。3) 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 条款,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新浪集团与李檬一致行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变更或解除条件 (如有)、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等。4) 补充披露保留部分境外红筹 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新浪集团控制的股东所持天下秀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天下秀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以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5) 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新 浪集团与李檬保证一致行动协议和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以及对违反一致行动协 议的有效约束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天下秀境外拆除红筹架构期间及拆除前后,天下秀多次股权控制关系变动 情况以及该期间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业务运营等情况,并参照《<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最近3年内 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是否是真实、稳定、有效存在,天下秀实际控制 人是否曾发生变更 (一)报告期内,天下秀股东会通过一般决议事项需要取得过半数股权/股份。除李 檬和新浪集团外天下秀有限/天下秀的股权/股份相对分散,李檬和新浪集团能够通过间 接持股实现对天下秀有限/天下秀的共同控制 1、自报告期初至2016年4月27日,李檬通过UPSIDE持有天下秀有限15.08%的 股权,SINA Corporation(以下简称“新浪集团”)通过Sina HK持有天下秀有限40.96% 的股权,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56.04%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说明: ../../Downloads/44.png 在上述期间内,报告期初,经营决策机构仅为ShowWorld BVI董事会,故天下秀 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李檬;ShowWorld BVI在该等期间的董 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李檬通过UPSIDE委派董事一名(李檬),新浪集团通过Sina HK委派董事二名(杜红、刘运利),SAIF委派董事一名(梁晖)、JAFCO委派董事一名(CAI, YU),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三名董事。根据该等期间有效的ShowWorld BVI股东协 议,UPSIDE董事(李檬)一人三票,其余四名董事一人一票。 2016年4月27日,天下秀有限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李檬、张怿、梁京辉、林璐、 梁晖、王高飞共六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璐),且李檬担任 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张怿、王高飞),SAIF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李檬和新 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 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有限董 事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 均保持一致。 2、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天下秀有限进行境内外重组并拆除 红筹架构。天下秀红筹架构拆除具体步骤如下: (1)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23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有 限28.2%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持有天下秀有限34.62% 的股权,李檬 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62.8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六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 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SAIF委派一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 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 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 保持一致。 (2)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1月9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有 限28.2%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持有天下秀有限71.8%的股权,李檬和 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10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0月,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天下秀有限董事会由李檬、梁京 辉、林璐、王高飞、刘运利、梁晖和任振国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 梁京辉、林璐),且李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刘运利、王高飞),SAIF 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澄迈新升委派一名董事(任振国)。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 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有限董事会组成虽发生变化,但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 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 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 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3)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 有限20.74%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以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有限36.58% 的股权,李檬和SINA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57.3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说明: /Users/liulibing/Library/Containers/com.tencent.xinWeChat/Data/Library/Caches/com.tencent.xinWeChat/2.0b4.0.9/d0d4fa07db360c3421dff161b6766c69/dragImgTmp/WeChatdbae9616ff9123146fd0ff6a21c24b4c.png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 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澄迈新升委派一名 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天下秀有限董事 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 下秀有限董事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 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4)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6月25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有 限17.74%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有限36.58%的 股权,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54.3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说明: /Users/liulibing/Library/Containers/com.tencent.xinWeChat/Data/Library/Caches/com.tencent.xinWeChat/2.0b4.0.9/d0d4fa07db360c3421dff161b6766c69/dragImgTmp/WeChat6bd1234587b2ad616a7ffa628d1e6bfa.png 2017年5月,天下秀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天下秀董事会由李檬、梁京辉、林璐、 王高飞、曹菲、梁晖和曹欧劼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 璐),且李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曹菲、王高飞),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 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海南金慧委派一名董事(曹欧劼)。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 五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尽管天下秀董事会组成发生变化,但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 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 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 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5)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30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 16.72%的股份,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合计34.48%的股 份,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51.20%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浪集 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海南金慧委派一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 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会,且 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3、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16.72% 的股份,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34.48%的股份,李檬和 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51.20%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1671790f6d86349c357e5b46021069f.jpg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浪集 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天下秀董事会, 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 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 一致。 