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原标题:日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青岛日辰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 发行人声明 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的目的仅为向 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招股意向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 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意向 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招股意向书 及其 摘要的 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意向书 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首次公开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造成损失的 , 其将 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 损失 。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 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在张华君就任董事/高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 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君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青岛博亚和晨星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 )前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 / 高管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二) 发行人 股东晨星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 发行人 股东万宝有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 发行人股东融诚吾阳、德润壹号联合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 李惠阳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 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价格。在李惠阳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间接 持有 发行人 股份的 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宝军、陈颖、宋宝宏、苗建伟、隋锡党、 宋久海、屈洪亮承诺:(1)本人通过持有晨星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监事/高管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晨星投资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李惠阳承诺:(1)本人通过持有融诚吾阳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融诚吾阳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滚存利润分配 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 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如下: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 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2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 、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4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 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及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 公司 股份总数,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 120% 时, 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 司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停止条件: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 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 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青 岛博亚将增 持公司股份。青岛博亚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4 )青岛博亚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连续12个月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5%。 2 、发行人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 应当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回购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4 )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净额的10%;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 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 4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连续 12 个月用以稳定股价所动 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期从公司领取 的税后薪酬的 50%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 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内,根 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数量及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发行人回购 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 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实施完成后公告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 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及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票 实施完成 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 股票完成且公告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启动条件触发后,将先由控股 股东增持;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 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有 增持义 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 (五)约束措施 1 、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的补救 及改正情况。 2 、若公司控股股东 青岛博亚 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其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因公司股价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而终止实施的,视为实施完毕,下同)前,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 情形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同时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 % 为限,扣 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税后)。 3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 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薪酬(税后)的 50 % 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 度在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 4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关于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一)发行人 承诺 发行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于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格加算股票发行时至回购时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 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或有权机关 认可的其他价格。