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鹭钨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20:11:14 中财网

原标题:翔鹭钨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
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于2018年9月7日出具了《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了《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8年
12月17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鉴于正中珠江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9]G19000750036号)(以下称“《审计报
告》”)等相关报告,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披露的有关发行人的各项事宜的更新和变化,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相应作出补充披露。




二、 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
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
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



发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期
限的议案》,提请董事会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届
满后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上述决议及授权期限有效期外,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不变。该董
事会决议于2019年4月30日进行了公告。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1. 发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同意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届满后延长 12 个
月。除延长上述决议及授权期限有效期外,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不变。




2. 发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的表决程序由本所见证。经核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发行取得了发行人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




发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
权期限的议案》,同意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届满后延长 12 个月。




经核查,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关的授权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尚
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据中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发行的A股目前没有出现
依法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
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2.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相


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最近一期合并报表
净资产额未低于3,000万元,且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累计债券余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40%,符合《证
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
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9]G19000750096
号)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
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
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
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
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主营业务为钨制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发行人收入总和90%以上,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发
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均通过自身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统完成,业务体系独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签订协议,
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七条第(二)
项规定的条件;



3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仅存在2017 年 1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但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
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
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发行办法》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根据正中珠江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不良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状
况,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4.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成果
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
形,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5. 根据正中珠江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六)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
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合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
关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鉴证报告》(广
会专字[2019]G19000750086号),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平均未低于百分之六,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的条件。




(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实质条件的其他内容未发生改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数量为:



序号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1.


众达投资

33,379,500

19.64

2.


陈启丰

32,397,750

19.06

3.


启龙有限

32,397,750

19.06

4.


奥创丰投资

4,428,313

2.60

5.


永宣科技

3,825,000

2.25

6.


陈利泉

2,600,000

1.53

7.


佘周鹏

2,550,000

1.50




8.


钟尉莲

2,252,440

1.32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173,949

1.28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1,685,910

0.99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变化情况外,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其他
变化。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如下:



(一)2018年12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18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共计
112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82.22万股。




2018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对发行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




(2)2018年12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8年12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原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万股。董事对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12名调整为105名,将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82.22万股调整为180.82万股,其中本次授予162.60万股,
预留部分数量不变。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4)2019年1月25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广会验字[2019]G19000750016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截至2019年1月25
日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认购情况进行了审验。发行人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00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7,0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
时会议决议,发行人向10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2.6万股限制性股票,发行
人增加股本人民币162.6万元,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17,162.6万元。经正中
珠江审验,截至2019年1月25日,已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
162.6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5)2019年2月15日,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162.6万股完成登记
并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7,000万股增至17,162.6万股。




(二)2019年6月,发行人增加股本



2019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71,626,000股为
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
102,975,6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74,601,600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
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同时,以公司总股本171,626,000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17,162,6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019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




2019年5月31日,根据发行人发布的《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权益分派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由17,162.6万股变更为27,460.16万股。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0
日,发行人股东众达投资持有的发行人1,394.8万股股份已质押予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启龙有限所持有的2,761.965万股股份已质押予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情况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内容外,发
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司法冻结等任何形
式的第三方权利或限制。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变化情况外,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如下:






证件名称

持有人

证件号

有效期(至)

备 注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

(粤潮)危化生

2022/02/17

许可范围:危险化学




字[2019]003号

品生产***氢
[1333-74-0)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隆鑫泰
矿业

(赣)FM 安许
证字
[2019]M1736 号

2022/01/23

钨矿 3 万吨/年,平
硐开拓,+373、333m
中段地下开采

3.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江西翔


201777A

2019/11/06

排污种类为化学需
氧量、氨氮、砷、烟
尘、二氧化硫

4.


