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原标题:巨星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C:\Users\lenovo\Desktop\图片1.png图片1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八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8年修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书”),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 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出具的专业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 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 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 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 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 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 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或其任何内容,对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 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 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权。综合考 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 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 包括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 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并取得中 策海潮27.50%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 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 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46.95%。收 购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 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10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 例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交易前持股比例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10.56 21.57%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350.49 9.84%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04.87 7.38% Cliff Investment 74,028,703.79 9.41% Esta Investments 68,333,703.79 8.68% CSI 11,389,212.98 1.45% JGF 11,389,212.98 1.45%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23.37 0.22%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 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 130,000 72.22% 杭州海潮 50,000 27.78% 合计 180,000 100.00%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并取得中 策海潮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杭叉集团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 潮增资110,000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 130,000 32.50% 杭叉集团 110,000 27.50% 巨星科技 110,000 27.50% 杭州海潮 50,000 12.50% 合计 400,000 100.00%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 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 胶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持 有中策橡胶出 资额 交易前持 股比例 本次交易收购 的出资额 本次交易后持 有中策橡胶出 资额 交易后持 股比例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10.56 21.57% 73,032,488.80 96,748,521.76 12.29%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350.49 9.84% 71,512,986.29 5,968,364.20 0.76%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04.87 7.38% 58,111,004.87 - - Cliff Investment 74,028,703.79 9.41% 74,028,703.79 - - Esta Investments 68,333,703.79 8.68% 68,333,703.79 - - CSI 11,389,212.98 1.45% 11,389,212.98 - - JGF 11,389,212.98 1.45% 11,389,212.98 - -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23.37 0.22% 1,708,023.37 - - 中策海潮 - - - 369,505,336.87 46.95%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369,505,336.87 787,037,038.00 100.00%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 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股权,中策海潮收 购交易对方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后,中策橡胶股权结构如下: 巨星集团 巨星科技 杭叉控股 杭叉集团 杭州海潮 中 策 海 潮 44.99% 44.72% 绵 阳 元 信 东 朝 杭 州 元 信 东 朝 12.29%46.95%0.76%15.00% 27.50%27.50%12.50% 杭 州 金 投 中策橡胶 78.89% 陈薇薇等8人 32.50% 李政等11人 14.40% 20.00%1.11% 仇建平 85.60% LP20.38% 仇菲 GP0.38% LP75.47% LP3.77% 王玲玲周思远 杭 橡 集 团 25.00%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10.16%股权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为彤程新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3650)控股子公司,彤程新材持有上海彤中87.75%股权。 2019年6月3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 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 东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10.16%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 前提条件。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巨星集团 巨星科技 杭叉控股 杭叉集团 杭州海潮 中 策 海 潮 44.99% 44.72% 2.13%46.95%0.76%15.00% 27.50%27.50%12.50% 杭 州 金 投 中策橡胶 78.89% 陈薇薇等8人 32.50% 李政等11人 14.40% 20.00%1.11% 仇建平 85.60% LP20.38% 仇菲 GP0.38% LP75.47% LP3.77% 王玲玲周思远 杭 橡 集 团 25.00% 绵 阳 元 信 东 朝 杭州 元信东 朝 上 海 彤 中 彤程新材杭州宁策 87.75%12.25% 10.16% 3、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 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必要性 1)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资11亿元,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如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收购,在分别考虑是否由上市公 司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直接收购 上市公司自行债务融 资进行收购 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 潮进行收购 自有资金 110,000.00 110,000.00 110,000.00 自行债务融资金额 - 49,432.32 - 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策 橡胶股权比例 8.91% 12.91% 12.91%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 25.32% 31.36% 25.32% 率影响 贷款利率 - 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 利率上浮20% 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 利率下浮10% 预计利息费用合计 - 15,671.07 11,753.31 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保持相同出资额并不考虑其 他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仅能取得中策橡胶8.91%股权,与本次交易方案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中策橡胶12.91%股权相比将减少4%的股东权益。 此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并以其认缴出资额 为限对中策海潮承担相关责任。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 责任,而是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助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无需按其在中策海潮 的持股比例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因此,通过中 策海潮实施收购将保障投资回报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如上市公司通过其他直接融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权,则需要自行 融资49,432.32万元。该融资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贷款利率依据目前同类上 市公司项目情况预计在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以上。假设 贷款期限及本金偿还安排与本次并购贷款一致,则按49,432.32万元测算,累计 利息费用增加约4,000万元,合计增加利息费用超过33%。由上市公司自行融资 也将增加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2018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基数,预计 该融资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约6个百分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责任,实质 性的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现金压力。因此,通过中策海潮进行并购 贷款融资也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不 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这一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有效降低 上市公司投资风险。 