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唐源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Tangyuan Electric Co.,Ltd.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sinolink logo-4 (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355 号西部智谷 A1 - 1 - 9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成都市 青羊区 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九年 八 月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 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 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 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 公司 ” 、 “ 唐源电气 ” 或 “ 发 行人 ” )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 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艳、实际控制人陈唐龙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 )《 公司法 》 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 整。 5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 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 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失效。 ( 二) 股东 成都金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 金楚企业 ” ) 、陈悦、 周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三) 股东 成都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 唐源企业 ” )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 本人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四)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王瑞锋、佘朝富、金友涛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锁定期 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 、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 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 3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 、本 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 五)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杨频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锁定期 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 、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4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 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 行股份减持。本 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 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魏益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减持意向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周艳承诺 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唐源电气的股份。在本人公开承诺的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唐源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相关公开承诺并同时满足下述条 件的情形下,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 情况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唐源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 、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 额的 25% ,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总额的 25%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离职发生在任期届满前,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 3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 相应变更。 2 、本人在所持唐源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唐源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有利润 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公开市场转让及 / 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 、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其他事项: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并将严 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遵守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 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发生需向唐源电气或投资 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 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唐源电气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金楚企业、唐源企业承诺 1 、本企业作为唐源电气的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 股份,并严格履行唐源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股份锁定承诺。 2 、在本企业公开承诺的所持唐源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 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唐源 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 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 企业最高可减持所持唐源电气 100% 股份。 4 、本企业在所持唐源电气股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 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不低于减持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公开市场转让 及 / 或其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6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 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 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 、发行人实施公司回购 股份的程序及计划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 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额为准,下同)(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应在出现前述情形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如本公司 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 1 )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 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确定。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 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 格区间。 ( 2 )股份回购金额 公司董事会以不低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 2% ,但不高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 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3 )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依 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回购股票。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 4 )回购方式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 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 5 )股份回购实施方案 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 相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的,回购期限的计算也应中止。公司 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股 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如未出现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稳定股价义 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视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的程序及计划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以 增持公司股份。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 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控股股东应在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 或前述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 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公告是否 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 应以自筹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 / 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控股股东在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和薪酬 / 津贴合计金额的 20% 。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控股 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 持计划。若控股股东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及计划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 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作出决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如 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 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50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 4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按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前提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 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 / 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 但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继续实施上述 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 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 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述 1 、 2 、 3 的顺序自动产生。 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 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 义务。 4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 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 、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公司全体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份回购议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投赞成票。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 法院作出相关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 上述事实认定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 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 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 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艳、实际控制人陈唐龙承诺:公司招股说明 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 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 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赔偿 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 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 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 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 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 / 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 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 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 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四)各中介 机构的承诺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 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承诺:如因本所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 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 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如因本所为成都唐源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针对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及面临的主要风险采 取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 (一)公司承诺:将 最大程度促使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 未来将根 据中国证 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 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相关内容,继续补 充、修订和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本公司未履行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将对本人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并支持与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 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 制度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规范;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4 