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鑫收益A: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鑫收益A: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第 1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 06月 19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7月 15日证监许可[2015]1688号文注册募集,并于 2016年 6月 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1426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6年 12月 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与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科创板股票相关的 特定风险。如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第三方风险,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 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等。特别的,出于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 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04 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5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7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 7月 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3亿元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2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3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4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5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6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7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8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名成员,其中 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9 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 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 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 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一创杉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深圳市鲲鹏 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恒健新兴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 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 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 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年 12月-1975年 3月服役; 1975年 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 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 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 12月-2015年 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10 总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 2011年 1月-2013年 1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 首席分析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 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 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 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 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振源先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2009年 7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担任宏 观债券研究员。2012年 7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先后担任宏观债券研究员、投 资主办等职务。2014年 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 10月 22日至 2017年 9月 6日),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26日至 2017年 8月 29日),创金合信尊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11日至 2017年 11月 23日),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11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 25日至 2018年 8月 14日),现任创金合信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 1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7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2月 26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1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2日起任 职),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21日起任职),创金 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2月 10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6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26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恒利超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2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17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4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恒兴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 21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汇誉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 21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6月 13日 起任职)。 谢创先生,中国国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15年 7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创金合信恒利超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9月 1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4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2月 19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恒兴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 3月 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 21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汇誉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 21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 21日起任职)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海外投资官、兼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 投资部总监、指数策略投资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3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14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15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16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 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 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 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 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 理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 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 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 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7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 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 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 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 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 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 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 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 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 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 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 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 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 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18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 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 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 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 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 至 2019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28%。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 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 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20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 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 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 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 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在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 21 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 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22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23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13811935936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官方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西裙楼 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址:www.lu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7月 15日证监许可[2015]1688号文注册募集, 并于 2016年 6月 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1426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年 11月 16日至 2016年 12月 13日,共募集 213,155,772.76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38户。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类、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 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1月 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9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0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包括 A类、C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固定费率 1,000元/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1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365日(不含) 0.25% 365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日以上(含)且少 于 90日(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在 90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日(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日以上(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50% 30日(含)-90日(不含) 0.25% 9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日以上(含)且少 于 90日(不含)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50% 3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E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的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32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类、C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 A类基金份额时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10=89,021.83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的 33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可得到 89,021.83份 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 C类、E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或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或 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或 E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 (1)某投资者持有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365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11,32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份基础份额 365日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20.00元。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0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25%= 25.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25.40=10,134.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34.60元。 (3)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E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0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E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E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34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人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 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36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37 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