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北大荒:2019年半年度报告

时间:2019年08月27日 01:22:24 中财网

原标题:北大荒:2019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98 公司简称: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刘长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天元 总会计师 葛树峰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葛树峰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核心竞争力分析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
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4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 6
第四节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 8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13
第六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2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4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34
第九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35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35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 15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公司、本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垦集团、集团总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北大荒麦芽公司、麦芽公司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北大荒鑫都公司、鑫都房地产公司、鑫都公司



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大荒纸业公司、纸业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鑫亚公司、鑫亚公司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方山石墨公司、石墨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四方山石墨产业有限公司

北大荒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浩化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浩良河化肥有限公司

报告期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北大荒

公司的外文名称

Heilongjiang Agriculture Company Limite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HACL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刘长友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高建国

赵义军

联系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电话

0451-55195980

0451-55195963

传真

0451-55195986

0451-55195986

电子信箱

600598@hacl.cn

600598@hacl.cn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150090

公司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150090

公司网址

http://www.hacl.cn

电子信箱

600598@hacl.cn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

www.sse.com.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大荒

600598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1,689,752,185.18

1,762,239,528.55

-4.1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3,696,427.11

718,826,411.47

-2.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703,694,784.04

716,151,405.98

-1.7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83,946,190.67

2,190,266,715.51

-13.99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503,154,525.61

6,511,221,985.34

-0.12

总资产

9,065,924,610.92

7,973,466,675.38

13.70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6

0.404

-1.9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96

0.404

-1.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0.396

0.403

-1.7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3

11.27

减少0.84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10.43

11.23

减少0.80个百分点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
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82,427.03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121,416.1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99,921.3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2,278.74

合计

1,643.07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及行业情况说明

(一)主要业务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耕地发包经营;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的生产和销售;与种植业生产相关的技
术、信息及服务等;化肥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二)经营模式说明

1、耕地发包业务

公司实行以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公
司是耕地资源经营主体,对权属内的耕地资源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通过对权属内的耕
地发包经营和生产服务,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以
及其他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承包方式取得耕地资源的经营权,直接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双层经营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双层核算,双重利益主体。公司及家庭农场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



二是双层管理、责任明确。公司的统一管理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其目的是为家庭农
场提供最佳的生产经营环境与条件,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公司负责农业基础
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培训及市场信息支持。采取面授、电视讲座、印发
技术资料等形式,对家庭农场进行农作物综合高产栽培技术培训等。公司农技部门巡回进行田间
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指导家庭农场进行播种、施肥、施药、病虫草防治和中耕管理。统一组织
防洪除涝、防灾减灾。协调收获机械帮助家庭农场收获农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晾晒、清
选和储藏设施。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市场需求及价格信息。家庭农场负责其生产经营投入及生
产过程管理和农产品销售,是家庭农场自我利益实现的基础,家庭农场采取的是“两自理、四到户”

的生产经营方式,即生产费、生活费两自理,地块、机械、核算、盈亏四到户。其收入来源于生
产的产品对外自行销售的收入。


这种经营模式既有利于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分散生产经营风险,又有利于发挥机械
化、规模化、科技化等优势。


2、农产品销售业务

部分农业分公司销售家庭农场以实物方式缴纳承包费而缴纳的农产品;部分农业分公司结合
农产品市场行情,收购部分农产品再销售以获取收益。


3、房地产业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


(三)行业情况说明

公司所属农业行业,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现代化水平较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
粮生产基地,在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农机装备、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我国是世界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些年,国家粮食连年增产,
农业实现了综合生产能力质的飞跃,特别是国家每年都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来加快促进农
业发展。




二、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详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一、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三)资产、负
债情况分析”中相关资产变化情况说明。




三、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结构,促进各项改革和发展措施落地,不断提高公司核
心竞争力。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优势

