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惠盈: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09:35:35 中财网

原标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惠盈: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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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9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15

12

11
日《关于准予浙商
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2901
号)准予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特别说明,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6

23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
9

1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3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目录
................................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惠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
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3
4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1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

10

21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联系人:何萍


联系电话:
021

6035083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
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
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邓宏光先生,董事,
1971
年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经营管理专业硕
士。历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管道
设计研究院石化设备设计师、中国石化集团石化
设备设计师、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研究员、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
发展部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现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耿小平先生,董事,
1948
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
商管理学院
EMBA
,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
公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顾问;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
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
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
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
1956
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
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
究会副会长;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



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
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
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
1971
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职工监事,
1981
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
专业学士、硕士,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
1986
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09
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
1979
年生,简历同上。



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自营投资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浙商丰利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
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兴业银行计划财务部司库本币货币
交易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惠丰定期开放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79
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历
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
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倪权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2
年生,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
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员,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博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
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智能投资部总经理,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浙商丰利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
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



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
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
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
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
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
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
对公司事项
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
化、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
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

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
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
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
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
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
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
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
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
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银行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12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
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9.280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814



托管部门联系人:
闻怡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12

29
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
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
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在中小企业、
财富管理和
养老金融、金融市场、跨境金融、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不断增
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

2018
年,上海银行被首批纳入
MSCI
指数,并被纳入上证公司治理、上证
180
公司治理、上证社会责任指数。在
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8
年度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
榜单中,按照一级资
本排名,上海银行位居第
76
位,较上一年度上升
9
位,位列中资银行第
16
名;按
照总资产排名,上海银行位列第
88
位,较上一年度上升
1
位。穆迪投资者服务公
司授予上海银行的长期发行人和长期存款评级从“
Baa3
”上调至“
Baa2
”,短期



发行人和短期存款评级从“
Prime
-
3
”上调至“
Prime
-
2
”,评级展望稳定。反映出
上海银行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质量同业领先。



2018
年,上海银行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银团贷款业务最佳发展奖”、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三等奖”以及重要媒体机构颁发的
“最佳一带一路境内银行”、“中国最佳私人财富慈善服务奖”、“年度卓越影响力
金融品牌”、“
2018
杰出价值机构”等奖项。



截至
2018
年末,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20,277.72
亿元,客户
存款余额为
10,424.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2.87%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8,506.96
亿元,较上年末增

28.11%
;净利润
180.68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13.00%
;拨备覆盖率
332.95%
,较
上年末提高
60.43
个百分点。



2
、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
管理部、
托管运作部、
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
,平均年龄
30

左右,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
09

8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号。



截至
2019

3
月末,上海银行已托管
27
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新消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添颐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悦楚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荣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平
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
净值合计
264.0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
由总行
风险管
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体系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建
立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
)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负有
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电话:
021
-
603508
57


传真:
021
-
60350
919


联系人:
周国丽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http
://
www
.
zsfund
.
com


客服电话:
400
-
067
-
9908
(免长途话费)、
021
-
60359000


2

代销机构:券商及其他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5

59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联系电话:
0571
-
28829790

021
-
60897869


传真:
057
1
-
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
4000
-
766
-
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10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服电话:
400
-
166
-
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5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7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口号
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服电话:
400
-
803
-
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ccbfund.cn



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021) 65370077



公司网址:
www.fofund.com.cn



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
-
1

N
-
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51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
-
1

N

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518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

62675369


公司网站:
fund.sina.com.cn



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103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61

10
号楼
12



法定代表人:李兴



联系人:
叶雪飞


电话:
021
-
50583533


传真:
021
-
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
-
921
-
7755


网址:
admin.leadfund.com.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37

4
号楼
44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
58870011


传真:
021
-
6859691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
400
-
700
-
9665


公司网址:
http://
www.ehowbuy.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1801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联系电话:
021
-
603508
30


传真:
021
-
60350836


联系人:
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
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01号文批准注册,募
集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
认购份额为200,143,524.27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0份,两项合计共
200,143,524.27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
15

12

23

生效。



二、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1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0≤Y<7日

1.50%

7日≤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101.6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

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6

7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当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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