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督促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 申购款 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 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 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 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 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 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同时,本公司 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 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君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 述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 (四)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 (五)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机构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参与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 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除按照证券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行政处罚 外,还将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 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 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 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持股 5% 以上股东晨星投 资、融诚吾阳及其一 致行动人德润壹号承诺如下: (一) 控股股东 青岛博亚 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 承诺 “本股东在日辰食品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 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 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 、在张华君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 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 、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日辰食品 股份总数的 1% 。 3 、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日辰食品股份总数的 2% 。 4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 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并应当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 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 1 )日辰食品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2 )本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日辰食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 1 )日辰食品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 )日辰食品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 3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超 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 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日辰食品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8 、本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9 、本股东持有日辰食品股权被质押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日 辰 食品,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二)持股 5% 以上股东晨星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 承诺 “本股东在日辰食品股票上市后 三 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 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 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 、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日辰食品股份总数的 1% 。 2 、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日辰食品股份总数的 2% 。 3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 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 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并应当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 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 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 1 )日辰食品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2 )本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 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 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日辰食品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6 、本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7 、 本股东持有日辰食品股权被质押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日 辰食品,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三)股东融诚吾阳及其关联方德润壹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 承诺 “本股东在日辰食品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 且不 委托他人管 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锁定期满后,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 、 在李惠阳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 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 、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日辰食品股份总数的 1% 。 3 、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日辰食品股份总数的 2% 。 4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 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并应当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 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 1 )日辰食品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2 )本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 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 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日辰食品披露高送转 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 、本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8 、本股东持有日辰食品股权被质押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日 辰食品,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六、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 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的每股 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导致公司 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大力拓展现有业务, 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的时间。