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原标题: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股票简称: 神马电力 股票代码: 6 03530 江苏神马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hemar Electric Co.,Ltd ( 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 108 号江成研发园内 3 号楼 1467 室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 二零一九 年 八 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 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 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神马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神马电力 ” 、 “ 本公司 ” 、 “发行人” 或 “ 公司 ” )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 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 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p:/w.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 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东神马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神马控股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神马电力回购 神马控股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神马控股持有神马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马斌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如果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 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履行 。 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陈小琴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 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 本公司控股东神马控股 、实际控制人马斌 、 陈小琴 承诺: 1 、本公司 /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除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外, 本公司 / 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本公司 / 本人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 的股份;在计算前述比例时,本公司 / 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 。 本公司 /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 3 、 本公司 /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4 、 本公 司 / 本人 减持公司股份前, 应按照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本公司 / 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但以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为控股东 / 持股 5% 以上股东的,在 6 个月内应遵守 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前述股份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 5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 /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6 、 公司上市后,出现下列情 形的,本公司 / 本人承诺不减持股份 : ( 1 ) 公司或者 本公司 / 本人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 2 ) 本公司 / 本人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 3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7 、如果本公司 / 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 /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8 、本 公司 /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 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预案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股 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预案(修正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 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2 项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当触发 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启动条 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2 )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并满足如下条件: 1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且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单次不低于 1,0 万元。 3 )单次及 / 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本项 条件与第 2 )项条件冲突,按本项条 件执行。 4 )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 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3 )要求控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 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 4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5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 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2 、控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 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 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控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 不高于控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 00% ,增持价格 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控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控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 发 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条件时公司的控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 施。 3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 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 符合上市条件: (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 定的增持 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 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 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 ;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增 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 2 )除因继 承、被强制执 行或上市公司 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 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 签署承 诺书,保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除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 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的 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 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因本公 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损失 。 本公司及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同时承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信达律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 尽责、存在过错致使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信达律师将依生效的仲 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本次聘请的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对普华永道出具的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普华永道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和股东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预计募集资 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 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呈下降趋势。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 况,公司将 采取多种措施以 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 、提升产品性价比及市场份额 基于 “ 解决行业痛点问题、保持性价比竞争优势 ” 的产品定位,公司成立了产品 经营团队,确保产品线经营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公司现有成熟产品的性能 及质量获得客户普遍认可。随着公司数字化智能工厂建设,公司主要产品产能增加, 市场竞争力及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 同时,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确定了待研发项目清单:紧凑 型的变电站构架、复合输电管道母线、研发 GIS 与 DTB 的复合壳体、电缆附件、 复 合输油输气管道、复合材料 做整体的输电系统等。公司将加大力度,加快推动该 等研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产品研发及试制。 另外,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除了通过自身产能扩张实 现业务发展外,也有利于公司借助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产业整合并购,进一步做强 做大。 2 、持续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根本,围绕客户需求不断提升公 司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能力。首先,公司将着力打造集成产品开发体系( IPD ), 从市场需求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异步开发,加强研发资源 平台建设、通过跨部门 团队 合作,优化流程、强化项目和管道的管理等方面,构建系统,打造 IPD 流程; 其次,整合研发资源,引进人才,积极调用外部力量,引入社会资源提升公司研究 的深度和广度;最后,加强研发平台建设,好的技术假设是通过验证出来的,公司 将加大硬件投入,打造研发平台。 通过技术创新,公司一方面不断对现有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功能完善,提高产 品性能;另一方面利用公司现有技术,通过自主研发、与国内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 等形式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3 、打造优秀、专业、高效人才团队 公司始终把人力资源管 理作为实现公司战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把对人才的引 进、培养和优化配置作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以 985 、 21 高校为 主,每年招聘近 10 名大学毕业生入职,招募和聘请专业化、多层次、成熟的技术 专家、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等方面的优秀人才,以满足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公司将不断通过岗位价值评估、职位职级界定,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管理 制度,积极提升员工积极性;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4 、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 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 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持续优化提升包括战略梳理、流 程设计、组织架构、信息化系统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5 、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 、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 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 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公司起草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长期分红 回报规划(草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 