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6个月定开A: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13:51:04 中财网

原标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6个月定开A: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8日证监许可
[2019]125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
低收益的产品。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
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5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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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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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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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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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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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六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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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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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
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
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
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
学法学硕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
经济技术部政务主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
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
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
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
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
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
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
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
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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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公司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
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
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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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
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经济学
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上海联合财务有
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
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
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
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万莉,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在广州商业银行担任债券
交易员。2008年6月至2013年7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债券
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在中融基金(原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4年6月至2018年9月在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现金管理主管、基金经理。2018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现金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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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 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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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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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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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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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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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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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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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
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
月31日,招商银行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
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
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
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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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
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
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
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
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
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
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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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
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
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行长、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年
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
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年1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
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
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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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
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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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
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
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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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
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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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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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

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钱祎彤
经办会计师:单峰、钱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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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9年
7月
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125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开放期和封闭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六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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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27


招募说明书

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20%
100万≤M<300万 0.10%
300万≤M<500万 0.05%
M≥500万 每笔交易 1000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 2元和 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0%。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元)
认购份额=(9,980.04+2.00)/1.00=9,982.04(份)

28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9,982.04份
A类
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万元,认购利息
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1,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


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2.00)/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10,002.00份
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9


招募说明书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30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
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
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
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
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
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
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
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
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
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
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
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
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
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
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
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
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

32


招募说明书


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
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
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
则上为五至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期限。


34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35


招募说明书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
低于
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
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
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
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6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300万 0.2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基金份额的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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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
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净申购金额=10,000/(1+0.40%)= 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 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1200=8,893.00(份)


38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893.00份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
得到
8,927,678.57份
A类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39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10,800.00-0=10,8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00.00元。



4: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1.50%=162.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62.00=10,638.00(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10,638.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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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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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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