4、自2019年3月8日至今,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16.72%的股份, 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36.07%的股份,李檬和新浪集团 合计持有天下秀52.79%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defc06dab4582d8e80b200f9d5ca236.jpg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浪集 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海南金慧委派一 名董事(曹欧劼)。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天下秀董事会, 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 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 一致。 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SAIF、JAFCO阶段性仅持有ShowWorld BVI少数股权而 未与李檬同时平移至境内持有天下秀有限股权,导致新浪集团在前述期间一段时间内合 计持有天下秀过半数股权。但在上述期间内,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璐), 且李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刘运利、王高飞),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 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超过 董事会半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 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故尽管在相关期间新浪集团持有天 下秀超过50%的股权,但仍应认定为天下秀受新浪集团、李檬共同控制。 5、尽管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SAIF、JAFCO阶段性仅持有ShowWorld BVI少数 股权而未与李檬同时平移至境内持有天下秀有限股权,导致新浪集团在前述期间一段时 间内合计持有天下秀过半数股权,但报告期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 单独控制天下秀/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 董事超过董事会半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天下秀有限董事会。鉴于此,报告期内天下 秀/天下秀有限受李檬及新浪集团共同控制,新浪集团在其2016年至2018年的年度报告 中均未把天下秀/天下秀有限列为其并表子公司。 6、李檬和新浪集团于2017年12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对天下 秀的一切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务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并确认自2015年1月1日至 该协议签署时,双方及其所能控制的主体在天下秀、天下秀有限及ShowWorld BVI的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董事会中均保持一致意见。新浪集团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说 明,“确认自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设立以来,新浪集团与李檬均在天下秀的重大经营决 策中保持一致,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一致行动协议》仅是对新浪集团和 李檬的共同控制的事实的明确,根据天下秀设立以来的股权/股份结构、董事会安排和业 务发展情况,李檬和新浪集团均共同控制天下秀。《一致行动协议》是在新浪集团内部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签署已经通过新浪集团内部有权机构的审 议和批准,具备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根据天下秀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 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天下秀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经 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最近三年内天下秀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 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 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 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 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如果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 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报告期内,股东会方面,新浪集团、李檬均间接支配ShowWorld BVI和/或天下 秀有限/天下秀股权/股份的表决权,持有、支配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股权/股份表决权比例 最高的主体始终为新浪集团,满足上述第(一)和第(四)款规定; 2、报告期内,董事会方面,新浪集团与李檬始终共同控制董事会,任何一方无法 实现单独控制,双方可实现共同控制,根据《法律意见书》第5.9部分天下秀的组织机 构及公司治理制度、第5.10部分天下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天下秀具 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报告期内天下秀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系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充实管理团队等需要,保证了天下 秀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满足上述第(二)款规定; 3、李檬和新浪集团于2017年12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自2015年1月 1日起对天下秀一切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务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事实进行确 认。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关系将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3年内稳定存续,突出双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 意思表示,新浪集团、李檬分别于2019年7月7日出具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 函》,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李檬与新浪集团继续按照《一 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 计划和安排,满足上述第(三)款规定。 鉴于此,并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本 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真实、稳定、有效存在,天 下秀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结合最近三年内天下秀控制权情况,补充披露认定共同控制起算时间为2015 年1月1日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李檬与新浪集团在2015年1月1日前已对天下秀有限实现共同控制。《一致行动 协议》所确认的一致行动关系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原因为:天下秀于2017年 10月向北京市证监局提交IPO辅导备案,预计IPO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考 虑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故李檬和新浪集团在《一致行动协议》中 以IPO报告期的期初时点作为一致行动关系事实确认的起始点,以确保该等一致行动关 系确认期间完整覆盖IPO报告期,满足《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新浪集团与李檬一致行动关系 的存续期限、变更或解除条件(如有)、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等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存续期限、一致行动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条件 根据新浪集团与李檬于2017年12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2015年1 月1日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该《一致行动协 议》自协议签署日即生效,只要任何一方和/或其所能控制的主体仍持有天下秀股份,《一 致行动协议》就持续有效。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关系将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3年内稳定存续,突出双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 意思表示,李檬与新浪集团于2019年7月7日出具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李檬与新浪集团继续按照《一致行 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计划 和安排。 (二)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 根据前述《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决策机制如下: 1、《一致行动协议》第二条 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2.1 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双方所 能控制的主体应当按照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所指的“一致意见” 体现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场合时,双方和/或其所能控制的主体对审议 事项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相一致,回避表决事项除外), 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应该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2 在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甲方(即李檬)和/或双方(即李檬和新浪集团)所能控 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公司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甲方和/ 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公司董事按照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达成一致意 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上提出议案。” 