采矿许可证

隆鑫泰
矿业

C3600002011013220104164

2021/03/15

开采矿种:钨矿、锡、






发行人原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号:
4451002014000038,行业类别:稀有金属矿采选)已于2018年11月28日到
期。根据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说明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行业排污许可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发行人在此之前
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根据本所律师对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访谈,发行
人已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续期,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行业排污许可
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相关实施细则将在2020年前后出台,在此之前,发行
人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可在2020年申请排污许可,且不会因未续
期排污许可被追究责任。




根据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的证明,自2013年7月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发行人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
门行政处罚。经核查深圳世标监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行人
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符合环境检测要求。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6年、2017年、2018年,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均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突出。




(三)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变
化情况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业务情况未发生其他变
化。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如下变化



(1)众达投资:系发行人的发起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变更为53,407,2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9.45%。




(2)启龙有限:系发行人的发起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变更为51,836,4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8.88%。




(3)陈启丰:系发行人的发起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变更为51,836,4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8.88%。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如下变化:



众达投资的住所变更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安黄公路胶廊山坡地
(启龙公司综合楼二楼201室) 。




3.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变化:




(1)江西翔鹭的公司名称由“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翔
鹭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发行人持
有100%股权,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销售钨精矿、钨制品;研发、生产、销
售硬质合金、硬质合金工业刀具、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磨具、磨料;自营和
代理一般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隆鑫泰金属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伟浩”,股东名称变更为“江西翔
鹭”;




(3)隆鑫泰矿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德贵”,股东名称变更为“江西翔
鹭”,经营范围变更为“钨矿、锡、铜地下开采(按许可证核定范围与期限经营);
钨、锡、铜精选;钨、锡、铜等矿产品加工与销售(混合氧化稀土、锑、金、锡、
盐及放射性矿产品除外);矿石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大余海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伟浩”;




4.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包括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企业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陈伟儿持有30%股权的上海烁鼎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注销;




(2)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陈伟儿持有潮州市贝士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30%股权,并担任经理;




(3)根据株洲硬质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独立董
事高再荣自2007年5月起不再担任株洲硬质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职
务,因此株洲硬质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5. 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包括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
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企业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陈伟东配偶胡绮玲父亲胡钊成、母亲彭联弟持有
的佛山市顺德区学富报刊有限公司新基三路书报亭,已于2019年4月注销。









(2)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陈伟儿持有30%股权、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陈伟东配偶胡绮玲持有30%的上海烁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
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2018年6月30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
下:



(1)2018年7月2日,陈启丰、陈宏音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华兴汕分额保字第20180702001


号),为发行人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
合同》(编号:华兴汕分综字第20180702001号)项下、在2018年7月2日
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发生的债权在2.5亿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2)2018年9月11日,陈启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
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
州分行之间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签署的一般流动资金
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
修订或补充在110,000,000元最高本金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年11月22日,陈启丰、陈宏音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借保字(汕头)第201811051260
号),为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之间自2018年11月29日
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签署的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
务而形成的债权在9,000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2018年12月8日,陈启丰、陈宏音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华兴汕分额保字第20181128001
号),为发行人与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编号:华兴汕分综字第20181128001号)项下、在2018年12月8
日至2019年11月27日发生的、在3亿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就上述关联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接受的关联担保,属于发行人单方受益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且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关于公
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该等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合理的,不存在显失公允及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三)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除上述变化情况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变化情况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
《不动产权证书》情况如下:






权属证书号

土地使用
权人

使用权面
积(m2)

坐落

终止日期

使用
权类


土地
用途

1.


赣(2018)大余
县不动产权第
0006592号注


江西翔鹭

120,228.34

大余县新华小区
华东路西北侧尾
砂坝路东北侧

2068.06.29

出让

工业
用地

2.


赣(2018)大余
县不动产权第
0006587号

江西翔鹭

36,304.17

大余县南安新镇
新华工业小区江
西翔鹭物业有限
公司厂区东北侧

2068.11.16

出让

工业
用地



注: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6592号为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
0004266号换发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取
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西翔鹭正通过出让方式购买一块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4月30日,大余县自然资源局与江西翔鹭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620191115042),江西翔鹭以挂牌出让方式购
买宗地编号为DBF2019035,坐落于大余县新华工业小区(翔鹭控股)江西翔
鹭有限公司厂区西侧,面积为5,695.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


68.35万元,自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支付。根据江西翔鹭提供的收入票据,
2019年4月24日,江西翔鹭已支付68.35万元土地出让金。




2. 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
《不动产权证书》情况如下:






权属证书号

房屋所
有权人

建筑面积

(m2)

坐落地

房屋用途

1.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19号

江西翔


78.63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大门

工业

2.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23号

江西翔


4,688.65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动力机
修车间

工业

3.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20号

江西翔


1,892.46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小区综合楼

工业

4.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22号

江西翔


5,460.22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粉末车


工业

5.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17号

江西翔


3,202.57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高管楼

工业

6.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21号

江西翔


2,999.30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解吸剂
车间、氢气站、锅炉房、
高低压配电房

工业

7.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24号

江西翔


9,870.09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湿法车


工业

8.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18号

江西翔


2291.7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宿舍楼

工业

9.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16号

江西翔


7,358.47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综合楼

工业

10.