公司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现代化水平最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土
地总面积1296万亩,拥有友谊、八五二、七星、八五六等16家农业分公司,主要生产水稻、玉
米、大豆等农产品。公司坐拥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的三江平原,地势平坦、耕地集中连片,为生
产有机、绿色农产品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2019年计划生产水稻、玉米、大豆等优质
农作物119.06亿斤;同时,公司绿色作物种植面积达536.39万亩,有机作物面积达78.44万亩,
在开发绿色、有机产品上具有巨大的拓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二)科技优势

公司与全国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形成合作共建关系,通过专家咨询、技术指导、科技培训、
合作选题、联合攻关等活动,累计开展包括耕作、栽培、植保等各类试验489项,提高了公司农
业生产整体科技水平。公司拥有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拥有16个农业科技推广中心,下设
植保站、气象站、试验站和土壤化验室即“三站一室”,建立了完善的病虫害预警服务体系、气
象预测预报服务体系、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测土配方施肥服务体系,有力地推进了地力培肥、良
种繁育、丰产栽培、化控技术、疫情防治、低碳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创新,加速了科技成果的引进
转化,保证了农业发展后劲。


(三)农机优势


公司区域拥有先进的农业装备技术水平,引进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卫星定位和自动导航系
统的大型拖拉机、大马力机械、联合收割机、精量点播机等农机具,截止目前,累计更新各类机
械10988台套,各农业分公司全面实现了飞机航化作业,加速了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步伐。


(四)组织优势

公司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管理传统,采取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
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积极性,也最大限度地控制
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组织化传统和组织化能力都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农业主产区,具体体现在作物
品种、功能区划、栽培技术等方面。下属的各农业分公司按照公司授权,每年初与家庭农场签订
《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家庭农场要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年度生产技术措施进行种植,并
接受检查指导。各农业分公司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家庭农场的种植进行全程监管和技术指导,
保证公司1000多万亩耕地均按照模式化栽培、标准化作业实施生产。


(五)基础设施优势

公司所属的16家农业分公司拥有各自的全过程智能控制的浸种催芽和育秧等生产服务设施;
用于烘干、晾晒、仓储的粮食管护设施;沟渠配套网络化、达到旱能灌、涝能排的农田水利设施;
集中统一管理的农机停放场地和库房等农机管护设施;农用飞机作业用的起降场地等基础设施。

为公司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已构建了完善的农业物联网管理系统运行体系,
通过平台搭建、网络构建、数据实时监测采集与传输、智能分析等功能,使得农业生产全过程可
控,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提升了农业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了公司农业现代化和信息
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有助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


(六)人才优势

公司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以发展吸引人;以业绩激励人;以事业凝聚人;以人文关
爱人”的人才理念,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管理人员队伍。现拥
有众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态度严谨认真、精通管理、熟悉市场、服务发展、扎根一
线的各类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拓展人才引进渠道,积
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竞争性配
置人才功能,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人岗匹配、素质优良、忠于事业、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人才队伍。


(七)管控优势

公司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治理层面三会一层
机构充分发挥职能,形成了科学规范、协调运转的治理体系。公司全面实施内控规范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并通过日常检查、培训、以及违规问责得措施,不断提升各项规章制度
的执行力。同时,公司积极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功能,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管控水平。






第四节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年初以来,公司以实现农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为工作目标,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提质增效和
节本降耗举措,在农业新品种种植、新技术推广、新机械更新和数字化建设方面持续发力,并取
得了扎实成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亿元,同比减少0.72亿元,同比下降4.11%;实现利润
总额6.9亿元,同比减少0.31亿元,同比下降4.3%。收入和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销售
被法院执行回的丽水雅居项目商品房数量同比大幅减少等原因所致,该项目住宅已于去年基本销
售完毕。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0.396元,每股同比减少0.008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10.43%,同比减少0.8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
30.58%,比年初增长9.69个百分点。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689,752,185.18

