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原标题:五方光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 目录 释义 .......................................................................................................................................................... 3 引言 .......................................................................................................................................................... 7 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介绍 .................................................................................... 7 二、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 .................................................................................... 8 三、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 10 正文 ........................................................................................................................................................ 1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2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3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43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4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 5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6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6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0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9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4 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11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5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 116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五方光电、公司、 发行人 指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五方有限 指 湖北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五方光电深圳分 公司 指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五方材料 指 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五方 指 苏州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五方 指 东莞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五方群兴 指 荆州市五方群兴光电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高金生物 指 湖北高金生物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宝顶赢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顶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长江创新 指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禾盈同晟 指 禾盈同晟(武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宜都科华 指 科华(宜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高投万融 指 湖北高投万融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香柯乾景 指 湖北香柯乾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鑫汇诚 指 深圳市恒鑫汇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腾晋天元 指 深圳腾晋天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全体发起人于2017 年8 月30 日签署及其后历次修改 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案)》 指 经发行人2018 年4 月9 日召开的2017 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4 行 《发起人协议》 指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为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整体变更《审计 报告》 指 天健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 2017 年1-7 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2017 年8 月 15 日出具的天健深审(2017)1001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指 天健于2018 年3 月16 日出具的天健审[2018]3-189 号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 告》 《纳税鉴证报 告》 指 天健于2018 年3 月16 日出具的天健审[2018]3-192 号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 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申报《审计报告》 指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对发行人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2018 年3 月16 日出 具的天健审[2018]3-188 号《审计报告》 《自我评价报 告》 指 发行人出具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招股说明书》 指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2015 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5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指 2007 年3 月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公 布,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指 2010 年10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12 号规则》 指 2001 年3 月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 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瑞国际 指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报告 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会计期间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 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荆州市工商局 指 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6F20170529-00001 号 致: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 号规则》、《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7 引言 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介绍 (一) 德恒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 年1 月创建于北京,1995 年7 月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 年更名为北京市 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 年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长春、沈阳、广州、大连、天津、长沙、 武汉、西安、杭州、济南、重庆、郑州、福州、乌鲁木齐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在 美国纽约、美国芝加哥、法国巴黎、荷兰海牙等地建立了国外分支及合作机构。 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批准,本所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科技企 业产权界定等法律服务资质。 (二)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由刘 震国律师、唐永生律师、郑婕律师、陈红雨律师共同签署,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 记录、相关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刘震国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534146,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曾在税务机关及证券公司工作。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 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刘震国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83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层 唐永生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614, 深圳大学法学学士。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唐永生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25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层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8 郑婕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389774,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执 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郑婕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77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层 陈红雨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551949,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 法律业务。 陈红雨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4021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层 二、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于2017 年 9 月开始正式启动审核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的工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 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 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 尽职调查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 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9 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 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 据材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 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 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 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向发行人提 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 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做出了分 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 体方案、手段和措施,并注意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本所承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 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承办律师对于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 据;未取得上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 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承办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 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 础资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0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 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更正、完 善。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 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修改了发行人《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 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法律内容相 关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法律相关的申请文件。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 复核。承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六)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查验相关资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 断后,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并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1 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 所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 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文件 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发行人的责任,本所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三) 本所承办律师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 料及证言进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对本律师工作报 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 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结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律师工作 报告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 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五)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六)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 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2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律师 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3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文件、第一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文件及2017 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1. 