同时,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 创新,通过引进人才,壮大研发、营销、管理队伍,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等措施,提升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七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 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 、若本公司 / 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 措施为准。 八、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下列风险: (一)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复合调味料的定制、研发、生产与销售,下游客户主要是食品 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较多,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 售过程中均可能产生影响食品安全的随机因素,一旦公司因质量控制出现疏漏或 瑕疵而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仅负有赔偿责任,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誉和产品 销售。 公司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风险还包括未能及时应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变化。 随着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等级的不断提高,有关产品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食品添加剂标准、标识与标签标准等技术法规和标准也会随之更新。 公司需要快速有效应对上述技术法规与标准的改变,及时开展相关认证,更改产 品配方和食品标签,调整生产工艺流程,并对原辅料、半成品、产成品进行重新 检测,确保所有产品均符合我国或对象国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未能及 时应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变化,则将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突发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全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例如,2008 年1月,多名日本消费者在食用中国河北某工厂生产的速冻水饺后出现中毒症状, “毒饺子事件”极大损害了中国出口食品的国际形象,中国食品企业对日出口随 之受到了巨大影响。与之类似的还有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对国内乳制 品行业形成的重创、2014年的“福喜事件”对国内洋快餐及其上游供应链的影响 等。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备受社会关注,如果未来再次发生类 似行业恶性事件,有可能会连带形成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不利影响。 (二)生产经营风险 1 、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于2001年成立,早期主要为食品加工企业提供酱汁、裹粉、裹浆等复 合调味料,作为该类企业生产肉类调理食品(主要对日本出口)所使用的辅料。 至今公司该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仍然占据国内领先地位,由于市场发展成熟,竞 争格局已经相对稳定,公司受到的竞争冲击相对较弱。 2012年以来,公司大力发展针对国内餐饮服务企业的复合调味料定制化业 务。伴随着国内餐饮企业的快速发展,中央厨房集中采购和配送模式的广泛采 用,该项业务迅速成长。2016 年、 2017 年、 2 018 年、 2 019 年上半年餐饮企业客 户 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分别为 25.19% 、 29.91 % 、 2 8.47 % 、 4 1.09 % 。 巨 大的市场 成长空间也正在吸引包括多家行业龙头企业在内的其他调味料企业纷纷进入, 公司未来将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经营战略,在 市场营销、新产品研发、成本控制等方面加大力度,将可能面临市场占有率降 低,发展空间受到挤压的风险。 2 、配方改进和新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致力于复合调味料的定制、研发、生产与销售,为客户提供 复合调味料解决方案。公司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厨师以及与国内高等院校专家 顾问等组成的研发团队,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和配方改进等,并根据不同客户的需 求进行个性化产品开发,但消费者对食品、调味品的口味、营养、质量要求不断 提高,公司开发的新产品也面临市场认可和营销推广等方面的挑战。 3 、商超、电商等渠道营销发展相对不足的风 险 为了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多样化和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除 食品加工企业类客户和餐饮企业类客户以外,公司近年来针对个人 终端消费 群体 进行了 布局,包括产品以直销或经销的方式进入商场超市销售,通过天猫商城 、 京东 商城等 电商平台直接销售等 。 上述产品 中, 除了少数是公司以 OEM 形式 为 永旺(佳世客)、无印良品等品牌开发定制 , 并在其专有店铺 销售 以外, 其他 均 以 公司 自有品牌 “ 味之物语 ” 开展销售。报告 期内, 公司通过商超 和电商 渠道 实现 的 收入 占比 仅占 5 % 左右 ,比例较低的原因一是因为公司把服务企业类客户需求 作为经营战略的 核心 , 二是公司目前缺少渠道营销方面的专业人才和资源。但是, 如果公司商超、电商等渠道营销发展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无法将广大居民消费 群体转化为直接客户群,无法形成在终端消费市场 上的品牌影响力,将对公司经 营战略的实施和企业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序号 项目 基本情况 1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 每股面值 1.00元 3 发行股数 不超过2,466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4 每股发行价格 [ ] 元 / 股 5 市盈率 [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57元/股(以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元 / 股 (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8 市净率 [ ]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 发行方式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发行方式 10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法 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 承销方式 余股 包销 12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 万元 13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 [ ] 万元 14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3,397.30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288.68 万元 律师费用 216.98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费用 518.87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28.31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 4 ,450.14 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 发行人基本资料 1 公司名称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RICHEN FOOD CO.,LTD. 2 注册资本 7,395.37万元 3 法定代表人 张华君 4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年3月23日 5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年5月6日 6 住所 青岛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7 邮编 266200 8 电话及传真 电话:0532-87520888 传真:0532-87527777 9 网址 http://www.richen-qd.cn/ 10 电子信箱 rcspzqb@richen-qd.cn 11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资关系的部门、负责 人及电话号码 部门:证券事务部 负责人:苗建伟 电话号码:0532-87520886 二 、 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 发行人 的 设立 方式 公司前身为日辰有限,成立于2001年3月23日。 