1,762,239,528.55

-4.11

营业成本

347,637,402.65

378,509,426.03

-8.16

销售费用

8,644,215.03

8,661,753.16

-0.20

管理费用

665,438,959.03

668,306,613.85

-0.43

财务费用

-2,041,991.56

-30,903,769.64

不适用

研发费用

456,872.91

1,884,337.59

-75.7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83,946,190.67

2,190,266,715.51

-13.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25,933,661.91

-1,842,292,662.29

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0,769,991.52

-479,933,895.63

不适用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收入16.90亿元,同比减少7248.73万元,下降4.11%,主
要原因为鑫都房地产公司销售丽水雅居项目商品房收入同比减少及农业分公司销售农用物资收入
同比增加形成。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成本3.48亿元,同比减少3087.20万元,下降8.16%,主
要原因为鑫都房地产公司销售丽水雅居项目商品房结转成本同比减少及农业分公司销售农用物资
结转成本同比增加形成。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销售费用864.42万元,同比减少1.75万元,下降0.20%。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管理费用6.65亿元,同比减少286.77万元,下降0.43%。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财务费用-204.20万元,同比增加2,886万元,主要原因为本报
告期结购性存款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和收益性质在“投资收益”项目列报形成。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研发费用45.69万元,同比减少142.75万元,下降75.75%,主
要原因为农业研究项目和农业推广项目支出同比减少形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84亿元,
同比减少3.06亿元,下降13.99%,主要原因为鑫都房地产公司销售丽水雅居项目商品房收现减
少及部分农业分公司于上年预收本年承包费及生产资料款。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26亿元,
同比增加5.16亿元,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结构性存款到期收回货币同比增加形成。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7.11亿元,同比
减少2.31亿元,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支付股东红利同比增加形成。




2 其他

(1) 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本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上期期末数

上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本期期末金
额较上期期
末变动比例
(%)

情况
说明

货币资金

61,183.94

6.75

31,352.22

3.93

95.15

注1

应收票据

163.81

0.02

243.81

0.03

-32.81

注2

应收账款

5,077.92

0.56

1,889.02

0.24

168.81

注3

预付款项

1,489.54

0.16

5,928.99

0.74

-74.88

注4

其他流动资产

315,141.16

34.76

216,931.11

27.21

45.27

注5

流动资产合计

426,302.02

47.02

304,563.54

38.20

39.97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100.00

0.26

不适用

注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100.00

0.12





不适用

注6

在建工程

3,795.94

0.42

2,311.97

0.29

64.19

注7

非流动资产合计

480,290.44

52.98

492,783.12

61.80

-2.54

/

预收款项

144,936.26

15.99

63,105.51

7.91

129.67

注8

其他应付款

62,240.56

6.87

34,860.54

4.37

78.54

注9

流动负债合计

265,467.48

29.28

154,417.28

19.37

71.92

/

其他综合收益

4.96







不适用

注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合计

650,315.45

71.73

651,122.20

81.66

-0.12

/



其他说明:

注1:“货币资金”比上期期末增长95.15%,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末定期存款4.5亿在其他货币资金
列报。


注2:“应收票据”比上期期末下降32.81%,主要原因为麦芽公司年初应收票据已到期收回货币资
金。


注3:“应收账款”比上期期末增长168.81%,主要原因为部分农业分公司家庭农场当年承包费暂
未交纳。


注4:“预付款项”比上期期末下降74.88%,主要原因为农业分公司上期期末预付的肥料采购款,
于本报告期收到肥料结算预付款形成。


注5:“其他流动资产”比上期期末增长45.27%,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开展国债逆回购及结构性存
款业务本金比年初增加和预付应由以后期间承担的社会保险比年初增加形成。


注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上期期末减少2100万元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比上期期末增加1100
万元,主要原因为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将上期期末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的非交易性
股权投资,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


注7:“在建工程”比上期期末增长64.19%,主要原因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报告期末暂未完
工形成。


注8:“预收款项”比上期期末增长129.67%,主要原因为农业分公司按《农业生产承包协议》预
收当年土地承包费形成。


注9:“其他应付款”比上期期末增长78.54%,主要原因为农业分公司家庭农场保证金和代收代付
生产资料款暂未支付形成。


注10:“其他综合收益”比上期期末增加4.96万元,主要原因为投资管理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佳沃
北大荒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形成。