2)通过平台持股获得中策橡胶控制权 本次交易前,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分别持有中策橡胶25%和15%的股权, 合计持有中策橡胶4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 权。基于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对中策橡胶控制权认定 的考虑,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 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在保障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能够确保中 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控制权。 3)保障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 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 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 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 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 加重大影响,在标的公司分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上,行使股东权利,保障 公司自身利益,更好地实现本次投资目的和回报。综上,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 潮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相比直接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取得更强的决 策权和影响力。 4)巨星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 计为66,059.00万元。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 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 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 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 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 有效。 巨星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44.99%的股权,股权质押率 为0%,巨星集团目前尚有约20亿元银行授信未使用,因此巨星集团有足够的 履约偿付能力和实施保证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具有合 理性及必要性。 (2)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安排内容如下: 1)2019年6月3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 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 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定价 依据、支付方式、股权交割、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与相关解除条件等事项进 行了约定。2019年8月15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 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 等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约定。 2)2019年6月3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 潮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协议中就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认购 金额、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9年6月17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订 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2019年6月20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 元信东朝分别出借13,500万元及6,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的债权。《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 为股权转让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付款、提款、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 行了约定。 4)2019年6月17日,巨星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 进行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 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 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 5)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6日及2019年6月28日,巨星集团、 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二)》、 《备忘录(三)》,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及对中策海潮、中策橡 胶委派董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安排。2019年8月15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 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依据上述备忘录相关内容签署了《增资认购补 充协议》,该协议取代了上述三份备忘录相关内容,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三份协 议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除上述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函、备忘录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 议或利益安排。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年5月29日,万邦评估出具《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 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 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 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 公司报表)评估增值579,718.54万元,增值率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100%股 权作价确定为1,235,000万元,对应每1元注册资本价格为15.69元,本次上市 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份对应作价为159,432.32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100%股东权益作价1,235,000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 策橡胶46.95%股权对价为579,753.87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 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400,000万元, 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 银行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 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27.50%。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前持有 中策橡胶出资额 交易前持 股比例 中策海潮所收 购的出资额 交易对价 其中:自有 资金支付 其中:并购 贷款支付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 21.57% 7,303.25 114,587.97 79,059.74 35,528.24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4 9.84% 7,151.30 112,203.88 77,414.83 34,789.04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 7.38% 5,811.10 91,176.17 62,906.81 28,269.36 Cliff Investment 7,402.87 9.41% 7,402.87 116,151.04 80,138.17 36,012.87 Esta Investments 6,833.37 8.68% 6,833.37 107,215.58 73,973.17 33,242.41 CSI 1,138.92 1.45% 1,138.92 17,869.68 12,329.15 5,540.53 JGF 1,138.92 1.45% 1,138.92 17,869.68 12,329.15 5,540.53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 0.22% 170.80 2,679.89 1,848.98 830.90 合计 47,222.22 60.00% 36,950.53 579,753.87 400,000.00 179,753.87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 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2019.6.19 巨星科技和杭叉 集团股东大会批 准本次交易 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约定的“股权转 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 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 内 合计 巨星集团 20,000 110,000 - 130,000 巨星科技 - 110,000 110,000 杭叉集团 - 110,000 110,000 杭州海潮 - 35,000 15,000 50,000 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年 6月17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 约定中策海潮于2019年6月20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万元及6,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 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的债权。