、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审议该 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 / 表决权); 5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 激励政 策,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 (如有投票 / 表决权); 6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 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补偿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承 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 2017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首 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形成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 择利润分 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 1 )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①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 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 3 )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 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5 、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2 )公司因前述第 3 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 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 润分配 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 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8 、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 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七、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 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唐龙、周艳夫妇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 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 /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对唐源电气构成直接 / 间接竞争的业务 / 活动或拥有与唐源电气存在竞争关系的 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等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人控制及关联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 / 间接从事与唐源电气相同或相 似的、对唐源电气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 损害唐源电气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 ) 本人保证,若本人或本人控制 及关联的企业出现上述第 1 项 / 第 2 项对唐源电气的业务构成直接 / 间接竞争的不 利情形,本人或本人控制及关联的企业将立即停止前述对唐源电气业务构成竞 争的不利行为,且本人自愿赔偿由此给唐源电气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并同意按照唐源电气的要求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 / 资产转让给 唐源电气或经唐源电气认可的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若本人或本人控制及关联的 企业将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唐源电气主营业务有直接 / 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 保证将立即通知唐源电气,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唐源电气依照合理 条 件达成最终合作。( 4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为唐源电气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 、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金楚企业、唐源企业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 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 / 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对唐源电气构成直接 / 间接竞争的业务 / 活动或拥有与唐源电气存在竞争 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2 )本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及 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 / 间接从 事与唐源电气相同或相似的、对唐源电气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 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唐源电气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本企业 保证,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出现上述第 ( 1 ) 项 / 第 ( 2 ) 项对唐源电气的业务构成直接 / 间接竞争的不利情形,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及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立即停止前述对唐源电气业务构成竞争的不利行为,且本 企业自愿赔偿由此给唐源电气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同意按照唐源 电气的要求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 / 资产转让给唐源电气或经唐 源 电气认可的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 业将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唐源电气主营业务有直接 / 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 保证将立即通知唐源电气,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唐源电气依照合理 条件达成最终合作。( 4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为唐源电气持股 5% 以上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二 ) 减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1 、本人 / 本企业 与本人 / 本企业控制及关联的 企业(如有,下同)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与唐源 电气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唐源电气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唐源电气签订关联交易 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唐源电气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人 / 本企业保 证不利用在唐源电气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唐源电气 以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4 、本人 / 本企业将促使本人 / 本企业控制及关联的企业遵守上述承 诺。如本人 / 本企业或本人 / 本企业控制及关联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唐源电 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 /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唐源电气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5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 生效,在本人 / 本企业为唐源电气控股股东及 / 或实际控制人 / 在唐源电气投资或 任职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八、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就本公司未履行在唐源电气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的, 本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 1 、及时披露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 和相关约束性措施;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调减或停止发放对 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 、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 施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停止制 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 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5 、因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 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 回购计划实施,本公司可限制使用相当于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 2% 的货币资 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6 、因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及 / 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 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未按照公开承诺事项履 行回购股份义务及 / 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可以限制使用以下金额的货币 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本公 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周艳承诺:就本人未履行在唐源电气招股说明 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 披露的承诺,可采取如下措施: 1 、本人应当向唐源电气 说明原因,并由唐源电气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 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 任。 2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 津贴。 3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唐源电气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况除外。 4 、本人违反作出 的公开承诺减持唐源电气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 缴唐源电气。 5 、如本人未 自唐源电气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请唐源电气召开董事会或 未促使唐源电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唐源电气股份回购议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提请唐源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唐源电气股份回购议案,及 / 或未就唐源电气股 份回购议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唐源电气未履行股份 回购的义务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当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 付本人薪酬 / 津贴合计金额的 20% 予以扣留用于下次唐源电气股份回购计划。 6 、 如本人未在稳定唐源电气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或 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本人上年度自唐 源电气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 / 津贴的 20% 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唐源电气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7 、 因唐源电气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按照公开承诺事项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 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 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之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 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实 际控制人之一陈唐龙承诺:就本人未履行在唐源电气招股说明书及相关 上市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可采取如下措施: 1 、本人应当向唐源电气说明原因, 并由唐源电气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 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可以 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 津贴。 3 、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唐源电气股份直至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况除外。 4 、如 本人未自唐源电气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请唐源电气召开董 事会或未促使唐源电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唐源电气股份回购议案之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提请唐源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唐源电气股份回购议案,及 / 或未就唐源 电气股份回购议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唐源电气未履 行股份回购的义务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当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合计金额的 20% 予以扣留用于下次唐源电气股 份回购计划。 5 、如本人未在稳定唐源电气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 的期间内提 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 将本人上年度自唐源电气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 / 津贴的 20% 从当年 及其后年度唐源电气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扣 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6 、因唐源电气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按照公开承 诺事项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之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如有)和应付 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独立董事肖建、冯渊、傅江承诺: 1 、本人应当向唐源电气说明原因,并由 唐源电气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 以及时披露;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不能主动 要求离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 薪酬 / 津贴。 3 、因唐源电气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 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唐源电气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 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王瑞锋、佘朝富、金友涛承诺:就本人 未履行在唐源电气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可采取如下措 施: 1 、本人应当向唐 源电气说明原因,并由唐源电气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 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 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 津贴。 