2.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451,623,722.59

本报告期末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
451,623,722.59元。其中:公司自龙江银行购买定
期存款400,000,000.00元;鑫亚公司自建设银行购
买定期存款50,000,000.00元;友谊分公司依据《土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粮食管护项目晒场台面占
用耕地缴纳复垦保证金1,623,722.59元。


存货

11,084,844.29

子公司鑫亚公司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因货款结算纠纷提起诉讼,法院查封鑫亚公司亚麻
纱699,411.41元、亚麻布10,385,432.88元。


固定资产

25,925.03

子公司纸业公司与陈伟发生纠纷一案中,法院查封
纸业公司挖掘机2台,账面价值25,925.03元。


合计

462,734,491.91

/





3.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尚有未办妥房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8,598,933.10元,未办妥
房屋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农业分公司主要是科技园区、科研中心、作业站管理用房等生产设施、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浩良河化肥分公司、麦芽、纸业公司主要是一些生产(维修)车间、材料库
等在原厂址上改(扩)建。由于历史上的原因,部分房屋及建筑物缺少或未取得规划、消防等相关
手续,以及办理不及时形成的,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末公司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1,827万元,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期末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


本报告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少925.85万元,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实
现投资收益121万元。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主要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纸制品生产和销售

19,200

1,072.91

-13,745.68

-7.85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麦芽生产和销售

38,500

64,259.96

-25,766.07

-1,333.35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粮食收购和销售

5,000

39,640.23

-81,985.24

-145.05

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5,000

16,186.34

-10,813.66

178.98

北大荒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

5,000

4,238.36

3,990.10

-42.86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四方山石墨
产业有限公司

采矿业

1,000

2,224.12

996.74

1.31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咨询

10,000

5,513.63

5,513.63

-160.45



净利润同比变动情况说明:

(1)纸业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35.65万元,主要原因为上年以车辆偿还债务确认利得33万元。


(2)麦芽公司净利润同比减亏245.33万元,主要原因为上年秦皇岛麦芽处置锅炉损失减少和二
九一抵债房取暖费减少形成。


(3)鑫亚公司净利润同比减亏177.66万元,主要原因为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及土地使用税、
仓储费和诉讼费用下降形成。


(4)鑫都房地产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2,085.60万元,主要原因为丽水雅居项目商品房销售同比
减少形成。


(5)投资管理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71.54万元,主要原因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确认投资
损失形成。




2、主要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黑龙江北大荒全利
选煤有限公司

煤炭贸易

2,608

40.00

1,284.84

1,227.77



-19.12

黑龙江北大荒汉枫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粮食、化肥、大米
加工

4,000

40.00

656.53

-675.93

21.78

-511.47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金融业务

20,000

49.00

14,231.95

13,296.86

22.5

286.12

黑龙江北大荒浩良
河化肥有限公司

肥料制造;基础化
学原料制造等

30,000

49.00

39,993.85

26,670.90

258.44

-3,402.03

北大荒龙麦农业股
份有限公司

粮食收购,热力生
产和供应等

40,000

49.00

46,239.42

22,011.25

8,264.80

-680.17

佳沃北大荒农业控
股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等

30,000

30.00

24,051.46

18,078.95

19,718.05

-535.11

黑龙江省克东腐乳
有限公司

生产豆制品;调味
品等

4,473

22.36

8,186.91

4,018.91

1,047.00

-121.74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其他披露事项

(一)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
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自然风险。今年,由于受厄尔尼诺气候的影响,极端异常天气较多,突发性气候灾害发生
的几率较大,如后期多发极端异常天气,可能引发包括台风、冰雹、暴雨等自然灾害,一旦灾害
发生,一方面可能会造成家庭农场粮食减产;病虫害多发,导致粮食品质及产量下降,从而影响
家庭农场收益及承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基础设施损毁,导致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和维
修费用的增加。