中策海潮已根据协议向杭州元信东朝 及绵阳元信东朝提供了借款,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 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 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 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 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2、银行并购贷款 本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 行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年6月14日,中策海潮与工商 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9年(本级)字00487号的《并购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19.80亿元借款, 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借款人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目的 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 融资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19.8亿元 增信方式 目标公司股权质押,追加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差额补足人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期限 自贷款提款日起84个月 融资利率 不低于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 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 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 团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直接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 定向境内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向境内交易对方第一期股权 转让价款付款条件变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此外中策海潮向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两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比例 有所调整,交易对价不变。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 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1,589,840,085.30元)支付至各境内 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770,959,252.09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63,000,000.00元,向杭州 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1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 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 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27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 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74,920,497.18元, 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59,038,754.89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0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境外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 定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变更,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不再分期支付,中策海潮无需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履行 向共管账户支付一定款项,中策海潮将在“反垄断审查”和“股权转让完成已 发生后”条件达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上述付款方式较原支付方式更有利 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 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545,702,752.47元,其中Cliff Investment为人民币1,161,510,362.47元, CSI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JGF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中国轮胎 企业为人民币26,798,886.68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自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 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相当于人民币1,072,155,812.47 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③仅就Esta Investments而言,Esta Investments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 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 税申请。 若Esta Investments未能在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税 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 税申请,则中策海潮同意,在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 中策海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 让价款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若Esta Investments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中策海潮应于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 部股权转让价款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4、相关交易对方是否存在退出障碍,本次交易中策海潮付款安排的相关考 虑 本次交易付款安排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情况并经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 考虑到向境内外不同交易对方所需履行的付款程序存在一定差异,经各方协商 向境内外交易对方采用了不同的付款安排。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 付款设置了分期付款条款,这一安排不仅减轻了中策海潮的资金压力,同时也 有利于保障中策海潮的利益。 (1)境内交易对方退出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 胶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为避免由于股权质押事项影响杭州 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退出,因此采用了上述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杭州 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 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 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相关法律程序和 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前述质押股权的解除预计不存在障碍。在质 押股权解除的情形下,境内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2)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以及是否 存在障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 配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 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 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规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 的主要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如下: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 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 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备 案人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第九 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 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另根据《外商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 年第18号),中策橡胶不属于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次交易需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2012]59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 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 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向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是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协议同时 约定中策海潮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除Esta Investments外的其他 境外交易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项下在中国境内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付款条件成 就后中策海潮将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境外交易对方;而Esta Investments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 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类似文件,如不能提供,则中策海潮将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 的等值美元支付给Esta Investments。 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需中策海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 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本次股权转让需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银行办理购 汇及对外支付手续,上述程序或手续办理不存在障碍。 综上,交易对方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不存在障碍,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 在障碍。 