赣(2018)大余县不
动产权第0006615号

江西翔


2,215.60

大余县黄龙镇皇隆工
业园翔鹭钨业食堂

工业



注: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均为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江西翔鹭持有的《房


屋所有权证》换发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系通过自建取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发行人在建工程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的
变化情况如下:



1. 根据发行人下属公司大余海德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大余海德已建设约28,9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余海
德建设的上述在建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62142018X0027号),并于2018年11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3621242018X075),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存在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存在被建设、规划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拆除及处以罚款的可能性。





就该等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的情况,1)大余海德出具
承诺函,承诺将与主管机关协商尽快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全部建设
许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启丰、陈伟东、陈伟儿出具承诺函,如大余海德或
发行人因该等违规行为遭受任何损失的,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大余县
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8年8月27日出具《证明》,确认大余海德自成立以来
严格遵守有关房屋建筑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拥有的房屋
建筑物符合国家房屋建筑物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自大余海德成立起至该证明
出具日,大余海德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房屋建筑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亦无任何第三方以其违反房屋建筑物方面有关
法律法规而对其提出举报或投诉及其他性质的主张的情形。




(三)发行人商标的变化情况



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新增的商标权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人

有效期限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1



第26920915


发行人

2018.10.21-

2028.10.20

第40类

申请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系通过申请取得,已取得完备
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发行人专利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专利的变化情况
如下:



1.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的变化情况



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新增的专利权如下: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1.


一种用于硬质合金
短棒材平面磨的夹


实用新型

ZL201820494508.5

发行人

2018.04.09

申请取得

2.


一种高纯度三氧化
钨的制备方法

发明

ZL201610890554.2

江西翔鹭

2016.10.12

转让取得

3.


一种防堵料的仲钨
酸铵生产用搅拌机

实用新型

ZL201821097295.9

江西翔鹭

2018.07.11

申请取得

4.


一种便于卸料的钨
粉生产用混合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100800.0

江西翔鹭

2018.07.11

申请取得

5.


一种便捷式钨粉送
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099248.8

江西翔鹭

2018.07.11

申请取得

6.


一种防护效果好的
钨粉酸洗搅拌罐

实用新型

ZL201821115942.4

江西翔鹭

2018.07.16

申请取得

7.


一种粉碎效果好的
仲钨酸铵用粉碎装


实用新型

ZL201821116738.4

江西翔鹭

2018.07.16

申请取得

8.


一种高效的仲钨酸
铵破碎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149318.6

江西翔鹭

2018.07.20

申请取得




9.


一种具有间断供料
功能的钨粉生产进
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149341.5

江西翔鹭

2018.07.20

申请取得

10.


一种高效的仲钨酸
铵烘干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821149272.8

江西翔鹭

2018.07.20

申请取得

11.


一种可过滤杂质的
钨粉生产用过滤装


实用新型

ZL201821178671.7

江西翔鹭

2018.07.24

申请取得

12.


一种可自动卸货的
仲钨酸铵生产用运
料车

实用新型

ZL201821170732.5

江西翔鹭

2018.07.24

申请取得

13.


一种筛选效果好的
钨粉生产用筛选装


实用新型

ZL201821207634.4

江西翔鹭

2018.07.28

申请取得

14.


一种钨粉生产用高
效破碎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07618.5

江西翔鹭

2018.07.28

申请取得

15.


一种密封效果好的
仲钨酸铵生产用碱
煮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11622.9

江西翔鹭

2018.07.28

申请取得

16.


一种洗涤效果好的
仲钨酸铵生产用洗
涤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27940.4

江西翔鹭

2018.08.01

申请取得

17.


一种钨粉生产用烘
干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28740.0

江西翔鹭

2018.08.01

申请取得

18.


一种仲钨酸铵生产
用快速溶解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77803.1

江西翔鹭

2018.08.09

申请取得

19.