针对上述自然风险,公司将做好灾害的预警预判,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做好可能发生的灾害
的应对措施及准备,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2、政策风险。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农业相关的产业政策,涉及包括粮食生产、耕地保
护、粮食市场定价等多个方面,通过农业相关补贴、最低收购价等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农户
种植积极性、引导了市场价格、稳定了粮食生产、增加了种植户的收入。后期,若上述耕地保护
政策及粮食市场定价政策发生变动,或将对公司土地发包经营产生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加强对农业政策的研判,推行标准种植模式,实施精细化管理,降低
成本增效益,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增强抵御政策风险的能
力。






(三)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
站的查询索引

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年4月26日

www.sse.com.cn

2019年4月27日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5月14日

www.sse.com.cn

2019年5月15日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三、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

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间及
期限

是否有
履行期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下一
步计划

与首次公开发
行相关的承诺

解决同业
竞争

黑龙江北大荒农
垦集团总公司

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因其下属的部分农场也从事稻谷
的深加工及其经营活动,就此同业竞争关系,集团公司特
向股份公司及其众多的股东保证和承诺,集团公司将会在
以后适当的时候进行相应的重组安排,以消除业已存在的
同业竞争关系,同意股份公司在上市后的将集团公司从事
稻谷深加工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在股份公司提出收购要约
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售与股份公司,以消除该同业竞争
关系,并在其经营业务中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中的控股
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众多
小股东的利益。”;“集团公司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
业务活动。”

2001年作
出,持续有效









与再融资相关
的承诺

解决同业
竞争

黑龙江北大荒农
垦集团总公司

主要内容是:“除已有的农业业务外,今后将不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007年作
出,持续有效














四、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2019年4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起诉
(申请)


应诉
(被申
请)方

承担连
带责任


诉讼
仲裁
类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涉
及金额

诉讼(仲
裁)是否
形成预
计负债
及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
执行情况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哈尔滨兴
隆饲料经
销有限公




诉讼

2010年11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
定玉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公司向法院提起
诉讼。


2,059,492.13



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提起反诉,诉
讼请求为公司给付294.4万元,法院经
三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3日作
出[2013]绥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书;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农
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于2014
年10月30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
6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返还
公司货款603,553.10元;第
二项被告偿还公司垫付的玉
米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
1,321,464.39元;第三项被
告给付公司利息109,405元
元;第四项驳回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第五项驳回被告全
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24,151元,由公司负担1,497
元,被告负担22,654元;反
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
二项;变更第三项利息数额
为34,301.93元利息。一审
案件受理费24,151元,由公
司负担17,369元,被告负担
6,782元;二审受理费17,369
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作出后,兴隆
公司在生效判决指定
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
能履行给付义务,公司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9月执行回款8
万元,其余款项仍待执
行。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北大荒青
枫亚麻纺
织有限公
司(应收

王熙刚、
陈卫东、
郑丽君、
满丽辉、

诉讼

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底,公司分批向青枫
亚麻公司销售亚麻和亚麻纱,合计价款总额为
198,486,208.42元,青枫亚麻公司尚欠付
94,484,646.46元及利息,故提起诉讼。


102,179,802.12



案件于2013年5月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理,2013年7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
青枫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公司
支付监管佣金7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

一审判决:一、青枫公司给
付鑫亚公司货款
24,404,519.16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二、如青枫公司不

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现处于执行中。





款)

刘学、肖
荣鹏

理费66.86元。法院于2013年12月
10日开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10月
22日作出[2013]黑高商初字第16号民
事判决书。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15
年3月23日受理本案,案号(2015)
民二终字第69号,于2015年7月23
日开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
作出(2015)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
决书。


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
偿部分,鑫亚公司以王熙刚、
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持
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鑫亚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四、驳回青枫公司反
诉请求。终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北大荒青
枫亚麻纺
织有限公
司(委托
加工)