5、结合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及中策海潮付款的相关安排,说明本次交 易中对上市公司利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向境内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在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完成付款后,境内交易对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 如下: 1)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杭 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 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 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且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以其本次转让 的目标股权中的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 案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 解除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3)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 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 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0.4条,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 东朝未能按照第4.1(2)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或者目标股权 出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 应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 约金,逾期满60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此外,根据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该条件应自 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 生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该付款条件, 中策海潮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这一措施能够保障 上市公司利益。 (2)向境外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以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为前提条件,这一付款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3)向中策海潮的增资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 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89,840,085.27元。根 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 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16.5亿元, 该等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 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 分(如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在《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 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 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 海潮的出资义务。 (五)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1、业绩补偿方案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 计为66,059.00万元。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 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 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 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 《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 效。本次交易相关业绩补偿主要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 续两个会计年度,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 (2)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 不低于312,878.8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若上述盈利补偿期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巨星集团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 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 测算基准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 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 数之间的差额。 (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 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 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 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 且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支付现金补偿款。 (5)如巨星集团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的, 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金 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巨星集团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6)《盈利补偿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 同。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盈利补偿协议》亦 应解除或失效。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盈利补偿协议》亦应 相应进行修改。 (7)《盈利补偿协议》内容与巨星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的《巨星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该承诺函同时 有效。 2、巨星集团就3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 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考虑到标的公 司评估价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以收益法评估,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就利润承诺 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了承诺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 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10%股权,上市公司根 据其间接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益。巨星集团对于上市公司应承 担的业绩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巨星集团按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 补偿,该补偿比例具有合理性。 中策橡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 其中以收益法评估的部分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占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 的比例为5.37%,占比较小。根据盈利补偿承诺函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的相关 约定,除考虑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外,巨星集团按盈 利补偿期间中策橡胶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100%作为计算业绩补偿 的基础,该补偿比例已远高于收益法评估的部分资产占中策橡胶全部股东权益 评估价值的比例。上述补偿比例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中策橡胶是全国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中策橡胶于2012-2018年连续7 年的轮胎销售额排列于全球75强的第10位,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2018 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自设立以来一 直深耕轮胎行业,在产品质量、品牌、生产规模、管理团队、销售渠道等各方 面均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上述优势也为中策橡胶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 障。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良好,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6.57 亿元和8.02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市 场份额,预计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此外,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协同效益 也将会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的盈利能力。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 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盈利能力良好,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可控,此外巨星集 团已承诺就3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补 偿协议》,这一补偿安排足以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 具体情况 1、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情况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 上市公司不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在中策橡胶股东会中不直接享有表 决权。上市公司持有中策海潮27.50%股权,在中策海潮股东会上市公司可以按 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 本次交易由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因此中策海潮将享有中策橡胶分 红权,上市公司不直接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获得半数以上中 策橡胶董事会席位。根据中策海潮出具的说明,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的控股 股东和董事会多数席位董事任命权持有人,将积极确保中策橡胶在并购贷款还 款期限内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红,确保履行还款责任。如中策海潮从 中策橡胶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覆盖还款本息,中策海潮将确保巨星集团履行承 诺,以无偿借款形式履行补足责任。同时,根据巨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对 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 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 的差额部分。 依据中策橡胶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决定支付公司的股息、红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 董事会席位,对于中策橡胶及中策海潮分红均能施加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 后,中策海潮合计持有半数以上的中策橡胶公司董事会席位,有权决定中策橡 胶的年度分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促使中策橡胶在章程中明确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上市公司未来利益。