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1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作为 公司 的控股东、实际控制 人,本公司 /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责任主体,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 /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 )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 况相挂钩; ( 5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 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 )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 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 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 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 (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六 、 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如下: 1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b 、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c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d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 、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控股东神马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承诺: 1 、将依法履行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神马控股及 马斌、陈小琴作出的承诺事项; 2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3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神马控 股及马斌、陈小琴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未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神马控股 / 本人持有的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神马控 股及马斌、陈小琴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神马电力有权扣减神 马控股 /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 、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作为神马电力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神马电 力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神马控股及 马斌、 陈小琴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 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 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 、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七 、 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 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中 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 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具体如下: ( 一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 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 的 30% 。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 下: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 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5,0 万元。 (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 (三)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 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 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 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 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 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 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 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 明确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 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 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 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九、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1 2 月 31 日。自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 书出具 之日, 发行人 所处行业政策稳定,行业发展态势良好 ,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 员稳定, 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公司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 指标、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及盈利能力、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趋势基本 一致, 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 经会计师审阅, 公司 2019 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 11,543.72 万元, 较上年同期 变动幅度为下降 16.26 % ;净利润为 1,56.19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下降 8.2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46.49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下 降 10.68 % 。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的变电站复合外绝缘产品受特高压工程波动影 响收入同比降幅较大,但在非特高压工程持续保持较好增长态势;同时发行人输电 线路复合外绝缘产品继续保持在特高压领域的优势,营业收入随着特高压新 增订单 的转化而增加。总体来看, 因电网投资进度和项目招标暂停等因素,导致 2019 年 1 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比 2018 年 1 季度下降,但下降的绝对金额较小(扣非后 净利润下降金额为 175.31 万元)。 此外, 公司 2019 年 1 季度新增订单金额在 17,972.94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增长 69.08 % 。因此,虽然 2019 年 1 季度的经营业绩 存在一定 波动,公司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公司 未经审计的 2019 年 上半年 的 营业 收入为 30,213.19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 幅度为下降 17.51 % ; 2019 年上半年 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 的 净利润为 5,893.91 万元, 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下降 7.21 % ; 2019 年上半年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 5,594. 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下降 8.41 % 。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证监 许可 [ 2 01 9 ] 1 109 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 [ 2019 ] 1 65 号 ”文批 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 神马电力 ”,股票代 码“ 6 03530 ”。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4,04.4 9 万 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 二 、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 2019 年 8 月 5 日 (三) 股票简称: 神马电力 (四) 股票代码: 6 03530 (五) 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40,04.49 万 股 (六) 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4,04.49 万 股,均为新股 发行 ,无老股转 让。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4,04.49 万 股 (八)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 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九)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 上市保荐 机 构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公司名称: 江苏神马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二) 英文名称: J iangsu Shemar Electric Co., Ltd (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0 万元(本次发行前) ; 40,04.49 万元(发行 后) (四) 法定代表人: 马斌 (五) 成立日期: 1996 年 8 月 29 日 (六) 注册地址: 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 1088 号江成研发园内 3 号楼 1467 室 (七) 邮编: 2 26017 (八) 联系电话: 0513-8057 5299 (九) 传真: 0513-8777 1711 (十) 互联网地址: http://shemar.com.cn (十一) 电子信箱: xhyu@shenmapower.com (十二) 董事会秘书: 贾冬妍 (十三) 所属行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行业代码 C 38 ) ( 十四 ) 经营范围: 橡胶制品(橡胶密封件),空心、支柱、线路绝缘子及套 管,输电塔及横担,变电构支架,气体绝缘管道母线,电缆沟(盖板、电缆支架), 盆式绝缘子,绝缘子辅助伞裙,绝缘拉杆,输变(配)电设备及其零件的生产、销 售;机械模具、配件加工、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 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生产、 加工另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十五 ) 主营业务: 电力系统变电站复合外绝缘、输配电线 路复合外绝缘和橡 胶密封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十六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马 斌 董事长、总经理 2017.7.2 至 2020.7.21 - 2 7 , 00 万股 陈小琴 董事 2017.7.2 至 2020.7.21 9,0 万股 - 王 翔 董事 2018.6.20 至 2020.7.21 - - 张鑫 董事 2017.7.2 至 2020.7.21 - - 丁韶华 独立董事 2017.7.2 至 2020.7.21 - - 沈小燕 独立董事 2017.7.2 至 2020.7.21 - - 李志勇 独立董事 2017.7.2 至 2020 . 7.21 - - 王鸭群 监事 2017.7.2 至 2020.7.21 - - 凌伯琴 监事 2017.7.2 至 2020.7.21 - - 张文斌 监事 2017.7.2 至 2020.7.21 - - 方 江 总工程师 2016.6 至今 - - 贾冬妍 财务总监 2014.1 至今 - - 二、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马斌、陈小琴,马斌持有控股东神马 控股 10% 的股 权,神马控股持有神马电力 75% 的股份;陈小琴持有神马电力 25% 的股份。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 的 股本结构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数量(万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数量(万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上海神马电力 控股有限公司 27,000 75.00% 27,000 67.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小琴 9,000 25.00% 9,000 2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本 次发行社会 公众股 - - 4,04.49 10.01% - 总股本 36,000 100.00% 40,04.4 4 9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 4 1 , 516 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神马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270,000,000 67.4925 2 陈小琴 90,000,000 22.4975 3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02,775 0.0257 4 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64 0.0025 5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划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64 0.0025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44 0.0014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544 0.0014 8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5,544 0.0014 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544 0.0014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544 0.0014 合计 360,150,823 90.0277% 数据来源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4,04.49 万 股 二、 发行价格: 5 .94 元 / 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 元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2 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 018 年度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下配售对象配售 40.3490 万 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 , 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3,604.