2、《一致行动协议》第三条 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3.1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应按照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对 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应以此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投票表决。” “3.2 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士 担任公司董事的,其应按照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对会议表决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以 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3、《一致行动协议》第四条 一致行动机制: “4.1 为通过一致行动巩固双方对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在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行 使股东权利前,双方应对需要行使股东权利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以便双方所能控制的主 体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果经双方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 方均同意以李檬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并确保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按照李檬的意见 行使股东权利。” “4.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 或推荐的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的,其在公司董事提出的议案或行使表决权前,双方应对需 要行使董事权利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以便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 公司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果经双方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则双方均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并确保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 推荐的公司董事按照李檬的意见行使董事权利。” “4.3 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作为公 司董事若不能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须事前向另一方说明,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委托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其他董事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形成的一致意见代为 进行表决。 “4.4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甲方或新浪集团的表决意见有相反 要求的,按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补充披露保留部分境外红筹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新浪集团控制的股 东所持天下秀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天下秀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以及 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 的规定 (一)天下秀保留境外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 红筹架构系指境内法人实体或境内自然人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设立的公 司(以下简称“境外持股平台”),并由境外持股平台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直接持股模式的 红筹架构)或者协议控制(VIE模式的红筹架构)等方式持有境内公司权益及开展相关经营 活动的安排。如果最终权益持有人为境内自然人,其最终权益持有人应当办理相关外汇 登记手续,并且相关重组安排应当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 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天下秀曾搭建红筹架构进行境外融资,截至2017年7月,天下秀历史上曾存在的 李檬通过其境外持股平台UPSIDE间接持有境内经营性主体天下秀股权的红筹架构已经 拆除,相关重组完成后,天下秀所有的境内投资人(包括境内法人及境内自然人)均不存 在通过境外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天下秀权益的情形。 天下秀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新浪集团系于2000年4月13日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境外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开披露信息,新浪集团不属于境内法人实体或者自然人 控制的公司。天下秀及其境外融资主体ShowWorld BVI分别成立于2009年11月25日、 2009年7月2日,均明显晚于新浪集团在境外上市时间;此外,新浪集团在天下秀红筹 架构拆除前于2010年7月13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Sina HK持有ShowWorld BVI股权, 并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其控制的微博开曼认购天下秀有限增资,成为天下秀有限 股东。自2017年7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浪集团分别通过其控制的ShowWorld HK和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有限股权属于境外上市公司对于境内企业的外商投资安排, 并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以及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性 及合理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微博开曼间接持有天下 秀34.48%的股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说明: 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1671790f6d86349c357e5b46021069f.jpg (二)新浪集团控制的股东所持天下秀的股份权属清晰 根据新浪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SINA Corporation及Sina HK在持有ShowWorld BVI股权期间及在天下秀境外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与ShowWorld BVI其他股东、天下 秀(包括天下秀前身)的其他股东间不存在诉讼、仲裁等争议或纠纷;截至《情况说明》 出具之日,亦未有可预见的与ShowWorld BVI其他股东、天下秀(包括天下秀前身)的其 他股东间的潜在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SINA Corporation及Sina HK与ShowWorld BVI、 天下秀及天下秀其他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 等影响天下秀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根据新浪集团控制的直接持有天下秀股权的股东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出具的 《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1、本公司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已经 依法对标的股份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 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2、本公司所持标的股份系本公司真实出资形成, 不存在通过委托、信托等方式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亦不存 在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权属纠纷;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第三方 权利限制。” 根据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出具的相关确认,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以其 合法取得并拥有的自有资金取得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股权/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的股份权 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不存在诉讼、仲裁争议或纠纷。 (三)天下秀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根据天下秀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下秀已制定并执行了《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制 度,该等制度明确了机构和人员的职能和职责,并参照适用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 件制定了相关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且天下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均已依据各自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开展工作,针对其设置的职责及制衡机制均 已有效运作。 此外,根据中汇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 汇会鉴[2019]1932号),天下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鉴于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管理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天下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已正常运作,针对天下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职责及制衡机制均已有效运作,天下秀建立的决策程序和 议事规则能够确保其内部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四)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如本题第4问第1、2部分回复所述,截至2017年7月,境外上市公司新浪集团通 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股份,除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以外,持 有天下秀权益的主体均为境内主体,天下秀红筹架构已全部拆除,股权权属清晰,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浪集团累计控制上市公司480,342,3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28.58%,李檬累计控制上市公司222,697,2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25%。