同时,杭叉集 团、彤程新材也拟间接收购中策橡胶的少数股份,未来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共同 保障中策橡胶未来现金分红安排,确保各自持股平台并购贷款(或项目贷款) 的按时还本付息,以维护相关上市公司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股东将变更为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 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上述各方已签署《备忘录(一)》, 就中策橡胶未来分红事宜,各方约定在保证中策橡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 上,中策橡胶未来应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以其现金 分红所得确保并购贷款还本付息需求。 中策海潮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 海潮)、上海彤中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彤程新材和杭州宁策)、杭州元信东 朝和绵阳元信东朝签署了《备忘录(二)》,上述各方在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中 策橡胶60%股权,并拥有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7个董事会席位,在持有董事会席 位及持股比例方面均超过了半数,能够决定中策橡胶每年分红金额。各方共同 约定:(1)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共同促使中策橡胶公司章程中明确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各方未来利益。 (2)中策橡胶未来应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其中中策海潮及上海彤中每年所获 取的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并购贷款还本付息 需求,同时在确保中策橡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各家股东将促使中策 橡胶每年尽可能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3)在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并购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中策橡胶应 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各方应在未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与中策橡胶现金分红相关议案时,遵 循上述约定并对分红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与上海彤中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持有 的中策橡胶10.16%股权不互为前提条件,若上海彤中未最终实施,杭州元信东朝 应确保未来受让该部分股权之股东同意前述分红事宜相关约定。 此外,就未来中策海潮现金分红安排,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杭 州海潮和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三)》,各方共同约定:(1)中策海潮取得 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后,将优先用于偿付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本息及满足基本运 营开支,剩余的分红款项将全部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2)在本次并购贷款本息全部偿付完毕后,中策海潮应将自中策橡胶所取 得的现金分红款在扣除日常运营开支后全部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综上所述,依据中策橡胶目前的公司章程和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可以保证 未来中策橡胶每年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七)中策海潮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具体依据 1、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中策橡胶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第 十七条等的规定,中策橡胶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中策橡胶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终止、解散、清算、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公司合并或分立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其余重大事宜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中策橡胶现 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前述董事会表决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 2、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 369,505,336.87 46.95%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96,748,521.76 12.29% 绵阳元信东朝 5,968,364.20 0.76%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 提条件。若上海彤中完成收购,则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 369,505,336.87 46.95%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上海彤中 80,000,000.00 10.16% 杭州元信东朝 16,748,521.76 2.13% 绵阳元信东朝 5,968,364.20 0.76%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企业类型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 业,股东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 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 3、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杭橡集团委派3名, 中国轮胎企业委派1名,杭州金投委派1名,杭州元信东朝委派2名,杭州元 信朝合委派1名,Esta Investments委派1名。 在考虑上海彤中完成收购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东为 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 其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均系交易对方之一,已签署《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第1.5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 成:……(5)受让方委派的6名董事(占目标公司董事席位的6/11)已在登记 机关备案,……”。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在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时确认了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即同意董事会成员由9 名变更为11名,中策海潮委派董事6名。杭州金投系杭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经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 董事会由9名变更为11人,同意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6名。根据上海 彤中出具的确认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彤中同意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成员 由9名变更为11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6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且中策海潮在中策 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 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 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十 四条的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 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 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 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根据该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 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 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 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四)投资方 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 联方关系。”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上述董事会表决 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 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中策海潮在中策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 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 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的依据充分。 (八)本次交易架构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交易不采取股东单独收购或其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控制权等 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因,交易目的是否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意向系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基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和商业互信,为 进一步加强产业协同,促进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发展而达成。具体交易架构 系各收购方(上市公司、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彤程新材等)、交易对方、其他 股东以及中策橡胶管理层在多轮谈判、沟通过程中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融资 安排,以及标的公司发展潜力最大化这一各方共同利益点,达成的最终安排。 如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单独收购标的公司,因巨星集团为投资控股平台, 本身无规模较大的实体产业和管理团队,与中策橡胶无直接产业协同效应且在 促进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等方面不具备直接输出能力,而巨星集团作为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一直严格遵循三公开和五独立原则,不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即使控股股东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单独收购,也无法给公司带来包括技 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客户类型等方面的显著协同效应,无法直接促 成上市公司和中策橡胶的产业上下游协同和渠道拓展开发,无法真正实现本次 交易的初衷,也无法给上市公司带来包括投资收益在内的综合利益。 