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 。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 者弃购 1,572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101,203 股,合计 102,75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包销比例为 0 . 2 6 % 。 六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7,864,270.60 元,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 七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 不 含税金额 合计 31,535,632.01 元。根据 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9,81,320.75 元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4,841,568.07 元 3 律师费用 1,823,267.25 元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867,924.53 元 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用及其他 1,191,51.41 元 合 计 31,535,632.01 元 本次 公司公 开 发行 新股的 每股发行费用为 0.79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 不 含税 总 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206,328,638.59 元。 九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37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 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 算)。 十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26 元(按本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 股 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 20 1 6 年、 201 7 年 及 2 018 年 的财务数据 已由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9 )第 1106 号 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 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 讨论与分析”,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 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 2018 年上半年和 20 1 9 年上半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2018 年上半年 和 2019 年上半年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详见附件一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 ) ,其中 2019 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9 年 半年度财务报告,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 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9 年 半年 度 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 2019 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560,256,862.97 513,090,211.13 9.19% 流动负债(元) 165,223,863.49 104,711,140.42 57.79% 总资产(元) 1,027,387,141.34 901,414,344.85 13.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元) 80,687,845.45 741,748,729.72 7.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元) 2.2 2.06 7.7% 项目 2019 年上半年 (未经审计) 2018 年上半年 (经审计)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302,131,857.13 36, 2 72,160.6 - 17.51% 营业利润(元) 69,594,17.86 73,473,194.29 - 5.28% 利润总额(元) 69,134,294.9 74,490,78.47 - 7.1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58,939,15.73 63,520,761.05 - 7.2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55,94 8, 7 22.74 61,086,058.90 - 8.4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6 0.18 - 1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0.16 0.17 - 5.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64% 9.74% - 21.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25% 9.37% - 22.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元) 92,831,209.56 56,589,0.23 64.0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0.26 0.16 62.50% 二、 2019 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情况 (一) 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较 2 018 年末增加 4,716.67 万元, 增幅 9.19% , 主要是由于货币资金增加所致。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非流动资产较 2018 年末增加 7,80.61 万元, 增幅 20.20% , 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增加及新增土地无形资产期末余额增加所 致。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流动负债较 2018 年末增加 6,051.27 万元, 增幅 57.79% , 主要是由于新工厂的建设导致其他应付款期末余 额增加及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导致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增加 所致 。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非流动负债较 2018 年末增加 652.1 0 万元, 增幅 11.87% , 主要是由于递延收益增加所致。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 所有者 权益较 2018 年末增加 5,893.91 元, 增幅 7.95% 主要是由于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二) 经营情况 简要 分析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为 30,213.1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 6,414.03 万元 ,下降幅度 17.51%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5,893 .91 万 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 458.17 万元 ,下降幅度 7.21%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的归属 于 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 净利 润 为 5,594.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 513.73 万元 ,下降幅度 8.41% ;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 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受特高压工程 投资影响, 变电站复合外绝缘产品运营收入 有所下降所致 。 (三) 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9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 9,283.12 万元,较去年同 期增加 3,624.2 万元, 主要系销售产品收到的现金增加及支付的其他与 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减少所致。 2019 年上半年,公司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金额为 - 4,17.92 万元,较去年同 期所使用的现 金 流量增加 3,906.29 万元,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019 年上半年,公司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金额为 - 134.89 万元,较去年同 期所使用的现金流量减少 634.07 万元,主要系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及偿还利息所支 付的现金各减少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修 订)》要求,本公司 已与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 了 《 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监管协议》。 (一) 募集资金专户 之 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1 、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号 : 810501013401341760 金额: 165,523,94.23 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 ,扣除发行保荐费用 ) 用途: 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专户 2 、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 “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简称为“丙方”。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 石一鸣、金晓荣 ,可以在乙方 对外营业时间 内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 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 1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 代 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本协议自甲、乙、丙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 02 1 年 1 2 月 3 1 日)起失效。 (二) 募集资金专户之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1 、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 账号 : 32050164263601676 金额: 52,528,95.62 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 , 扣除发行保荐费用 ) 用途: 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专户 2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 为“甲方 ”,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简称为“丙方”。 1 、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一鸣、金晓荣,可以在乙方工作日内随时 到乙 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 1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 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 02 1 年 1 2 月 3 1 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 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 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除 正常经营活动签订 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 本公司未订立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 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 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 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 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 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 本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 议 及其主要内容无异 常。 (十三) 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地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电话: 021 - 618542 传真号码: 021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