鉴于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檬及新浪集团累计控制上市公司703,039,662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41.84%,持股比例较高,可保持控制权稳定。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具体股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 (股) 本次交易之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天下秀 -46,040,052 - 0.00% 新浪集团合计控制 480,342,364 480,342,364 28.58% 其中:ShowWorld HK 332,615,750 332,615,750 19.79% 微博开曼 147,726,614 147,726,614 8.79% 李檬合计控制 222,697,298 222,697,298 13.25% 其中:利兹利 127,186,438 127,186,438 7.57% 永盟 95,510,860 95,510,860 5.68% 嘉兴腾元 99,501,207 99,501,207 5.92% 厦门赛富 99,501,207 99,501,207 5.92% 庥隆金实 100,387,904 100,387,904 5.97% 澄迈新升 93,543,291 93,543,291 5.57% 杭州长潘 65,905,768 65,905,768 3.92% 海南金慧 59,479,942 59,479,942 3.54% 文泰投资 37,645,509 37,645,509 2.24% 中安润信 19,012,847 19,012,847 1.13% 上海沁朴 15,210,296 15,210,296 0.91% 宏远伯乐 28,519,270 28,519,270 1.70% 招远秋实 9,919,756 9,919,756 0.59% 其他股东 - 348,753,656 20.75% 合计 1,285,626,607 1,680,420,315 100.00% 此外,如本题第3问及第5问回复所述,新浪集团与李檬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并出具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双方已为保证一致行动关系存续和维持控制 权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鉴于天 下秀共同实际控制人累计持股比例较高且已就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保持一致行动关 系出具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保留境外持股架构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 (五)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股份 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天下秀全体股东持有的天下秀100%的股份。根据交易对方出具 的《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天下秀为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其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 晰,天下秀全体股东所持天下秀100%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因此,在交易各方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和法律程序得到适当满足和履行的情况下,上市 公司就本次交易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控股股东设立在境外 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 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 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 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天下秀因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新浪集团为境外上市公司而需要保留境外持 股架构且该等安排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 天下秀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出资来源系自有资金;天下秀 公司治理和内控具备有效性。鉴于此,本次交易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 十二条的规定。 五、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新浪集团与李檬保证一致行动协议和维持控制权稳定 的有效措施,以及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约束机制 (一)新浪集团与李檬保证一致行动协议和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关系将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3年内稳定存续,突出双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 意思表示,李檬与新浪集团于2019年7月7日出具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李檬与新浪集团确认将继续按照《一 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 计划和安排。 (二)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约束机制 《一致行动协议》对违反该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如果任意一方未遵循本协议的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或作出表 决,视为其违约,该提议或表决自始无效。 任意一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时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则视为该主体的控制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任意一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的人士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的董事权利时违反本 协议约定的,则视为该主体的控制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保证,或未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承诺,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其他方书面通知违约 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十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 害赔偿。 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真实、稳定、有效存在,天下 秀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一致行动协议》中以IPO报告期初时点作为一致行动关系事实确认的起始点, 以确保该等一致行动关系确认期间完整覆盖IPO报告期,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3、天下秀因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新浪集团为境外上市公司而需要保留境外持股 架构,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4、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出资来源系自有资金,天下秀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能够 确保其内部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3. 申请文件显示,1) 针对上市公司涉及的担保诉讼,公司前控 股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承诺将对上市公司因担 保诉讼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瑞莱嘉誉将锁定金额存于其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直至 《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约定期限到期之日与锁定金额降低为零之日孰早为止。2) 目 前涉案的三宗违规担保均无最终判决结果,如受理法院最终判决该等担保均合法有效, 或因暂未发现的其他违规担保事项,则上市公司可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额上限预计 将超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 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是否新增其他违规担保诉讼、 仲裁。2) 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若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影响。3) 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上述会计处理合规性。4) 《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的具体内容,约定期限到期的具体时间,瑞莱嘉誉计算锁定 金额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5) 如赔偿金额 超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瑞莱嘉誉保证履行承诺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请求第三方代 为偿付等安排,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是否彻底解除,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6) 由瑞莱嘉誉为上述诉讼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 与天下秀取得控制权的关系,是否互为前提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如有,对本次交易的 影响。7) 标的资产章程中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是否新增其他违规担保诉讼、仲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涉及三宗未决担保诉讼,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序 号 担保诉讼 事件概述及类型 公告 事实抗辩情况 诉讼进展 1 躬盛网络担 保诉讼纠纷 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了上海高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6】沪民初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与顾 国平先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躬盛网络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请求判令顾国平依法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返还股份 转让定金款人民币60,00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000万元整, 请求斐讯数据和慧球科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8年12月29日,上 海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收到最高院邮寄送达的《民事上诉 状副本》等材料,躬盛网络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涉及的顾国 平债务金额为5.4亿元及部分利息(包括定金3亿元,另行偿付金额1.4 亿元,借款本金1亿元,借款利息1,500余万元)。 