2016年3月16日,日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以全体五名股东作为发起人,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 兴华审字(2016)第SD02-0006号),截至2016年1月31日,日辰有限净资产 为103,473,510.16元。本次整体变更将其折为73,953,681股(原注册资本未发 生变化),每股面值1.00元,其余净资产29,519,829.16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4月28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6) 第SD02-0001号),对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6年5月4日,青岛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青岛日辰食品有限公司变 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的批复》(青商资审字[2016]829号),批准日辰有限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日辰有限取得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6年5月6日,公司从青岛市工商局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5584090B)。 (二)发起人 及其 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次整体变更,公司有五名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注册资本比例 青岛博亚 55,465,261 75.00% 晨星投资 8,948,396 12.10% 万宝有限 3,623,730 4.90% 融诚吾阳 2,958,147 4.00% 德润壹号 2,958,147 4.00% 合计 73,953,681 100.00%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承继了日辰有限的整体资产和全部业务,公司拥有 的主要资产为日辰有限的经营性资产,实际从事主要业务为复合调味料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 总股本、 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395.3681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466.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 5% 。 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466.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锁定期限 股份数 量 (股) 比例 股份数 量 (股) 比例 一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其中:青岛博亚 55,465,261 75.00% 55,465,261 56.24%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晨星投资 8,948,396 12.10% 8,948,396 9.07%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万宝有限 3,623,730 4.90% 3,623,730 3.6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融诚吾阳 2,958,147 4.00% 2,958,147 3.0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德润壹号 2,958,147 4.00% 2,958,147 3.0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发行股份 社会公众股 股东 - - 24,660,000 25.00% - 合计 73 , 953 , 681 100.00% 98,613,681 100.00% - (二) 持股 数量及比例 1 、 本次 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五名股东,持股比例见 上表 。 本次发行后 , 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将增加五名社会公众股股东。 2 、 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不存在自然人股东。 3 、 发行人 国有股份及外资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也不存在战略投资者股东。 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万宝有限为公司外资股东,持有公司 3,623,730 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 4.90% 。 (三) 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1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和股东晨星投资为同受张华君先生控制的企业, 张华君分别持有青岛博亚、晨星投资 95.00% 、 3 9 . 61% 的股权;青岛博亚和晨星 投资分别持有公司 75.00% 和 12.10% 的股份。 2 、股东融诚吾阳、德润壹号为同受福建融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企业,且德润壹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融诚吾阳。融诚吾阳和德润壹号分别持 有公司 4.00% 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8.00% 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四 ) 股 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 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主要业务及产品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复合调味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行业内 领先的技术水平、先进的生产工厂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是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公司主要生产酱汁类调味料、粉体类调味料以及少量食品添加剂,共三大 类千余种产品,年产量1.5万吨以上。公司为2015年度“食安山东”食品生产 加工示范企业,2017年中国调味品品牌企业100强。2017年获得中国烹饪协会 颁发的“中国餐饮30年优秀伙伴奖”。 (二) 销售模式 公司主要采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包括对食品加工企业、连锁餐饮企业的销 售,部分对商超的销售,以及通过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自营销售等,均为直销。 2016年 - 2 01 9 年 1 - 6 月,公司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99% 、 7.91 % 、 9.27% 、 5.85% 。 ( 1 )直销模式 公司对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客户和商超客户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公司对 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由研发部进行产品样品研发,形成新 产品配方,进入订单生产;已有配方产品直接进入订单生产。公司的销售流程如 下:销售部收集客户对产品的口味、形态、使用用途等需求信息,包括对已有配 方的改进、新产品创新等;研发部下发到相关研发群组进行样品开发;研发完成 后出具样品及使用说明发送给客户,客户反馈提出意 见,研发部进行样品优化; 样品定稿后,研发部核算成本,销售部向客户进行产品报价;确认价格后签订销 售合同,接受客户产品订单,生产部排产生产;产品完成入库,仓储备货完成发 货,财务部收款开具发票。 ( 2 )经销模式 公司对部分产品采取经销的模式,且均为买断式经销。 公司经销商主要分为 对餐饮渠道的经销,以及对商超、流通渠道的经销。 经销商主要分布在华东、华 北地区,由销售部进行拓展与管理。日辰上海负责长三角地区的经销商拓展与管 理。 (三) 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淀粉类(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玉米淀粉、变性 淀粉等)、白糖类(白糖、精制砂糖等)、酱油类、屑类(饼干屑、面包屑等)、 香辛料类(胡椒粉等)、味精、大豆分离蛋白、清酒等。公司产品品种众多,各 种原材料种类也较杂,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品类超过200个。 (四) 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民众口味与烹饪方法千差万别,菜系类别丰富,我 国复合调味料行业品类繁多,如动物性、植物性的调味粉,川渝口味的火锅料等, 一部分企业多由传统调味品企业发展而来,总体上大多数企业呈现“小而散”的 格局,且区域性品牌较多,行业集中度低。复合调味料行业暂未形成龙头 企业, 成长空间大,市场渗透率和竞争程度不高。 另一方面,面向鸡肉调理食品企业的调味料企业,多为伴随对日本等国家的 出口市场产生和发展,主要生产裹粉、裹浆、胭脂粉等粉体类调味料,腌制液、 调味液等液体料调味料等。行业内主要以少数几家外资企业为主,竞争格局较稳 定。粉体调味料如 新日清制粉食品(青岛)有限公司 ,液体类调味料如 苏州食研 食品有限公司 等。由于出口导向型调味品企业具有国外终端客户、食品安全控制 与品牌信任度的行业壁垒,新进竞争者难以在短时间之内进入。 公司是国内主要的为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提供复合调味料解决方案的 供应商之一。公司早期主要客户均为食品加工企业,为其提供酱汁、裹粉、裹浆 等复合调味料,作为该类企业生产鸡肉调理食品(主要对日本出口)所使用的辅 料。至今公司该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仍然占据国内领先地位,竞争对手仅以少数几 家日资企业为主。 由于市场发展成熟,竞争格局已经相对稳定,公司受到的竞争 冲击相对较弱。 