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香港中小C: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原标题: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香港中小C: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 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 6 年 3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 20 1 6 ] 626 号的 注册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政治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税务风 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如: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另外,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其特定风险包括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 指数编制的风险、 跟踪误差 的 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股指期货及 其他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 型 基金、 债券 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 型 基金,主要采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 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 分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6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 9 年 6 月 3 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 言 ................................ ................................ ................................ ................................ ....... 1 二、释 义 ................................ ................................ ................................ ................................ ....... 2 三、风险揭示 ................................ ................................ ................................ ................................ ... 7 四、基金的投资 ................................ ................................ ................................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 ................................ ............................. 24 六、基金管理人 ................................ ................................ ................................ ............................. 25 七、基金的募集 ................................ ................................ ................................ .............................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5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6 十八、基金托管人 ................................ ................................ ................................ ......................... 68 十九、境外托管人 ................................ ................................ ................................ ......................... 7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 ................................ .....................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 ....................... 12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和 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 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3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以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6年6月24日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即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 系变更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标的指数:指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S&P Hong Kong Listed China MidSmallCap Select Index)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0、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6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 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标的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 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 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5、跟踪误差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 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 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基金由于申购赎回导致资金在途带来的跟踪误差。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 (2)流动性风险: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变动方向不同所造成的 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 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4)保证金风险:股指期货采取盯市结算制度,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可能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8、其他衍生品 投资的 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 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 度。本基金衍生品 的 投资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 、上 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 导致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 导致流动性风险。 (二)海外投资的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 地区 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 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2、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 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 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 香港 证券 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 香港 证券 市场的整体变化 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 香港 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 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 基金可能会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 ( 1 )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2 )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1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 *ST 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3 、 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既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进行投资,也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 行投资。 港股 通制度 限制带来的 风险 包括 : ( 1 ) 港股通 额度限制 根据目前港股通业务规则,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2 )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 ,而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险。 ( 3 )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 或 内地市场交易 而 香港市场 休市 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 港股 不能及 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 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 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 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 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 4 ) 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 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 5 )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 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 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 4、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 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 / 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 香港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 、 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以港元计价, 因此当港元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6、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在香港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7、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通 过指数化投资可以尽可能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香港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香港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地区缴纳本基 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 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操作失误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5、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6、会计核算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 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 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 险。 7、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9、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 ,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 超过 5% 。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 货等金融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在投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既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进行投资,也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 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 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 、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 、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 等进行替代。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造成跟踪误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 2 、基金投资组合的权重与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的权重可能在调整周期当中出现不一致; 3 、基金补券过程中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存在差异; 4 、各种交易费用及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5 、成分股红利再投资 ; 6 、换汇过程中使用的实际汇率与估值汇率的差异等。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 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 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适当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固定 收益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证券借 贷业务以及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 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不得应用于投机交 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 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 。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四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5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 6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 ( 7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 ( 8 )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 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 金超过上述 除第 1 点的第( 2 )项及第( 9 )项、第 4 点的第( 6 )项外的其他 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托管协议》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7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4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 ( S&P Hong Kong Listed China MidSmallCap Select Index )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 收益率× 95%+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跟 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 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等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 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 经基金管理人公告有关规则及事项,本基金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 九 )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并承担相应责任。 ( 十 )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准 ( 1 )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 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 2 )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 3 )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 4 )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 5 )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 金投资赢取机会; ( 6 )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 1 9 年 6 月 3 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341,679,678.79 92.75 其中:普通股 1,341,679,678.79 92.7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9,607,031.62 6.19 8 其他资产 15,333,962.45 1.06 9 合计 1,446,620,672.86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 香港 1,341,679,678.79 93.66 合计 1,341,679,678.79 93.66 3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 1 )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房地产 166,035,602.48 11.59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46,115,528.45 10.20 工业 181,885,927.87 12.70 公用事业 127,836,202.46 8.92 金融 74,267,894.86 5.18 能源 18,601,765.38 1.30 日常消费品 224,626,085.10 15.68 通信服务 19,620,9 21.87 1.37 信息技术 137,042,860.35 9.57 医疗保健 152,391,809.31 10.64 原材料 93,255,080.66 6.51 合计 1,341,679,678.79 93.66 ( 2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4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 1 )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 英 文 ) 公司名称 ( 中文 )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 家 ( 地 区 )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SUNACCHINAHO LDINGSLTD 融创中国 1918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1,476,000. 00 49,857,721.35 3.48 2 CHINAMENGNIU DAIRYCO 蒙牛乳业 2319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1,735,000. 00 46,167,855.53 3.22 3 WHGROUPLTD 万洲国际 288H 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6,023,000. 00 41,961,682.07 2.93 4 CSPCPHARMACE UTICALGROUPL T 石药集团 1093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2,992,000. 00 33,162,478.27 2.32 5 SUNNYOPTICAL TECH 舜宇光学 科技 2382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428,100.00 30,390,203.39 2.12 6 CHINARESOURC ESBEERHOLDIN G 华润啤酒 291 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892,000.00 29,110,764.31 2.03 7 CHINACONCHVE NTUREHOLDING S 海螺创业 586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1,154,500. 00 28,029,662.17 1.96 8 ANTASPORTSPR ODUCTSLTD 安踏体育 2020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567,000.00 26,758,861.35 1.87 9 GUANGDONGINV ESTMENTLTD 粤海投资 270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1,840,000. 00 25,023,160.23 1.75 10 HENGANINTLGR OUPCOLTD 恒安国际 1044HK 中国 香港 中国香 港 464,500.00 23,474,188.92 1.64 ( 2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 5 、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基金。 10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 明。 ( 2 )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3,883.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033,765.61 4 应收利息 14,832.29 5 应收申购款 1,181,481.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33,962.45 (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前 五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 9 年 6 月 3 0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 A 类基金份额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 6 /06/ 24 - 201 6 / 12 / 31 6.02% 0.83% 12.25% 0.89% - 6.23% - 0.06% 201 7 /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