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海 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及公司2019半年度关联方 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等资料,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2019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6年06月22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为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西藏海思康睿医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保函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 额不超过 8,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详见公司于2016年06月07 日发布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 为关联公司贷款投资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07月0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海思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上海银行在《固定资产借 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2.5亿元、利 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公司于2018年 06月20日发布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9年06月30日,公司为关联公司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的授信业务提 供担保,被担保人贷款已结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责任已解除;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5亿元。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独立董事:余红兵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19年08月0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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