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尊和养老203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8月01日 13:35:51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尊和养老203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年
6月
20日证监许可【2019】110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中基金,通过
投资多种类别的资产,均衡配置风险,从而减少组合受某类资产波动的影响,
实现风险的分散。本基金相对同类型的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
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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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
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
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
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
说明书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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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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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7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36
七、基金备案.................................................................................................................................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九、基金的投资..............................................................................................................................59
十、基金的财产..............................................................................................................................7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7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十四、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的运作安排......................................................................................84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2
十七、风险揭示..............................................................................................................................9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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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中
基金(FOF)审核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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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尊和养老
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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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指中国证监会
2018年
2月
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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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27、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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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1,2,3,4,
5……

40、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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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价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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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5、基金中基金或
FOF: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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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年
8月
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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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
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
部、深圳管理部等
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主动型
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
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
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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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
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
从业者,已从业
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
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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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
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
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
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
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
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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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
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
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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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
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
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
8月加入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熊侃先生:硕士学位。2004年
11月至
2006年
6月任职于国信证券,担任
金融工程分析师;2006年
7月至今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企业年
金产品经理、企业年金和特定资产管理投资经理。现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
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
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

2001年至
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
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
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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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
4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年
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
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
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
8月加入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

2006年
8月至
2011年
2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
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
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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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行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并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意见,并将表决意见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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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但是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
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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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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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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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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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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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
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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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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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连续五
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
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
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
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
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
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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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
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
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
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
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
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
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
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
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
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8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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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
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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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
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
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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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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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网址
www.csc108.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网址
www.citics.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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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网址
www.citicssd.com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网址
www.essence.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网址
www.citicsf.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网址
www.1234567.com.cn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网址
www.fund123.cn

(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T3A座19层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网址
www.danjuan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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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网址
www.suning.com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网址
www.yingmi.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200120)
联系人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网址
www.ehowbuy.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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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联系人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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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6月
20日证监许可【2019】1102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
短持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后续第三个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
对应日期在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28年
1月
1日之后申购或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

2031年第一个工作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限,但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赎回。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于
2029年
3月
1日申购了本基金,到
2031年第一个
工作日,虽然其持有未满最短持有期限,但该基金份额仍可赎回。


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阶段提交申购
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
确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
所得基金份额的确认日。


本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转型为银华尊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不再设置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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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的目标日期

基金的目标日期为
2030年
12月
31日。自
2031年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
金基金名称从“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变更为“银华尊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相关变更内容与
程序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约定。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份。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9年
8月
5日至
2019年
8月
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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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基金份额
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9年
8月
5日至
2019年
8月
9日。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
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上限限制,
38



招募说明书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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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
≤M<
200万元
0.15%
200万元
≤M<
500万元
0.09%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
200万元
0.50%
200万元
≤M<
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
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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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700,000.00元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80%,假设这
7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00/(1+0.80%)=694,444.44元

认购费用=700,000.00-694,444.44=5555.56元

认购份额=(694,444.44+120.00)/1.00=694,564.44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
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
份额为
694,564.44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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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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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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