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浮动净值货币: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09:15: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浮动净值货币: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9】1224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管理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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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的备案.....................................................................................................................24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十、基金的投资...................................................................................................................34
十一、基金的财产.................................................................................................................4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3
十七、风险揭示.....................................................................................................................5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1
二十四、备查文件.................................................................................................................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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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浮
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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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货币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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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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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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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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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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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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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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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
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
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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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
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
监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
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
宝钢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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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硕士。2003年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清算登记部、交易部、
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产品相关的估值、交易、投资工作,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1
年11月起任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任华宝中证短
融50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任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任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慧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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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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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
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
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
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
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
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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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
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
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
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
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
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
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
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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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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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5,311.71亿元。2018年1-12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36.3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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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
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
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
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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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
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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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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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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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224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9年7月5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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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9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00元
认购份额=(2,000,000.00+190.00)/1.00=2,000,19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90.00
元,则可得到2,000,190.00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

账户(已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
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T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T+2日起,通过其
原认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
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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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九)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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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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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折算

前基金份额净值的100份,且保留小数点后4位。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
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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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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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的确认

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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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以上的强制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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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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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
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

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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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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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
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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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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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

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
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根据收益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调整资产组合,将预期到的变动资本化。

其中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子弹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哑铃
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曲线的两端,即重点投资于期限较短的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弱
化中期债的投资;而梯形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的凸起部分均匀分布时,集中投资于这几个凸
起部分所在年期的债券。

3、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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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
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

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

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息差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选择
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放大策略,以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采用均衡分布、
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
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同
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
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

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研究人员根据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专业机构提供

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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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

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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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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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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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2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1)、(4)、(6)、(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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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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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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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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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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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
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人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对银行存款、逆回购和应收账款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
估并计提减值准备。


8、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估值第一责任人
职责,不得过度依赖第三方估值价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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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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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对应急调整机制进行复核评估并监督管理人执行。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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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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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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