一种仲钨酸铵生产
用筛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75670.4

江西翔鹭

2018.08.09

申请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系通过申请或转让取得,已取得完
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发行人正在申请的专利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申请的专利如下: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申请号

申请人

申请日

1.


一种硬质合金刀具
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CN201810311532.5

发行人

2018.04.09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变化情况外,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承兑、授信合同










出借人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


担保

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潮州分


并购借款合同
(2018年翔鹭
并购字第01号)

8,400

自实际提
款日起
60个月

发行


以发行人持
有的江西翔
鹭51%股权
提供质押担


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2018年
翔鹭质字第01
号)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2018年
翔鹭保字第01
号)

2.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潮州
分行

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2019)
汕银综授额字第
000027号)

敞口最高
限额
10,000

2019年5
月25日
至2020
年4月24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2019)
汕银综授额字第
000027号-担保
01

发行


最高额保证
金质押

最高额保证金质
押合同(2019汕
银综授额字第
000027号-担保
02)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11700116042-01、
11700116042-02)

3.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潮州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GDK476960120180122)

2,000

2018年
11月16
日至
2019年
11月12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GDY476960120150083)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GBZ4769601201




70051)

4.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潮州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GDK476960120190014)

2,000

2019年2
月20日
至2020
年2月18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GDY476960120150083)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GBZ476960120170051)

5.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潮州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GDK476960120190015)

2,000

2019年3
月5日至
2020年2
月28日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GDY476960120150083)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GBZ476960120170051)

6.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潮州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GDK476960120190025)

4,000

2019年3
月18日
至2020
年3月13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GDY476960120150083)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GBZ476960120170051)

7.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潮州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GDK476960120190026)

2,000

2019年4
月10日
至2020
年4月7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GDY476960120150083)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GBZ476960120170051)

8.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潮州分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44010120190003261)

5,000

2019年3
月21日
至2020
年3月20


发行


信用

N/A

9.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潮州分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44010120190004293)

2,000

2019年4
月16日
至2020
年4月15


发行


信用

N/A

10.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借
款合同(编号:
ZX19000000125587)

1,800

2019年1
月23日
至2019
年10月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公高抵
字第
17122015XL002、




汕头分


23日

003号)、(编号:
公高抵字第
17122019XL001、
002号、003、004)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个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最高额担
保合同(编号:
个高保字第
17062019XL001
号)

11.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流动资金贷款借
款合同(编号:
公借贷字
ZX19000000132415)

2,000

2019年3
月11日
至2019
年11月4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公高抵
字第
17122015XL002、
003号)、(编号:
公高抵字第
17122019XL001、
002号、003、004)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个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最高额担
保合同(编号:
个高保字第
17062019XL001
号)

12.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流动资金贷款借
款合同(编号:
公借贷字第
ZX19000000134218)

3,000

2019年3
月19日
至2019
年11月4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公高抵
字第
17122015XL002、
003号)、(编号:
公高抵字第
17122019XL001、
002号、003、004)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个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最高额担
保合同(编号:
个高保字第
17062019XL001


13.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银行承兑协议
(公承兑字第
ZX19000000132155号)

576

2019年3
月8日至
2019年9
月8日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个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汕头分


号)

14.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银行承兑协议
(公承兑字第
ZX19000000124063号)

1,166

2019年1
月16日
至2019
年7月16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个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

15.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公授信
字第
17062019XL001
号)

25,000

2019年5
月9日至
2020年5
月9日

发行


最高额抵押
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公高抵
字第
17122019XL001、
002号、003、004)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个高保
字第
17062019XL001
号)

16.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汕头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兴银
粤保借字(汕头)

201901050403
号)

1,000

2019年1
月7日至
2020年1
月7日

陈启
丰、陈
宏音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粤
借保字(汕头)
第201811051260
号)

17.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汕头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兴银
粤保借字(汕头)

201901280016
号)

950

2019年1
月28日
至2020
年1月28


陈启
丰、陈
宏音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粤
借保字(汕头)
第201811051260
号)

18.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汕头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兴银
粤保借字(汕头)

201902140809
号)

2,000

2019年2
月15日
至2020
年2月15


陈启
丰、陈
宏音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粤
借保字(汕头)
第201811051260
号)