《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临 2016—132)、 《关于涉及诉 讼进展的公 告》(临 2019-001、008 号) 本案所述担保未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 予披露;本案被告之一的顾 国平在开庭时明确否认曾 向躬盛网络提供过担保函, 相关担保函上只有公司公 章,没有顾国平的签字,没 有落款日期,且本案主债权 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提及 公司为顾国平提供担保。 一审判决上 市公司对该 项担保不承 担连带责 任,二审已 开庭,待终 审判决 2 瀚辉投资担 保诉讼纠纷 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公告,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01民初806号),因与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 司的借款合同纠纷,瀚辉投资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请求判令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向瀚辉投资返还投资款15,000 万元、向瀚辉投资支付基本收益暂计1,800万元、向瀚辉投资支付违约 金1,500万元(合计金额18,300万元),请求顾国平、斐讯数据、慧球科 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案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违 规担保无效后,瀚辉投资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改判斐 讯数据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临 2016—138)、 《关于收到法 院判决书的公 告》(临 2019-020) 本案所述担保未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亦未对此担保事项进行公 告;相关协议上所谓的公司 公章无防伪编号,与公司在 公安部门备案的具有防伪 编号的公章明显不一致。 一审判决上 市公司对该 项担保不承 担连带责 任,瀚辉投 资已提起上 诉 3 中江信托担 保诉讼纠纷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 书》[(2018)赣民初145号]等文件,因与斐讯数据、万得凯实业之间的 信托融资合同纠纷,中江信托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请求判令斐讯数据清偿融资本金3亿元及资金占用费1,839.83万 元左右,支付延迟支付融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1,211.07万元 左右,支付未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违约金300万元,请求万得凯实 业、松江国投、慧球科技、顾国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的公 告》(临 2018-055)、《关 于收到司法鉴 定意见书暨诉 讼进展的公 告》(临 本案所述担保未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未对此担保事项进行公告, 亦未留存涉及本次涉诉担 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本 案中原告方提供的上市公 司出具的《保兑函》真实性 和有效性存在重大瑕疵, 一审判决上 市公司对该 违规担保不 承担连带责 任,目前处 于上诉期。 2019-052)、《关 于收到法院判 决书的公告》 (临2019-056) 《保兑函》上的“广西慧 球”印章与公安局、行政审 批局备案的真实印章不一 致。 除上述三宗未决担保诉讼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未新增其 他违规担保诉讼、仲裁。 二、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若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前述违规担保被认定为构成上市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的可能性较小 经核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针对躬盛网络案、瀚辉投资案、中江信托案分别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上市 公司对上述案件所涉债务提供的担保系上市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未履 行法律法规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做出的违规担保;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立法精神,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 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上市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的 可能性较小。 此外,上市公司聘请的案件代理律师对躬盛网络案、瀚辉投资案违规担保诉 讼进行了论证分析,具体如下: 1、对于躬盛网络案,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对躬盛网络案中慧球科 技担保函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在二审中,躬盛网络上诉要求慧球科技承担担保责 任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和理由。在躬盛网络提供的慧球科技担保函不足 以证明躬盛网络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躬盛网络对慧球科技上诉请求 的概率较高。 2、对于瀚辉投资案,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慧球科技担保无效,有 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瀚辉投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慧球科技上诉请 求的情况下,瀚辉投资要求慧球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依法驳回瀚辉投资 对慧球科技上诉请求的概率较高。 基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躬盛网络案、瀚辉投资案、中江信托案已经做出的一审判决,并结合前述违 规担保案件所涉证据材料的法律瑕疵,以及该等违规担保案件未履行法律法规规 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实,上市 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上市公 司有效对外担保的可能性较小。 (二)瑞莱嘉誉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市公司涉及的担保诉讼,公司前控股股东瑞莱嘉誉于2018年12月 12日,2018年12月13日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和《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明 确将对上市公司因担保违规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瑞莱嘉誉资产总额为5.72亿元左右,资产负债率为0.02%,未负有大额债务,资 信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张琲作为瑞莱嘉誉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 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及瑞莱嘉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瑞莱嘉誉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其个人真实合法持有各类不涉及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的不动 产、准不动产、股票投资、股权投资等资产,能够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提供一 定支撑。 为明确瑞莱嘉誉履行承诺的能力,瑞莱嘉誉于2019年1月14日补充出具了 《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披露的《瑞莱嘉 誉补充承诺之二》),明确承诺原则上不对有限合伙财产进行分配,并自愿锁定 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上限与瑞莱嘉誉未来将收到的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 款的差额(以下简称“锁定金额”,计算公式为:锁定金额=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上限-27,000万元),具体锁定方式为: 1、瑞莱嘉誉将锁定金额存于其开立的银行账户内,锁定金额仅可用于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保本理财等保本型投资,不得行使以该账户及账户内金额进行 抵押、质押等可能使账户及账户内资产受限的行为。直至《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 明》约定期限到期之日与锁定金额降低为零之日孰早为止。瑞莱嘉誉每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向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 2、如上市公司后续因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上限减少或消 除的,锁定金额亦等额减少或消除。 3、在支付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之前,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因违规担 保最终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瑞莱嘉誉未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该担保责任金 额的,未履行义务的相应差额部分在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中予以等额 扣减。 4、在支付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之时,如果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上限仍然高于已锁定金额的,超出已锁定金额部分在 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中等额予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锁定。 根据瑞莱嘉誉作出的承诺,上市公司作为前述三宗违规担保诉讼的被告人或 被上诉人,如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相应赔偿金额将由 瑞莱嘉誉承担。 