诉讼

2012年12月23日,公司与青枫亚麻签订《亚
麻纱加工合同》,公司委托被告加工亚麻4000
吨。因被告在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隐瞒真实加
工进展情况,且迟迟不予交付产成品,故公司
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并返还未加工亚麻
原料及已加工产成品。


113,768,625.66



案件于2013年5月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理,2013年7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

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本
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3]
黑高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最高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本
案,于2015年5月13日、6月25日
开庭审理本案,于10月21日作出
(2015)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解除鑫亚公司与
青枫公司所签订的156号《亚
麻纱加工合同》,青枫公司
按《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
的加工系数4.628给付已加
工完成的亚麻纱成品及尚未
使用的亚麻原料。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
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青枫公司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长麻纱用料系数2.2、
其他用料系数按照《亚麻纱
加工合同》约定,给付鑫亚
公司已加工完毕的亚麻纱产
成品及尚未使用的亚麻原
料。


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
行法院组织公司、青枫
公司及九三圣龙公司
就查封的加工货物进
行交接,公司已接收青
枫亚麻部分亚麻纱产
成品、亚麻,案件现处
于执行中。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吉林省扶
余县长春
岭粮库、
扶余县粮
食国有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诉讼

2010年9月和2011年8月期间,公司原玉米部
与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库签订玉米、水稻委
托收购合同,2011年7月公司销售玉米提货时,
对方仅交付16109.445吨,其余8150.234吨无
货可提,财务预付款1428万元。公司于2012
年10月18日向农垦中院起诉长春岭粮库,因
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长春岭粮
库的全资股东,随同一并起诉。


25,637,552.53



2013年11月2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2013]垦商初字第10号判决书。


判决结果:被告扶余县长春
岭粮库偿还原告欠款
14,285,964.24元及违约金
300万元,合计
17,285,964.24元,驳回其他
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履行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4年1月17日向法
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材料,案件执行过程
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
执行财产,法院作出
(2014)垦商执字第
9-3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可在具备执行条
件时再申请执行并不
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黑龙江亚
德经贸有
限公司

黑龙江农
垦九三圣
龙亚麻产
业有限责



诉讼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
客户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债
权1,726,033元转让给公司,经公司催缴,仍

1,726,033



公司于2013年7月起诉至九三农垦法
院,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第一次开
庭,裁定将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
序,并于2014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煤款
及运费1,726,032.6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被执行人经营场所




任公司

不偿还。


理本案,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
九商初字第34号判决。


是租赁的,现已撤离,
且目前法院无法与被
执行人取得联系。


黑龙江亚
德经贸有
限公司

延寿志德
纺织有限
公司



诉讼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
客户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债权1,101,928元
转让给公司,经公司催缴,仍不偿还。


1,101,928



案件于2013年9月4日和10月30日
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于2013年12月2
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837号民事
判决。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延寿志
德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5日内给付公司欠款
1,101,927.6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
封了被告400余吨煤,
公司申请法院评估、拍
卖,但无人买受,且被
执行人公司已停止经
营,法院无法取得联
系。案件现处于执行
中。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大连恒承
农产品有
限公司

宋文建用
房产(601
平方米)
担保。


执行

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至12
月期间与公司合作经营黄豆、黑水稻等业务,
形成欠款,到今年初,尚欠129万元(帐面为
229万元,因与对方达成协议减免100万元未冲
帐)

1,370,000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编
号为[2013]绥商初字第132号。


调解结果:大连恒承农产品
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
日前给付公司欠款137万元;
连带责任方宋文建以其所有
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
区青山镇黎明村房屋(所有
权证号:吉房权证白字第
201208856号,建筑面积
601.65平方米)作为抵押财
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
未能给付公司欠款,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申请法院对宋文
建抵押房产进行评估、
拍卖,目前已达成房产
抵债意向,与法院协商
房产过户办理事宜,案
件现处于执行中,已执
行回款10万元。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东北建筑
安装工程
总公司、
纪长武