2018 年3 月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湖北五方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湖北五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于2018 年4 月9 日召开的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2018 年3 月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湖北五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4 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湖北五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 行人于2018 年4 月9 日召开的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2018 年4 月9 日,发行人召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 事宜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湖北五 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湖北五 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湖北五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等议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待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A 股股票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内容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5 1.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3)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040 万股,且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等因素 合理确定,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禁止 购买者除外)。 (5)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 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6) 定价方式: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 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① 蓝玻璃红外截 止滤光片及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②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项目;③补充营运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投入自有资金。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 先期投入。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全部需求,不足部 分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8)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9) 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6 (10) 发行费用的分摊: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由发行人承担。 (11) 决议有效期: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自本议案由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 董事会授权 根据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发 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如下: (1)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和实 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时间、发行数 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等具体事宜。 (2) 在不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其具体 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3)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对《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 续。 (4) 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 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 聘请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6) 办理本次股票发行后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事宜。 (7)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决议自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 续之日止,或发行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之日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7 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 上市对董事会所做授权的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 (三) 有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股东分别签署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就股份锁定 承诺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③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④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8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行人股东五方群兴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②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③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④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⑤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奂微微、罗虹、魏 蕾、罗传泉和张俊杰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9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②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③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④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发行人股东海克洪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②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0 ③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发行人股东恒鑫汇诚、高金生物、腾晋天元、长江创新、王玥、宁波 宝顶赢、香柯乾景、胡朔商、宜都科华、高投万融、邝远芬、林培春、杜宣、 白炳辉和禾盈同晟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7 年10 月31 日)不满12 个月,则自前述工商变更登 记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③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④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本 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平、赵刚和罗义兵承诺:“①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 任期届满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1 ③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不因其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 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签署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的股东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且该 减持行为将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罗虹、魏蕾、奂微微和五方群兴承 诺:“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2 满后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俊杰、罗传泉承诺:“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每年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总 数的25%;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 诺文件,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3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 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价稳 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 公司回购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4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 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 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 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1,00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 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增持公司股 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 不少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 总和的30.0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 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和。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5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 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 公司回购 A. 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作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B.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 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D.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A.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B.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后30 日内实施完毕。 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6 A.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 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B.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后30 日内实施完毕。 (5) 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 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①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7 ②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 ③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于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 及改正情况。”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①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加算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股份购买价格进行 调整; ③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由公司督促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8 用于赔偿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①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若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 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于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 改正情况; ④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用于赔偿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 完毕为止。” (4)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签署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五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29 (5)根据本所签署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诺》,本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 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五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根据天健出具的承诺,其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根据中瑞国际签署的《关于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其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五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签署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①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 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A.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a .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b.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 设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现有产品生产能力 和研发水平将有较大提升,产品线进一步丰富,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 效益。 B.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a.公司将继续加大对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 转换步伐,开发新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b.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根据公司 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 司盈利水平。 C.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 股东回报机制。 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③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1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 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如该违反的 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湖北五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公司资产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 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 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签署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 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2 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主体承诺的约束措施不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五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荆州市工商局于2017 年10 月3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21000597171477D 的《营业执照》。 根据荆州市工商局档案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 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终止的情形。