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 于发布<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 号)、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以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情况如下: 1、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⑴公司预付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余额10,026,443.65 元; ⑵公司预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华中分公司货款余额 470,011.91元; ⑶公司预付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余额108,863.27元; ⑷公司预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货款余额17,937,386.74 元; ⑸公司为承包经营的云溪长岭加油站垫付货款及应收利润余额131,418.06 元;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华中分公司欠公司货款8,169,185.49 元; (7)公司第三大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岳阳长炼兆瑞 石化有限公司欠公司货款201,721.21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其他情形。 2、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系经营性占用,是由结算时间 差异形成的,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没 有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支付20万t/a烷基化装置及配套工程建设相关费用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支付20万t/a 烷基化装置及配套工程建设相关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随着国家推广乙醇汽油政策的执行,公司主要盈利产品MTBE将逐步退出油 品调和市场,公司建设烷基化项目,有利于利用公司现有资源,减少MTBE退出成 品油调和市场后对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的影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可有效填 补临近市场烷基化油的需求。 2、广州工程公司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资格,且为其他多家单位编制烷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 较为丰富的经验,公司聘请其编制烷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利于选择合适的工艺技 术路线和汲取烷基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石科院开发的低温硫酸法烷基化技术采用新工艺,具有投资省、加工成本 低、工艺简单、产品质量好等优势,在国内已有多套装置成功稳定运行。公司经过 技术比选,认为烷基化装置选择该工艺技术有利于节省投资成本,为烷基化装置今 后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合格产品奠定基础。石科院作为该技术的拥有方,交易是必 要和必需的。 4、江苏科瑞在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为丰富的经验,其 母公司中石化南京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化院”)开发的硫酸回收干法再 生技术,延续了干法裂解再生工艺成熟、稳定及安全可靠等优点,其核心设备—— 低浓硫酸裂解炉为专利设备,采用废锅和空气预热技术,降低了装置的能耗,同时, 由于技术和设备全部国产化,大大降低了装置建设和维护费用。公司经过技术比选, 决定配套工程硫酸回收单元采用南化院技术。因此,交易是必要和必需的。 5、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与上述三家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未达300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但无需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 6、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审议前述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方 忠 谢路国 陈爱文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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