19.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汕头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兴银
粤保借字(汕头)

201903271140
号)

2,000

2019年4
月1日至
2020年3
月31日

陈启
丰、陈
宏音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粤
借保字(汕头)
第201811051260
号)

20.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潮
州市分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PSBC44-YYTCZ借
2018111201)

1,800

2018年
11月15
日至
2019年
11月11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PSBC44-YYTCZ
保2018091101)




21.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潮
州市分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PSBC44-YYTCZ借
2019012401)

2,231

2019年1
月25日
至2020
年1月23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PSBC44-YYTCZ
保2018091101)

22.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潮
州市分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PSBC44-YYTCZ借
2019041001)

580

2019年4
月10日
至2020
年4月9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PSBC44-YYTCZ
保2018091101)

23.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潮
州市分


商业银行汇票承
兑协议
(4400112019351201)

712.5

2019年3
月4日至
2019年9
月4日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PSBC44-YYTCZ
保2018091101)

24.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潮
州市分


商业银行汇票承
兑协议
(4400112019352211)

770

2019年3
月8日至
2019年9
月8日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PSBC44-YYTCZ
保2018091101)

25.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潮
州市分


商业银行汇票承
兑协议
(4400112019355321)

770

2019年3
月25日
至2019
年9月25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PSBC44-YYTCZ
保2018091101)

26.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潮
州市分


商业银行汇票承
兑协议
(4400112019347031)

1013.5

2019年1
月28日
至2019
年7月28


陈启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PSBC44-YYTCZ
保2018091101)

27.






广东华
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综合授信合同:
华兴汕分综字第
20181128001号

30,000

2018年
12月10
日至
2019年
11月27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华兴汕分额保字
第20181128001





28.






广东华
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综合授信额度合
同(编号:华兴
汕分综字第
20180702001
号)

25,000

2018年7
月2日至
2019年6
月28日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华兴汕分额保字
第20180702001


29.






广东华
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汇票承兑合同
(编号:华兴汕
分承字第
20181128001007
号)

1,110

2019年2
月22日
至2019
年8月22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华兴汕分额保字
第20181128001


30.






广东华
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汇票承兑合同
(编号:华兴汕
分承字第
20181128001010
号)

1,836.4

2019年3
月28日
至2019
年9月28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华兴汕分额保字
第20181128001


31.






广东华
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汇票承兑合同
(编号:华兴汕
分承字第
20181128001009
号)

1,494.9

2019年3
月19日
至2019
年9月19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华兴汕分额保字
第20181128001


32.






广东华
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汇票承兑合同
(编号:华兴汕
分承字第
20181128001008
号)

709.4

2019年3
月1日至
2019年9
月1日

陈启
丰、陈
宏音

最高额保证
担保

华兴汕分额保字
第20181128001


33.



西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流动资金贷款借
款合同(编号:
公借贷字第
ZX18000000110290号)

1,500

2018年
11月14
日至
2019年
11月4日

发行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公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

34.



西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流动资金贷款借
款合同(编号:
公借贷字第
ZX18000000103238号)

1,500

2018年
10月11
日至
2019年
10月11


发行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公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

35.



西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流动资金贷款借
款合同(编号:
公借贷字第
ZX19000000127894号)

1,400

2019年2
月13日
至2019
年11月4


发行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公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




36.



西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号为
130558601706220190108321610594、

130558601706220190109322710369、

130558601706220190109322710377、

130558601706220190115326187879)

955

半年

发行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公高保
字第
17062018XL001
号)

37.



西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公授信
字第
17062019JXXL001号)

10,000

2019年5
月9日至
2020年5
月9日

发行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公高保
字第
17062019XL001
号)

38.



西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汕头分


商业汇票贴现协
议(编号:公贴
现字第
17062019JXXL001号)、银行承
兑协议(编号:
公承兑字第
17062019JXXL001号)及综合授
信合同(编号:
公授信字第
17062019JXXL001号)项下其他
具体协议

以实际使
用额度为
准,不超
过10,000

2019年5
月9日至
2020年5
月9日

发行


最高额保证
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公高保
字第
17062019XL001
号)

39.



西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大余
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2019
年余中银信业字
002号)

2,000

2019年2
月13日
至2020
年2月13(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