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9年07月30日 19:16:12 中财网
原标题:杭可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杭可科技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0,000股,每
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63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104,705,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924,245.2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7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19]207号《验资
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

42,646.00

42,646.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040.00

12,040.00

合计

54,686.00

54,686.00



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的需求的金额为473,064,245.28元,
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其他生产研发等方面的投入。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19 年7月23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款项总计人民币297,369,967.27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297,369,967.2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

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募集资金

可置换金额

锂离子电池智能生
产线制造扩建项目

42,646.00

28,811.52

28,811.5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040.00

925.48

925.48

合计

54,686.00

29,737.00

29,737.00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457号)。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
该事项作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8457号)鉴证报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杭可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己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杭可科技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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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傅毅清 王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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