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五方有限成立 于2012 年6 月11 日,且成立后均持续经营,并于2017 年9 月1 日以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五方 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五 方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故,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 时间已超过三年。 (三)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且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3 根据天健于2017 年8 月31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7]第3-88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的出资12,600 万元均已足额缴纳。 根据天健于2017 年9 月28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7]第3-111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出资15,120 万元均已足额缴纳。 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包括 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等。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书、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及子公司等相关资料的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五) 发行人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持有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光电子元器件生产销售;自营、代 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范围之内。 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 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业务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始终为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故,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七)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4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 关会议资料及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的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八)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廖彬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三年没有发 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 根据发行人股东所作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 晰,其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 及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 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与经 营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承办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5 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627,104.76 元、138,731,731.80 元、182,810,544.20 元。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5,120 万元。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6.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份总数为15,120 万股,根据发行人2017 年度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 过5,04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超过20,160 万股, 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本所承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中国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6 法律法规的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承办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 (5)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承诺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 ① 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7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 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 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 (7)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资产 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 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编制 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8 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 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申报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 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累计超 过3,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为 132,166.44 万元,累计超过3 亿元;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5,120 万元,不 少于3,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 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发 行人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39 (10)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1.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五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9 月1 日,五 方光电各发起人以五方有限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37,355,261.36 元折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26,000,000.00 元,剩余11,355,261.36 元计入资本公积。五方有限整体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彬斌 5,760.72 45.72 2 罗虹 2,394.00 19.00 3 魏蕾 1,723.68 13.68 4 奂微微 1,260.00 10.00 5 五方群兴 995.40 7.90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40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海克洪 340.20 2.70 7 罗传泉 126.00 1.00 合计 12,600.00 100.00 2.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2017 年9 月1 日,五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1) 2017 年8 月15 日,天健出具了整体变更《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五方有限的净资产为137,355,261.36 元。 (2) 2017 年8 月18 日,中瑞国际出具了中瑞评报字[2017]第000483 号《湖 北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估报告》,对五方有限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净资产 评估结果为24,837.50 万元。 (3) 2017 年8 月15 日,五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五方有限 以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的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37,355,261.36 元,折合注 册资本(实收资本)12,600 万元,剩余11,355,261.36 元计入资本公积,将五方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 2017 年8 月30 日,廖彬斌、罗虹、魏蕾、奂微微、海克洪、罗传泉、 五方群兴作为五方光电的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整体变更设立五方光电的《发 起人协议》,详见本部分第(二)节“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 协议》”。 (5) 2017 年8 月31 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字[2017]第3-88 号《湖北五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详见本部分第(三)节“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 计、评估和验资情况”。 (6) 2017 年8 月3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公 司章程》,选举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 事,发行人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详见本部分第(四)节“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7) 2017 年9 月1 日,发行人取得荆州市工商局向其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21000597171477D 的《营业执照》。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4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7 年8 月30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发 起设立五方光电。《发起人协议》对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发起人权利及义务、经营范围等内容 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导致发行人设 立行为存在纠纷,亦不存在与此相关的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情况 1. 审计 根据整体变更《审计报告》,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止,五方有限经审计的 净资产额为137,355,261.36 元。 2. 评估 根据中瑞国际于2017 年8 月18 日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7]第000483 号《湖 北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估报告》,五方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7 年7 月31 日的评估值为 24,837.50 万元。 3. 验资 根据天健于2017 年8 月31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7]3-88 号《湖北五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 年8 月30 日止,发行人已根据《公 司法》有关规定及折股方案,将五方有限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止五方有限经 审计的净资产137,355,261.36 元,折合实收资本12,600 万元,资本公积 11,355,261.36 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42 (四)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2017 年8 月30 日,发行人在五方有限会议室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 席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 《关于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及《关于制定<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 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工商登记 2017 年9 月1 日,经荆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发行人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21000597171477D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 的住所为荆州市深圳大道55 号,法定代表人为廖彬斌,注册资本为12,6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光电子元器件生产销售;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履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等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 发行人设立过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设立 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4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五方有限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 资产完整且完全独立于股东,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二)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光电子元 器件生产销售;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独立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廖彬斌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目前不 存在、将来亦不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文件并经本所承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44 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主要单位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公司职务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廖彬斌 董事长、总裁 念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五方群兴 执行事务合伙人 罗虹 董事、执行总裁 -- -- 奂微微 董事 -- -- 罗传泉 董事、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珠海市乐玖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魏蕾 董事 深圳市创达鑫电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念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张俊杰 董事 深圳市前海汇桥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苏州东方时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 深圳市永佳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监事 孙晓彦 独立董事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曾一龙 独立董事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 硕士生导师 杨云红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教授 王平 监事会主席 -- -- 罗义兵 监事 -- -- 赵刚 监事 -- -- 根据发行人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的声明与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总裁、 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 务部门并聘用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45 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属支行开设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账号为82010000001372838,发行人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了由荆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21000597171477D 的《营业执照》。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 本规范(试行)》及内部会计控制具体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需要,发行人设置了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经营机构,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了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