如由控股股东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则存在以下 障碍和风险:(1)相对共同出资通过中策海潮进行联合收购,上市公司自有资 金及净资产规模有限。若独立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融资难度、成本较高,贷 款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左右,且收购完成后上市公 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增加,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控 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可能需要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且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融资成本(按 照目前股票质押融资市场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以 上)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融资45亿,则上市公司每年需 支付利息2.88亿和按期偿付本金。上市公司偿还控股股东借款本息的压力同样 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深耕工具五金,发展智能 产品,加强产业整合,发挥创新、品牌、渠道和国际化四大优势,进一步夯实 了世界工具行业的龙头地位。如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将面临进 入全新的领域,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制定的公司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的不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并且,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 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在本次交易中对 上市公司提供了以下多方面的支持: (1)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让渡标的公司董事席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 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11个董事席位中的6个董事席位,同时中策海潮董事会将 由5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 个董事会席位,杭叉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 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巨 星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一个董事会席位,通过 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 策权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 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具业绩补偿承诺。虽然本次交易为共同对外投 资,并非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但是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 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 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按照穿透后上市公司拥有的中策橡胶权益比例, 对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进行全额补偿承诺。2019年8 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 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 (3)控股股东单方面对并购贷款本息偿付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次并购贷 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 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 策海潮还款。本次并购借款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市公司不提供其 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还款责任。 (4)控股股东单方面承担标的资产过户前的所有前置出资和付款责任以及 交易对方违约等交易不确定性风险,尽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根据《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 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 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89,840,085.27元。考虑到本次交 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 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增资认购补充协议》,根据《增资认购补 充协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 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16.5亿元,该等出资由巨 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有),均 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而且 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融资便利使得上市公司利益相比最大化。 2、结合中策海潮董事会构成及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财务、经营、分红政策、 决策安排等,说明如何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提前下保障上市公 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是否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 权,并通过取得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对标的公 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持有中策海潮45%的股权,上 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分别持有中策海潮27.5%的股权,控股股东因实际控制上市公 司及杭叉集团,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取得中策海潮控制权。但是,控股股东在 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中策海潮的重大 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一般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需要1/2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 的重大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设有五个董事会席 位,其中巨星集团委派一名董事,杭叉集团委派两名董事,上市公司委派两名 董事,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 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在仅委派一名 董事的情况下,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自 履行独立决策程序后,按照表决权比例和董事席位比例,分别在股东会和董事 会层面行使表决权,对中策海潮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任何重大事项 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均无法绕过上市公司或杭叉集团独自进行,而上市公司和杭 叉集团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决定中策海潮包括日常经营、分红、对中策橡胶 重大事项表决等重大事项。因此在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以及通过中策海潮对 中策橡胶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上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合计的表决权重超过控 股股东,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 其次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的重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 阅会计账簿,并在股东会的框架下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 定分红政策,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而上市公司也将积极履行这些股东 权力,制定包括在长期稳定的分红政策在内多项的措施,确保对中策海潮的投 资能够最大程度上给公司带来包括协同效应在内的多项收益。 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名董事在董事会框架下,任命中策海潮包括总经 理和主要财务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团队,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最大程 度影响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安排,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前提下, 中策橡胶和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协作,发挥上下游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可以更 好的发展主营业务,确保各项股东权利。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和中 策橡胶均享有超过投资比例的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策重大事项, 并对标的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并非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3、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 权,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且该交易对公司影响重大,说明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的第一大股东,而上市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中策海潮仅有一个董事会席位,所以巨星集团在实际投资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所获得董事会席位也少于 上市公司。