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创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央企创新: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于2019年7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353号《关于准予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 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下跌风险、跟踪偏离 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 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基金转型后不再上市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流程将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 赎回流程与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 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 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 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3 第一部分 前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的情况............................................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7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央企 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 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818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9年6月3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 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 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 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 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 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 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 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 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 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 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 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 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 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 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 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 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 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 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 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 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 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 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 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453人,其中69.8%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 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总监 助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 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乐乐,博士,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 研究员;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 自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创新规划团 队负责人;自2015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起任富国中 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任富国全 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任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任富国 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富国中证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起任富国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任富国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 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 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 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 “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 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代 理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9年7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1353号《关于准予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列明。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 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30% 50万份≤M<100万份 0.15% M≥100万份 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 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30%的 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 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 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 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 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 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 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 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 拥有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 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 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单笔认购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 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 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以基 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 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应以A股账户认 购。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具体名单以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 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 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 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 理机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认购费用(佣金) 认购费用(或佣金)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 费用(或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 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 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 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分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 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6、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T日日终(T日为本 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 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 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 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 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 额的初始登记。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认购数据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股 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票账 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购数量。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 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认购费,并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支 付。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机构投资者 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 的证券账户。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 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 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 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 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 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 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冻结或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 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 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 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业务 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上市 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 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 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的情况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 金名称变更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和“基金费用与税收”相关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转型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客户与普通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普通客户指除特定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普通客户) M<100万元 0.12%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