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纯债债券A类: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8月01日 13:46:23 中财网

原标题: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丰润纯债债券A类: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证监许可【2016】901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8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8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5
一、绪言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丰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
业银行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三十一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
场基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


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
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
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
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现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自1984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08室、复合材料
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
主任、副院长等职务,2013年3月至2018年9月任有研总院院长(改制后任
董事长)、书记。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副总裁,
负责丰业银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产管理业务。施
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20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
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
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
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
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
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30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
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


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
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
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
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
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1998
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
经理,2015年2月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7月至2008
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
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
学)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
职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地乳业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
会副会长。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
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
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
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
理。高女士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
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
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
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
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
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
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
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
际金融学硕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
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
社,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
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
等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
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7月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
管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
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
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
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
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
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负责人)。自2016年5月17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宇俊先生,金融工程博士,北京银行博士后,具有多年债券市场投资研
究经验。曾任北京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分析师,负责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研
究与投资工作。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任专户投资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3月23日至今)、中加丰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6月17日至今)、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年8月19日至今)、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2月19日至今)、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2日
至今)、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11日至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11日至今)、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28日至今)、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8日至今)、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9年1月17日至今)、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
月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
理魏忠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
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
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
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
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
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
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
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
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唐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证监许可【2016】【90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6年6月13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6年6月14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额为200,062,809.29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1.1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6月1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4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00,062,809.29份,利息结转的份额
为1.1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6月
17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
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
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
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
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

M<100万

0.80%

100≤M<300万

0.50%

300≤M<500万

0.30%

500万≤M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A类份额

Y<7日

1.50%

7日≤Y<30天

0.10%

Y≥30天

0.00%




持有期限(Y)

C类份额

Y<7日

1.50%

7日≤Y<30天

0.20%

Y≥30天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A类份额持有时间为730天,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


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国
债期货、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的投
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
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
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
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


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在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制定相
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
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
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
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
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
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
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
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
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
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
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
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
作。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
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


7、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
额收益空间。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
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9、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为主,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
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


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
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
策参考。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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