2012年以来,公司较早的发掘和瞄准了国内餐饮业市场,为连锁餐饮企业 提供复合调味料定制业务。伴随着国内连锁餐饮企业的快速发展,中央厨房集中 采购和配送模式的广泛采用,该项业务迅速成长,2016年、2017年、2018年、 2019 年 1 - 6 月餐饮企业客户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5.19% 、 29.91 % 、 28.47% 、 41.09% ,占比逐年增长 。公司拥有呷哺呷哺、味千拉面、鱼酷等一批国内优质连 锁餐饮企业战略客户,新客户不断涌现,在下游餐饮行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 有率不断提升。由于面向餐饮行业的复合调味品市场容量巨大,且餐饮企业数量 众多,目前行业内的竞争集中度还很分散。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整体情况 截至201 9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5,286.37 2,860.07 2,426.30 45.90% 生产设备 4,577.59 2,737.83 1,839.76 40.19% 运输设备 526.69 474.53 52.16 9.90% 电子及其他设备 861.47 677.28 184.19 21.38% 合计 11,252.12 6,749.70 4,502.41 40.01% 1、主要生产设备 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电子设备等。截至2019年6 月30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单位 生产用途 成新率 1 混合机 6 台 粉体类调味料 78.33% 2 预拌粉生产设备 3 台 粉体类调味料 59.02% 3 缝包机 2 台 粉体类调味料 39.11% 4 充填机 1 台 粉体类调味料 10.00% 5 包装机 3 台 粉体类调味料 72.98% 6 重量选别机 3 台 粉体类调味料 32.13% 7 真空加料机 2 台 粉体类调味料 17.16% 8 金属检测器 2 台 粉体类调味料 10.00% 9 搅拌锅 19 台 酱汁类调味料 38.17% 10 转子泵 14 台 酱汁类调味料 63.11% 11 包装机 17 台 酱汁类调味料 66.87% 12 正弦泵 2 台 酱汁类调味料 58.84% 13 乳化机 4 台 酱汁类调味料 62.60%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单位 生产用途 成新率 14 斩拌机 3 台 酱汁类调味料 10.00% 15 重量选别机 4 台 酱汁类调味料 86.91% 16 喷码机 6 台 酱汁类调味料 50.63% 17 X 光异物检测机 2 台 酱汁类调味料 87.46% 18 杀菌釜 2 台 酱汁类调味料 53.92% 19 灌装机 6 台 酱汁类调味料 48.17% 20 电磁加热锅 2 台 酱汁类调味料 70.78% 2、房屋建筑物 公司房屋建筑面积为20,794.96平方米,情况如下: 权证编号 房屋名称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 鲁( 2016 )即墨市不动产权 第 0010319 号 一厂 2006 年 4 月 3,433.74 M 2 二厂 2006 年 1 月 2,437.42 M 2 三厂 2006 年 4 月 5 , 939.57 M 2 办公楼 2006 年 1 月 5 , 436.53 M 2 配电室 2006 年 4 月 317.40 M 2 食堂 2006 年 4 月 660.6 1 M 2 宿舍楼 2006 年 4 月 1,686.85 M 2 机房 2006 年 4 月 283.36 M 2 传达室 2009 年 12 月 73.44 M 2 锅炉房 2009 年 12 月 80.86 M 2 水处理间 2009 年 12 月 445.18 M 2 3、房产租赁 截至本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承租 方 出租方 产权证号 证载权 利人 座落 面积 (m2) 规划 用途 使用权 类型 日辰 食品 洪炳煌 沪(2017)闵字 不动产权第 036108号 洪炳煌、 施双喜 新龙路1111弄7 号501室 132.31 住宅 出让 日辰 食品 刘寨华 X京房权证朝字 第733761号 刘寨华 北京市朝阳区东 亚望京中心B座 2921号 65.72 办公 出让 日辰 上海 俞齐祥 沪房地长字 (2002)第 俞齐祥 上海市定西路 1016号银统大厦 124.6 办公 出让 013555号 北楼18层 日辰 食品 陆小 清、邵 兴中 粤房地证字第 C0919189号 陆小清、 邵兴中 广州市海珠区江 南大道100号 2705房 45.02 住宅 出让 ( 二 ) 无形 资产 情况 1、专利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各项专利22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 实用新型专利15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具体专利情况如下: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授权日 有效 期限 他 项 权 利 专利 类型 取得 方式 应用 产品 1 一种耐煮型 火锅汤料及 其制备方法 ZL201510578193.3 2018年7月 17日 20年 否 发明 专利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2 一种新型复 合芝麻酱及 其制备方法 ZL201510578857.6 2017年12 月22日 20年 否 发明 专利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3 一种制备鸭 油甘油二酯 的方法 ZL201610061434.1 2016年9月 21日 20年 否 发明 专利 受让 取得 粉体 类 4 一种酶解鹅 油制备甘油 二酯的方法 ZL201310251799.7 2014年3月 5日 20年 否 发明 专利 受让 取得 粉体 类 5 一种制备食 用安全的油 溶性、脂溶 性焦糖色素 的方法 ZL200910193414.X 2012年12 月5日 20年 否 发明 专利 受让 取得 酱汁 类 6 一种牛肉调 味酱的制备 方法 ZL201410051282.8 2015年7月 1日 20年 否 发明 专利 受让 取得 酱汁 类 7 一种免过 滤、油水混 合型油炸锅 ZL201720031179.6 2017年8月 18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粉体 类 8 一种双重密 封型下水道 结构 ZL201720038121.4 2017年8月 11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9 一种用于过 滤食用油的 三重过滤机 ZL201720056227.7 2017年9月 1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10 隔板式检重 计数传送带 ZL201720055648.8 2017年8月 11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粉体 类 11 一种用于包 装机出口处 ZL201720060154.9 2017年8月 15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授权日 有效 期限 他 项 权 利 专利 类型 取得 方式 应用 产品 的计数分隔 装置 12 一种粉体投 料系统 ZL201320430296.1 2014年2月 19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粉体 类 13 反应罐 ZL201320395675.1 2014年2月 19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14 活塞式锅底 出料阀 ZL201320395676.6 2014年2月 19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15 一种生产焦 糖色的节能 环保型设备 ZL201320395590.3 2014年2月 19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添加 剂 16 余热水回收 再利用系统 ZL201320395767.X 2014年2月 19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17 智能液体给 料系统 ZL201320395425.8 2014年2月 19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18 挤压式骨头 破碎机 ZL201320395405.0 2014年5月 7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19 一种固体颗 粒定量同步 连续投料器 ZL201520240404.8 2015年8月 19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20 一种集自动 包装、计数 及运输调味 料包的一体 装置 ZL201820360235.5 2018年11 月16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21 一种应用于 焦糖色生产 中的降温回 收装置 ZL201820356135.5 2018年11 月16日 10年 否 实用 新型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22 包装瓶 ZL201130050951.7 2011年7月 27日 10年 否 外观 设计 原始 取得 酱汁 类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编号 商标图案 注册号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 注册有效期 限 所有人 1 5775251 30 咖啡调料香料(调味 品);面包;谷类制品; 含淀粉食品;调味酱 油;调味品;番茄酱(调 味品);调味肉汁;鸡精 (调味品);调味酱; 2009年10 月21日至 2029年10 月20日 日辰食品 编号 商标图案 注册号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 注册有效期 限 所有人 2 9048358 43 备办宴席;餐馆;餐厅; 茶馆;饭店;酒吧;咖啡 馆;流动饮食供应;旅 游房屋出租;住所(旅 馆、供膳寄宿处); 2012年1月 21日至 2022年1月 20日 日辰食品 3 8982566 30 谷类制品;含淀粉食 品;咖啡调味香料(调 味品);面包; 2012年2月 7日至2022 年2月6日 日辰食品 4 8327060 30 含淀粉食品;鸡精(调 味品);咖啡调味香料 (调味品);面包;调味 酱;调味酱油;调味品; 调味肉汁;番茄酱(调 味品);谷类制品 2011年5月 28日至(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