3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唐源电气股份直至履 行完毕相关承诺,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况除外。 4 、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唐源电气 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唐源电气。 5 、如本人未 在稳定唐源电气股价义务 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 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本人上年度自唐源电气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 / 津贴的 20% 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唐源电气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 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6 、因唐源电气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 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 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唐源电气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唐源电气股份 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杨频承诺: 1 、本人应当向唐源电气说明原因,并由唐 源电气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 及时披露;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可以职务变 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 津贴。 3 、不转让本人直 接及 间接持有的唐源电气股份直至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况除外。 4 、如 本人违反作出的关于股票限售及锁定期公开承诺减持唐源电气股票的,将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唐源电气。 5 、因唐源电气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 及其后年度唐源电气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如有)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监事赵刚、潘龙承诺: 1 、本人应当向唐源电气说明原因,并由唐源电气将 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 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 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 津贴(如有)。 3 、因唐源电气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 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 电气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 后年度唐源电气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如有)中予 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魏益忠、金达磊、张南承诺: 1 、本人应当向唐源电气说明原 因,并由唐源电气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 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 津贴。 3 、如 本人未在稳定唐源电气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本人上年度自 唐源电气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 / 津贴合计金额的 20% 从当年及其后 年度唐源电气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扣留,直 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 、因唐源电气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唐源电气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 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唐源电气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 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公司其他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其他股东金楚企业、唐源企业、陈悦、周兢承诺: 1 、如本企业 / 本人 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唐源电气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唐源电气。 2 、 如本企业 / 本人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企业 / 本人应当向唐源电气说明原因, 并由唐源电气将本企业 / 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 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唐源电气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9 】 1479 号 ” 文核准,本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15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 35.58 元 /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 [2019]503 号 )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 “ 唐源电气 ” ,股票代码 “ 300789 ” 。 本次公开发行的 1,150 万股股票将于 201 9 年 8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1 9 年 8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 唐源电气 (四)股票代码: 30078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4,598.2759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 ,15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 年 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 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作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详见本上市公告 书 “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的相关内容。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 150 万股股份无流通 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 周艳 17,100,000 37.19% 2022年8月28日 成都金楚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6,000,000 13.05% 2022年8月28日 成都唐源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4,482,759 9.75% 2020年8月28日 周兢 1,500,000 3.26% 2022年8月28日 陈悦 1,500,000 3.26% 2022年8月28日 杨频 1,200,000 2.61% 2020年8月28日 王瑞锋 900,000 1.96% 2020年8月28日 佘朝富 900,000 1.96% 2020年8月28日 金友涛 900,000 1.96% 2020年8月28日 小计 34,482,759 7 4 . 9 9 % 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1,500,000 25.01% 2019年8月28日 合计 45,9 82,759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 Chengdu TangYuan Electric Co.,Ltd. 3 、注册资本: 3,448.2759 万元(发行前), 4,598.2759 万元(发行后) 4 、法定代表人:周艳 5 、住所: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355 号西部智谷 A1 - 1 - 9 6 、经营范围: 电气自动化设备、高电压设备、铁路交通设备、牵引供电系 统检测监测设备、轨道交通工务工程检测监测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 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研发;电子元件、光电技术产品、通 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机械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经营轨道交通行业牵引供电和工务工程检测监测 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8 、所属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 2017 ),公司所处行 业为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5 )。 9 、电话: 028 - 85003300 10 、传真: 028 - 61511663 11 、电子信箱: dongban@cdtye.com 12 、董事会秘书: 魏益忠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任期 直接持股 (万股) 间接持股 (万股) 合计持股 (万股) 陈唐龙 董事长 2019.6.20-2022.6.19 - - - 周艳 董事、总经理 2019.6.20-2022.6.19 1,710.00 280.20 1,990.20 王瑞锋 董事、副总经理 2019.6.20-2022.6.19 90.00 30.00 120.00 佘朝富 董事、副总经理 2019.6.20-2022.6.19 90.00 30.00 120.00 肖建 独立董事 2019.6.20-2022.6.19 - - - 冯渊 独立董事 2019.6.20-2022.6.19 - - - 傅江 独立董事 2019.6.20-2022.6.19 - - - 杨频 监事会主席 2019.6.20-2022.6.19 120.00 - 120.00 赵刚 监事 2019.6.20-2022.6.19 - 21.00 21.00 潘龙 监事 2019.6.20-2022.6.19 - - - 金友涛 副总经理 2019.6.20-2022.6.19 90.00 - 90.00 魏益忠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2019.6.20-2022.6.19 - 30.00 30.00 金达磊 副总经理 2019.6.20-2022.6.19 - 30.00 30.00 张南 财务总监 2019.6.20-2022.6.19 - 4.50 4.50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周艳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唐龙先生和周艳女士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 周艳直接持有公司 49.59% 的股份,持有金楚企业 46.70% 的 出资,是金楚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楚企业直接持有公司 17.40% 的股份,故陈唐龙、周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66.99% 的股份。 本次发行 后, 周艳直接持有公司 37.19% 的股份,持有金楚企业 46.70% 的出资,是金楚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楚企业直接持有公司 13.05% 的股份, 故陈唐龙、周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50.24% 的股份,周艳仍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 , 陈唐龙和周艳夫妇仍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 近三年来, 陈唐龙和周艳夫妇 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没有发生变化。 截至本 上 市 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周艳 除对发行人投 资外, 还持有金楚企业 46.70% 的出资 , 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成都金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80.20 46.70%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23,003 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周艳 17,100,000 37.19 2 成都金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000,000 13.05 3 成都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82,759 9.75 4 周兢 1,500,000 3.26 5 陈悦 1,500,000 3.26 6 杨频 1,200,000 2.61 7 王瑞锋 900,000 1.96 8 佘朝富 900,000 1.96 9 金友涛 900,000 1.96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342 0.07 合计 34,513,101 75.0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 1,150 万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流通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1 % 。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 35.58 元 / 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1.35 倍( 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取向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 1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 ,中签率 为 0.0129579280% ,有效申购倍数为 7,717.28322 倍。 本次发行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 150 万股,为 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即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0,342 股,包销金额为 1,079,568.36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 例为 0.26 % 。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0,917.00 万元。 2 、 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对发行 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 XYZH/2019CDA60289 号 ” 《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 为 5,911.1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4,349.26 审计、验资费用 729.01 律师费用 392.8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6.41 发行手续费用和其他费用 13.61 合计 5,911.17 每股发行费用: 5.14 元(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总额 / 本次发行股数) 。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40,917.00 万元 ,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5,911.17 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05.83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4.25元/股(公司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所有者 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67 元 / 股(按照 201 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及 2019 年 1 - 6 月 的财务数据已经 信永中 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 详细披露 ,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 。 2019 年 1 - 9 月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 重大事项提示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 以及 “ 第九节 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 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 9 年 8 月 12 日刊登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未 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 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此之外, 公 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