综上,鉴于前述三宗违规担保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的合计连 带责任金额超过瑞莱嘉誉履约能力可能性较小,瑞莱嘉誉不能依据其出具的承诺 函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如上市公司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预计不会对本次 交易及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上述会计处理合规性 上市公司已在于2019年7月29日就《一次反馈意见》修订的《广西慧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一)上市公司涉及担保诉讼的风险”中补充披露相关 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以及上述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四、《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的具体内容,约定期限到期的具体时间, 瑞莱嘉誉计算锁定金额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 (一)《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的具体内容及约定期限到期的具体时间 瑞莱嘉誉于2018年12月13日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 主要内容如下: “为促进你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消除或然担保及因该等或然担保、 或有负债对你公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本企业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于2018年 12月12日出具了《承诺函》(以下简称“该项承诺”),该项承诺明确,针对你 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未经你公司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违规给股东、 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你公司损失的,由本 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为进一步说明该项承诺的法律效力、有效期限、适用范围等 事项,本企业特对该项承诺补充说明如下: 1、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已第一时间要求你公司进行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 披露未披露的担保和债务。本企业进一步明确,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 业合法行使股东权利,高度重视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 各种方式促使你公司合法依规阳光运营,无任何滥用控股地位使你公司违规给股 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的情形。如 存在,由本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该项承诺属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对本企业、你公司发生法 律效力。 3、本企业出于支持你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愿意积极承担控股股东 的社会责任,主动消除或然担保及因该等或然担保对你公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 响。该项承诺属本企业自愿作出,未与法律法规或本企业内部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或效力待定等情形。 4、该项承诺对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因或然担保或有负债 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债务利息、担保金额、违约金以及因履行 该等债务、实现该等担保或追究该等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承担全部责 任。 5、经本企业与本次重组相关方商议,该项承诺自做出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该项承诺不受你公司本次控制权转让等客观情况变化的影响; 6、除该项承诺载明的内容外,该项承诺不存在其他限制性条款。” 根据上述瑞莱嘉誉出具的《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瑞莱嘉誉针对上市公 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未经上市公司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损失而由瑞莱嘉誉承 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到期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二)瑞莱嘉誉计算锁定金额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 为明确瑞莱嘉誉履行承诺的能力,瑞莱嘉誉于2019年1月14日补充出具了 《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披露的《瑞莱嘉 誉补充承诺之二》),明确承诺原则上不对有限合伙财产进行分配,并自愿锁定 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上限与瑞莱嘉誉未来将收到的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 款的差额(以下简称“锁定金额”,计算公式为:锁定金额=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上限-27,000万元)(举例1、假设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承 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为5,000万元,因瑞莱嘉誉仍有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 尚未收到,瑞莱嘉誉无需锁定自有资金,违规担保赔偿金额可以从27,000万元 股份转让对价尾款中扣除;2、假设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为 30,000万元,因瑞莱嘉誉仍有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尚未收到,瑞莱嘉 誉需锁定自有资金3,000万元,剩余27,000万元赔偿金额可以从股份转让对价尾 款中扣除)。 上述锁定金额的范围和计算方式系基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控制权转让 对价之基础,并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因前述三宗违规担保诉讼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的最大风险敞口及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性,明确了瑞莱嘉誉对上市公司可能遭 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责任边界,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权益。 五、如赔偿金额超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瑞莱嘉誉保证履行承诺的具体 措施,是否存在请求第三方代为偿付等安排,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是否彻底 解除,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如赔偿金额超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瑞莱嘉誉保证履行承诺的具体措 施,是否存在请求第三方代为偿付等安排 根据瑞莱嘉誉于2019年1月14日补充出具的《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详 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披露的《瑞莱嘉誉补充承诺之二》),瑞莱嘉誉 明确承诺原则上不对有限合伙财产进行分配,并自愿锁定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上 限与瑞莱嘉誉未来将收到的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的差额(以下简称“锁 定金额”,计算公式为:锁定金额=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 额上限-27,000万元)。 上述措施系瑞莱嘉誉在《承诺函》之外自愿采取的增强履约能力的措施,能 够有效保障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请求第三方 代为偿付等安排。 (二)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是否彻底解除,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法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对于重组前遗留的违规担保,除适用第四条规定外,保荐 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相关当事方已签署有效的法律文件,约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全部承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违规担保可能产生的债 务本息,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切实具备履约能力的,可出具意见认 定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 2、瑞莱嘉誉已明确承诺将全部承担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本息, 且切实具备履约能力 瑞莱嘉誉作为上市公司前控股股东,就上市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作 出的违规担保已经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承诺函》、《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 明确约定对上市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因或然担保或有负债产生 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债务利息、担保金额、违约金以及因履行该等 债务、实现该等担保或追究该等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且瑞莱嘉誉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了《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具 备履行《承诺函》及《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的能力,在《有关承诺函的补充 说明》约定的期限内,瑞莱嘉誉原则上不对有限合伙财产进行分配,并承诺净资 产账面价值不低于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上限,且张琲作为 普通合伙人,对瑞莱嘉誉根据该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负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在目前已披露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框架内:(1)基于躬盛网络担保诉 讼纠纷、瀚辉投资、中江信托担保诉讼纠纷一审判决上市公司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2)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立法精神以及瑞莱嘉誉就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出具的 承诺函;(3)并综合考虑瑞莱嘉誉对天下秀享有的27,0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 躬盛网络、瀚辉投资、中江信托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的合计连带 责任金额超过瑞莱嘉誉履约能力可能性较小,瑞莱嘉誉不能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 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可认定该等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六、由瑞莱嘉誉为上述诉讼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与天下秀取得控制权的 关系,是否互为前提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如有,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瑞莱嘉誉于2018年12月13日向上市公司出具的《有关承诺函的补充 说明》:瑞莱嘉誉出于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考虑,愿意积极承 担控股股东的社会责任,主动消除或然担保及因该等或然担保对上市公司可能产 生的不利影响。