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聚通定期开放债券: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13:30:55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聚通定期开放债券: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
9

409

),注册日期
为:
201
9

3

18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

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场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

变现成本较
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
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
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16

第一部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
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
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
3
、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募集
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民币,且持有期不少于
3
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
4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
5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
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7
、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
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
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9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0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
1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
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1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

1998

7
月至
2013

1
月在中国证监
会工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
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
总部总经理。

2015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9

8
月起
至今
任公司董事、
总裁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中植金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
所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
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
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
士学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17

5
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黄震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
务官、
副总裁
,自
2019

4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发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16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
裁。



王启道先生,副总

,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
助理。

2016

4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8

3
月起至今任公司



副总





黎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

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
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


201
3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6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
席信息官。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
备基金从业资格


2010

7
月至
2013

7
月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

2013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收投资部
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15

2
月至
2017

2
月)(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7
月至
2017

2
月)(
2017

9
月至
201
9

5
月)、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7
月至
2017

2
月)、
中融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12
月至
2017

2
月)、
中融鑫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1
月至
2017

2
月)、
中融融裕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1
月)、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
中融
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
)、
中融
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6
月至
2018

6
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0
-
1
年中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7
月起至今)、
中融上海清算
所银行间
1
-
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7
月起至今)、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
-
3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7
月起至今)、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3
-
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7
月起至今)、
中融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10
月起至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2018

10
月起至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12

起至今)、
中融聚明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12
月起至今)、
中融恒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8
月起至今

的基金
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
总裁黄震
先生;常设委员
研究部寇
文红先生、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和交易部张开阳女士;
一般委员
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权益投资部
田刚先生
、固收投资部
罗杰先生
、指数
投资部赵菲
先生、
策略投资部哈图
先生。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两部门
保持独立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
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
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
中,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
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
项;



5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
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
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
险;



8
)岗位员工:公
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
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
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
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
实具体监察稽核工作,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检
查、评价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揭示公司内部控制及基金运作
中的合规及运营风险;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监
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
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
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
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8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
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8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
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68
位,较上年提升
3
位。



截至
2019

3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
额为人民币
97,857.47
亿元。

2019

1
-
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210.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
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1
月至
2018

2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至
2018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
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行
董事、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
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
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
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
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
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
获硕士学位。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3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8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
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
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
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包
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
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
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直销
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4
层、
5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
1000
16


电话:
010
-
56517002

010
-
56517003


传真:
010
-
64345889

010
-
84568832
联系人:
赵琦、巩京博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
)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
.其他
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其他
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4
层、
5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
010
-
56517000


传真:
010
-
56517001


联系人:
李同庆



网址:
www.zrfunds.com.cn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
0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已于
201
9

3

18

获得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
9

409
号文

完成
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
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
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

提供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
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
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十、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
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
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

网上交易平台
或移动客户端
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
30
%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
1
0
%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
算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0.50%

=9,950.25



认购费用
=10,000
-
9,950.25=49.75



认购份额
=

9,950.25+5

/1.00=9,955.25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

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955.25
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
管理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
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
对应日在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
该对应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
示例


比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8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

2018

8

1
日至
2018

10

31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
的首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

11

1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8

11

1
日至
2018

11

7
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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