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63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 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 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 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7、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但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人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 损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 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2、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 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 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华泰紫金丰利中 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 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 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由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 册资本至 10亿元人民币。2016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光大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程机械集团任职,1998 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 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 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浦口车辆段财务科 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加入华 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 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 金融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中外合资南京荣华 公司任职,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 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 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 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1月 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晨女士,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巴克莱资本(香港),从事海外可转债市场 的交易和投资工作。2011年至2014年,曾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研究所和中投研究所,从事债券研究工 作。2014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9年 3月至今,任华 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至今,任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甘华先生 成员:陈玉强先生(交易部负责人);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阮毅(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 投资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 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 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 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 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 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 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 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 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 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 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 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 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 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 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 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 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 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 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 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 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 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 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年3月至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 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 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 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 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 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 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 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 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 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 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 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 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网站:http://htamc.htsc.com.cn/ 联系人:孙晶晶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88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朱鸣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联系人:钱茹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3月 13日证监许可[2019]363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认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1000万 0.1% M≥10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择其可获得99,750.90份A 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0)/1.00=10,05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择其可获得10,050.00份C 类基金份额。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将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追加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 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 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持有期不少于 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 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 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万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份。 3、本基金目前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A类认购费率 C类认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1000万 0.1% 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 1.5% 7日≤N<30日 0.1% 0.1% N≥30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为0.3%,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150=98,227.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可得 到 98,227.49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份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30天,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8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108,0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000.00元。 例: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800×1.5%=1,62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1,620.00=106,38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3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分别为1)全额赎回,即按正常赎回程序为持有人办理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即按照前 述条款,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即投资者当日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且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基金份额质押申请,基金登记机 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管理人对以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为主的债券的深入研究和对市场环境的判断,选择具有 投资价值的债券,严格控制风险,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性的决策。一方 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 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 将对中短期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的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 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不同行业、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买入持有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 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个券,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 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 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买入持有策略。本基金还可以采用买入信用债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在市场资金面紧张、收益率 高企时买入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到回售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也可以根据所持债券信用 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 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 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好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 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 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详见下表)。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表格:风险类型与信用参数 风险类型 信用参数 行业风险 进入壁垒 竞争程度 成长能力 技术进步 融资能力 公司风险 竞争力 管理团队 财务稳健度 财务弹性 现金流 规模 稳定性 可视性 增长 资产负债 杠杆 流动性 覆盖率 其他 担保 (4)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 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 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 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 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5)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 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 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 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 产。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总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 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3年(含 1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 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