该项承诺系瑞莱嘉誉经与本次重组相关方商议后自愿作出,未与 法律法规或瑞莱嘉誉内部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或效 力待定等情形;瑞莱嘉誉承诺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诉讼承担全部责任属瑞莱嘉誉 真实意思表示,该项承诺自作出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不受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 控制权转让等客观情况变化的影响。 综上,瑞莱嘉誉作出的上述承诺与天下秀取得控制权不互为前提,亦不存在 其他协议安排。 七、标的资产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天下秀《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天下秀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1)天下秀及天下秀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天下秀连续12个月内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天 下秀连续12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2)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对该项议案 的表决。 根据天下秀《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董事会拥有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公司 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有关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根据天下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议《公司章程》第 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交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天下秀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天下秀对外担保实行统 一管理,非经天下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 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天下秀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规 定:天下秀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 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 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天下秀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天下秀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综上,标的资产章程及内部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涉及的三宗违规担保诉讼中,躬盛网络担保诉讼纠纷、瀚辉投 资担保诉讼纠纷、中江信托担保诉讼纠纷一审判决上市公司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未新增其他违规担保诉讼、仲裁; 2、如上市公司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预计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 的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3、瑞莱嘉誉出具的《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明确其承诺到期时间为2021 年12月12日; 4、瑞莱嘉誉所出具之《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约定的锁定金额的范围和 计算方式系基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控制权转让对价之基础,并综合考虑了 上市公司因前述三宗违规担保诉讼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大风险敞口及实际承 担连带责任可能性,明确了瑞莱嘉誉对上市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的责任边界,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5、瑞莱嘉誉于2019年1月14日补充出具的《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能 够有效保障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请求第三方 代为偿付等安排; 6、在目前已披露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框架内:(1)基于躬盛网络担保诉讼纠 纷、瀚辉投资担保诉讼纠纷、中江信托担保诉讼纠纷一审判决上市公司免于承担 连带责任;(2)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立法精神以及瑞莱嘉誉就上市公司违规 担保出具的承诺函;(3)并综合考虑瑞莱嘉誉对天下秀享有的27,000万元股份转 让对价尾款,躬盛网络、瀚辉投资、中江信托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上市公司承 担的合计连带责任金额超过瑞莱嘉誉履约能力可能性较小,瑞莱嘉誉不能依据其 出具的承诺函就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可认定该等违规担保 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4. 申请文件显示,2018年度,上市公司共收到88个投 资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主张投资差额损失赔偿的案件。涉案诉讼标的额共 计人民币18,198,520.81元,结合已经宣判的案件结果,公司针对集体诉讼计提 预计负债金额合计932.82万元。请你公司:1) 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 况,是否新增案件数量。2) 补充披露若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具体责任的承 担主体及方式,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 补充披 露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上述会计处理合规性。4) 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对被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公司治理、合规运营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保障上市公司合规运营的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5) 结合上 述诉讼进展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权益在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造成的损害 是否尚未消除,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新增案件数量 根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及上市公司的 确认,截止2019年7月22日,上市公司共涉及296宗投资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其中,2018年6月30日前共收到34宗,2018年8月9 日收到55宗(含原34宗案件中移送管辖1宗),2019年5月收到209宗(含原34 宗案件中移送管辖1宗),具体情况如下: 1、有44宗案件因不符合索赔条件,原告撤诉,合计金额2,478,560.71元。 2、有4宗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予以上诉(韦行、马立 志、王超群、何彦)合计金额441,720.34元。 3、有3宗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梁枚嫦、庄慧莉、 詹久明),合计金额271,264.46元。 4、有2宗案件二审判决上市公司应当赔偿(丁丁、文太军),已经履行完毕, 赔偿金额:96,011.90元。 5、有2宗案件二审过程中达成调解(郭海峰、贾化军),上市公司需赔偿, 合计金额:18,210.68元,已经履行完毕。 6、有1宗案件二审过程中上市公司撤回上诉(周燕强),上市公司需赔偿, 金额:272.35元。 7、有137宗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和建议下,上市公司与 投资人已经达成和解,需赔付的总金额为18,125,488.18元,已经支付29,081.63 元,尚需赔付金额为18,096,417.55元。 8、有10宗案件二审判决上市公司应当赔偿,赔偿金额:3,394,696.22元; 9、其余尚有2宗二审案件未判决,91宗一审案件未判决,预计赔偿金额为 12,388,652.78元。 二、补充披露若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具体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方式,对 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共计296宗诉讼中,目前有44宗案件原告撤诉,7宗案件判决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有2宗案件已经赔偿完毕,有2宗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有1 宗案件上市公司撤回上诉,有137宗案件达成和解,有10宗案件二审判决上市 公司应当赔偿,尚有93宗案件未判决。 上市公司有关证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均系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 193条第一款、第三款作出。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主体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主体。鉴于此,若上述诉讼最终判决上市公司败 诉或裁决上市公司赔偿损失,上市公司应为该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诉讼中,上市公司均作为被告,对于已签订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负有 赔付义务,对于93宗未判决案件,若上市公司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则上市 公司将成为该等败诉或赔偿损失责任的承担主体,届时上市公司将按照法院的判 决承担责任。 瑞莱嘉誉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了《承诺函》:针对上市公司在前实际 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上市公 司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违规给股东、前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由瑞莱嘉 誉承担全部责任。 该项承诺系瑞莱嘉誉针对包括违规担保在内的或有负债可能给上市公司造 成的损失而做出的,明确了瑞莱嘉誉对上市公司因其他或有负债造成的损失承担 责任。针对上市公司因其在鲜言、顾国平控制期间违规信息披露导致的证券虚假 陈述诉讼遭受的损失,上市公司将利用其自身现有货币资金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 后应向瑞莱嘉誉支付的剩余2.7亿元1股份转让对价尾款予以妥善解决,上市公司 现有货币资金与2.7亿元股份转让对价尾款之和预计能够覆盖上市公司因该等证 券虚假陈述诉讼而遭受的损失。基于该等事实与初步判断,上市公司权益在顾国 平、鲜言控制期间造成的损害已经消除,预计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天下秀应向瑞莱嘉誉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合计5.7亿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天下秀尚需向瑞莱嘉誉支付2.7亿元,该等价款将于股份交割日之后满12个月后5日内支付。