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A: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1号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13:50:16 中财网

原标题: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A: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1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更新)


2019

1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
2019

6

24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期:
2018

1
2

24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6

2
日证监许可

2016

1206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7

22
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11

9
日证监许可
[2018] 1819
号文准予变更注
册。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
2018

12

1
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
改基金运作模式和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
2018

12

24
日(包括该日)起,《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正式生效,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
对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
及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
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自变更为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发售。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9

6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3

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0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2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盛
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浦银安盛盛元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不包含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
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本基金系由
已成立基金变更而来的发起式基金,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投入的发起资金将用于申购本基金


21
、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
类推。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3
个月。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
明。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8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0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成立时间:
2007

8

5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
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理有限公司持有
39%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23212888


传真:(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网址:
www.py
-
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
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
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
首席执行官。

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



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
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015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
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Fuji Oak Hills
公司董事。自
2009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2016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
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
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任资
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自
2011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2010
年任命为安盛
-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6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
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信
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兼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
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信用卡中心党
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

1994

7
月参加工作。

1994

7
月至
2013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融投资
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




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3

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
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
裁。

2018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

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
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
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2
年至
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

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1
月至
2011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
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
程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
业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
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



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
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
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
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

4
月至
2014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文
学学士。

2003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专
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7
月至
2003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3

7
月至
2007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2010

12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5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4

27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9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

29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2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
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2007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
3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2007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
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2007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5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

5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2019

2
月起,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枫先生,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学历。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前,
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报价回购岗以及自营债
券投资岗。

2016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岗位。

2017

5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及浦银安盛幸福聚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6
月至
2018

7
月担任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6
月至
2019

1
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勤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6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元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9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
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11
月起担任公
司旗下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3
月起担任公
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浦银安盛普瑞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薛铮,任职时间
2016

7

22
日至
2017

6

8
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
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
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
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
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
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
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
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
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审计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
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审计部负
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
)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
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
)公司其他制
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
刘洁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
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

12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18

12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48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
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
8923.86
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
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
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电话:(
0
21

23212899


传真:(
0
21

2321289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联系人:徐



网址:
www.py
-
axa.com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负责人:
李强


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341670


联系人:
孙芳尘



经办律师
:宣伟华、
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
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6

2
日证监
许可〔
2016

1206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浦银安盛盛元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7

22
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11

9

证监许可
[2018]
1819
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于
2018

12

17

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变更名称、修改基金运作模式和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12

24
日(包括该日)起,《浦银安盛盛元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
更为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
为准)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
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
已于
201
8

12

2
4

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
或销
售机构
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
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
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具体办理截止时间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