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量化混合: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原标题: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量化混合: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年 8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本公司 作为发起式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9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2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11日证监许可[2017] 1482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 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曾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企业 金融总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 权投资公司总裁。 陈华锋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 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梅斯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终身教职),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副教授(终身教职)。现任复旦大学泛海金融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MBA项目学术主任。 陈汉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厦门大学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郎振宇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鞍山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 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WEIDONG WU(吴卫东)先生,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23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在美国证券交易协会(NASD)注册。1994-1998年任德意志银行量化策略 研究员(Associate Director),1998-2002年任摩尔(Moore)资产管理公司资 深策略研究员,2002-2006任千禧(Millennium)基金公司投资经理,2007-2010 任梯度(Gradient)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2010-2013任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研 究总监,2013年7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 18日担任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 月17日至2016年11月29日担任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担任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6日起担任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冯烜先生,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刘方旭先生,基金经理。 吴列伟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策略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策略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策略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策略 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 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 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 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联系人:许野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14、16、17楼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3882 网址:www.cgws.com (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网址:www.swhysc.com (1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htzq/index/index.jsp (1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何耀 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王超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王骁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7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陈洁 电话:400-921-7755 http://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A座4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3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3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3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95193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3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室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3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T3 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3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沈晨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38)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室 邮政编码:225100 联系人: 苏曦 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3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 张慧 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4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datangwealth.com (41)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4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人:董宣 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4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4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0311 网址: https://www.hotjijin.com/ (4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常萌 电话:010-59287105 网址: http://www.gomefinance.com.cn (4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 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张婷 电话:18017373527 网址: https://www.wg.com.cn/ (4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33楼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 禾青 电话:40018-95561 网址:https://www.yypt.com (4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9)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0)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人:李雯 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5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s://www.myfund.com/ (5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站:https://www.95579.com/ (5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孙维琦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杨巧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48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本基金自2017 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8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97,504,344.0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14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 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本 公司作为发起式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 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N≥1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不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小于6个月(不含)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 月(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此处1个月按3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0 =96,875.2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则可得到96,875.29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本公司作 为发起式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