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目标股份已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完成交割,故 2.7亿元应在2020年1月29日前支付。 三、补充披露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上述会计处理合规 性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一、本次交易 相关的风险/(十)上市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相关资产减值损 失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上述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四、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对被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公司治理、合规运营是 否存在重大瑕疵,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保障上市公司合规运营的制度安排和具 体措施 (一)上市公司被处罚事项及整改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编 号 处罚机构 受处罚 主体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 号 处罚事由、依据及种类 1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 2017年5月 12日 《行政处罚决 定书》([2017]47 号) 因虚假信息披露(未及时披 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 国平),根据《证券法》第 193条第一款、第三款,对 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 2017年5月 12日 《行政处罚决 定书》([2017]48 号) 因董事会严重越权,披露信 息内容违反法律,披露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等问题,根据《证 券法》第193条第一款、第 三款,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 款。 3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 2017年5月 18日 《行政处罚决 定书》([2017]49 号) 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未披 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顾 国平变更为鲜言),根据《证 券法》第193条第一款、第 三款,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 款。 4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 2017年5月 12日 《行政处罚决 定书》([2017]50 号) 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由 顾国平变更为鲜言),根据 《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 第三款,对上市公司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2、前述被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上市公司的确认及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已足 额缴纳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罚款并已进行相应整改。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0号)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7号):因虚假信息披露(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上市公司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9号):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回复交易所问 询函中未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顾国平变更为鲜言),根据《证券法》第193 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0号):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披露实 际控制人由顾国平变更为鲜言),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第三款,对 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上市公司已足额缴纳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全部罚款。具体整改情况如下:根据上市公司确认及中国证监会在相关《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的调查认定,鲜言在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起为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张琲自 2017年1月25日起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 28日,上市公司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在该年度报告中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琲。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8号)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8号):因董事会严重越权,披露信息内容违反 法律,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问题,根据《证券法》 第193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 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上市公司已足额缴纳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全部罚款。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2017年1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重新审查了 与《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8号)相关的各项议案,并结合股东提交议案的情 况,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议案》,对 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议案进行了调整,并根据规定对董事会上述决议予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对于与《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8号)相关的1001 项议案在网络非法披露的情形,截至2017年9月9日,鲜言等相关责任人联系 了相关网络服务商,对相关违规网站http://www.600556.com.cn予以关闭。 (3)其他整改措施: 1)相关责任人员/被处罚的自然人已经离职 2017年1月10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董事、监事辞职的公告》,董 文亮、李占国、温利华、刘光如已分别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独立董事、董事、 独立董事职务。2017年1月25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 告》,鲜言已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2017年1月26日,上市公司披露《关 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陆俊安已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2)组建新任董事会、监事会并加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公司治理 2017年1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选举张琲、陈凤桃、张向阳、唐功远、杜民、魏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审议通过了选举王懋、李明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日,上 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张琲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2017年4月17日,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王肖为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组成新任监事会。2017年4月27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李洁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确认,新任董事会、监事会遵守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 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上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新任董事会、监事会上任以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证监 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等情形。 2017年9月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 改情况的公告》,公司在该公告中披露就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问题, 整改基本完成。 (二)上市公司治理、合规运营不存在重大瑕疵 上市公司已就其报告期内存在上述被处罚的情况,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 求整改完毕。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组建了新任董事会、监事会并加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完善公司治理。现任董事会、监事会遵守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 书管理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及高、中 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条例》等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新任董事、监事上任以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 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等情 形。 上市公司已就公司治理、合规运营等方面形成完备、有效的机制,该等机制 均已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合规运营不存在重大瑕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保障上市公司合规运营的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组建了新任董事会、监事会完善公司治理,且作为上市 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合法合规地进行公司治理,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并建立了合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