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3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9号)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5,393,699股,发行价格为20.32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515,999,963.68元。2019年4月18日,公司保荐机构华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将扣除承销费12,000,000.00元后的上述 认购股款余额503,999,963.68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募集资 金扣除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与发行相关的直接费用4,695,393.70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499,304,569.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 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验资报告》 (XYZH/2019XAA20351号)验证。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全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孝感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和保 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明 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下述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项目资金 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拟 投入金额 1 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扩建环保包装 项目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 浦头路9号 16,102.34 12,350.00 2 廊坊市吉宏包装 有限公司 廊坊环保包装项目 廊坊市广阳经济开发区宏业路 68号 27,393.80 21,310.00 3 孝感市吉宏包装 有限公司 孝感环保包装项目 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新华社 区十组端药西路 49,584.35 16,270.46 合计 93,080.50 49,930.46 二、关于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募投项目的情况 2019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上述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投项目中 “厦门扩建环保包装项目”部分募集资金6,000万元投入至公 司位于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亲水路)的全资子公司--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夏吉宏”)使用,即部分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 子公司宁夏吉宏,实施地点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亲水路)。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涉及项 目名称 变更情况 对比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 厦门扩建环 保包装项目 变更前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 二期浦头路9号 12,350.00 变更后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 二期浦头路9号 6,350.00 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 (亲水路) 6,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 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7月18 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宁夏吉宏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滨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宁夏吉宏、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截至2019年8月5日,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码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滨北支行 592906196110101 0.00 接收厦门扩建环保包 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划 转、存储及使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捷、黄俊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 月31日)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3、公司与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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