巨星集团无法直接控制中策海潮,而是通过对杭叉集团和巨星科技 的控股地位,间接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虽然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但是相比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 权多获得了4%的股东权益和两个中策橡胶的董事会席位,反而保障了上市公司 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力,可以更好的保证这一投资发挥协同效应和 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权,标的公司与 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具体的 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 外的投资收益情况,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 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 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 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 建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 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杭叉集团、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 共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 司2018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2018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 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 (A) 中策橡胶27.50%股 权对应部分(B) 成交金额 (C) 标的资产相关指 标的取值(D) 财务指标 占比 (D/A) 资产总额 928,139.73 688,254.77 159,432.32 688,254.77 74.15% 资产净额 664,482.75 238,313.14 159,432.32 238,313.14 35.86% 营业收入 593,467.37 739,251.62 / 739,251.62 124.56%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27.50%股权(27.50%*100%)所对应财 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 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完成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在相关决策及审批程 序完成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2019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019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年6月2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9.2794%股权转让给 中策海潮。 3、2019年5月25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 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 策橡胶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123.5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 胶全部股权。 4、2019年5月20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 的中策橡胶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2019年6月3日,中国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 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2019年6月6日出具的意见,中国 轮胎企业股东CZ Tire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股东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 已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 给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年5月24日,CSI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 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年5月28日,Cliff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 策橡胶股权。 8、2018年11月22日,Esta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 策橡胶股权。 9、2019年5月31日,JGF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 胶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 先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 弃优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 的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 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为前提,未满 足前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及进展 1、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 2014年8月,中策橡胶的国有股东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制订《中策橡胶集 团有限公司重组实施方案》,杭橡集团拟将持有的中策橡胶18.3391%股权转让给 第三人,杭州金投拟将持有的6.6034%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拟定了企业重组其 他相关事项(以下简称“2014年重组”)。该次重组由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依法 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计、评估、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等各项程序,并获得杭州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国资委”)的批复以及杭 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转变中策橡胶体制机制的简复单。根据杭州市政府 办公厅出具的简复单,杭州市政府原则同意中策橡胶在2014年重组完成后,中 策橡胶所涉投资、资本运作、管理等活动及组织、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等不再 按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方式管理。该次重组在杭州产权交易 所挂牌成交后实施完毕。 中策橡胶现有股东中,杭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 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金投为杭州市人民政府 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本次交易中,中策橡胶除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之外的其他 股东向中策海潮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不是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从持股主体、持股数 量、持股比例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该国有股权未发生变动。 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也不涉及《杭 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规定 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事项。 2、本次交易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中策橡胶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持 有的合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不 再持有中策橡胶股权。中策橡胶剩余股东杭橡集团、杭州金投、杭州元信东朝 和绵阳元信东朝已分别出具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 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该法第十 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鉴于杭橡集团系国有独 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杭州金投系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杭州市国资委系代表杭州 市人民政府对杭实集团和杭州金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履行 出资人权利。 2019年6月3日,杭州市国资委出具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事前备案 表》,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就放弃行使中策橡胶股权优先购买权事宜已向杭州市 国资委履行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本次交易中,中 策橡胶的国有股东已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且相关放弃优先购买权事 宜已经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手续,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国资审批/ 备案程序。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对上市 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2019年4月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4月30日/2019年1-4月 交易后 交易前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526,004.40 526,004.40 - - 非流动资产 552,334.92 436,155.48 116,179.44 26.64% 资产总额 1,078,339.32 962,159.88 116,179.44 12.07% 流动负债 288,810.14 178,810.14 110,000.00 61.52% 非流动负债 83,208.66 83,208.66 - - 负债总额 372,018.79 262,018.79 110,000.00 41.98% 所有者权益 706,320.52 700,141.08 6,179.44 0.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687,991.09 681,811.65 6,179.44 0.91% 营业收入 196,778.73 196,778.73 - 0.00% 营业利润 29,967.25 29,643.15 324.09 1.09% 利润总额 30,052.74 29,728.65 324.09 1.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23,673.53 23,349.44 324.09 1.39%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2223 0.2193 0.003 1.39%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0.2223 0.2193 0.003 1.39% 资产负债率 34.50% 27.23% 7.27% 26.68% 注:以《评估报告》收益法预计的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91,367.68万元测算,本次交易 完成后2019年可对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000-5,000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交易后 交易前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495,855.11 495,855.11 - - 非流动资产 548,217.83 432,284.62 115,933.21 26.82% 资产总额 1,044,072.93 928,139.73 115,933.21 12.49% 流动负债 263,626.30 153,626.30 110,000.00 71.60% 非流动负债 92,371.47 92,371.47 - - 负债总额 355,997.77 245,997.77 110,000.00 44.72% 所有者权益 688,075.16 682,141.96 5,933.21 0.87%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