纪长武



2012年4月1日,公司与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
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公司向东北建安
公司销售螺纹钢370吨,总价款为150万元,
东北建安公司收货后一直未能支付货款。


1,638,000



公司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因东北建安公
司已不正常经营,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
方式无法送达,法院于2013年8月18
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于2013年12月
2日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1月14日,
法院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143号民
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被告东北建筑安
装总公司给付公司货款150
万元,利息13.3419万元,
被告纪长武对上述款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无可供执行财产。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
院下达(2015)沈和执
字第537号查证结果
通知书,因未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6年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
恢复执行。


北大荒龙
垦麦芽有
限公司

霍林郭勒
华泽麦业
有限公司





公司与其自2006年开始长期合作,并先期投入
大麦种子,但因遇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至今应
收帐款279万元。


2,790,000



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本
案,12月10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
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华泽麦业给付原
告欠款2,793,848.95元及利
息(2013年6月7日至给付
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
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
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
执行财产,暂时终结本
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




29,933元,原告负担3,152
元。


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
执行。


北大荒龙
垦麦芽有
限公司

阿尔山市
金仓商贸
有限责任
公司、张
国军



诉讼

2012年4月9日,公司与被告金仓商贸公司合
作大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告用于大麦种
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责收购。公司共计向
被告支付大麦款1172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麦
502.254吨。2013年10月17日,双方对账并
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
20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
军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但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能偿还欠
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
付利息。


12,579,174.87



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农垦中院提
起诉讼,2014年11月17日法院开庭
审理时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书案号为
[2014]垦商初字第40号。


调解结果:阿尔山市金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欠
公司1142万元,于2014年
12月20日前给付342万元,
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400
万元;2015年12月15日前
给付400万元;二被告未履
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公司
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上述
款项自2012年9月27日至
法院确定履行实际之日按月
千分之6.15给付利息。


现执行人无可供执行
财产,经法院拘留被执
行人后仍未发现可供
执行财产,暂时终结本
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
执行。


北大荒龙
垦麦芽有
限公司

哈尔滨益
源康科技
开发有限
公司



诉讼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
香玉于2011年11月三方合作出资设立哈尔滨
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项目,公
司同时提供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
求其偿还时,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公司
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1,078,686.3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
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于10月27日裁
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
11月1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14
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2014)松商
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借款
本金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分期支付相应利
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
未能如期履行给付义
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查封了益源康
公司机器设备一套,查
封到期后对机器设备
申请续封,仍处于执行
阶段。


北大荒龙
垦麦芽有
限公司

邹平汇超
保温节能
科技有限
公司





公司于2012年3月份,与邹平汇超保温节能科
技有限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术
及设备转让合同B》,总合同款金额178万,公
司于3月26日先支付50%转让款89万元,因我
方股份公司未批准此项目,我方于3月29日单
方提出让其暂停项目,并要求其退款,该公司
认为其已造成损失20余万元不予退款。


890,000



绥化农垦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9
月17日两次开庭。2013年11月5日
作出(2013)绥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农垦中院提起上
诉,农垦中院经审理于2014年4月29
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16号民事裁
定书。绥化农垦法院于2014年12月4
日、2015年1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本
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4]
绥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邹平汇
超公司不服该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于
2015年10月19日向农垦中院提起上
诉,农垦中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23
日作出[2016]黑81民终21号民事判决
书。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再审判决:解除
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签
订的《转让合同(B)》,邹
平汇超公司返还公司转让费
777,500元。终审判决:驳回
邹平汇超公司上诉,维持原
判。


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另
案公司欠付邹平汇超
公司欠款403,690元。

2016年4月16日,法
院作出(2016)黑8105
执108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欠付邹平汇超公
司的453,435.7元从
被执行欠款828,081
中扣除,剩余欠款本金
374,645.3元邹平汇
超公司应立即给付公
司,截止目前公司已执
行回款47,690元。由
于找不到被执行人也
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
年已终结本次执行。待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再恢复执行。


北大荒龙

黑龙江省



诉讼

公司与其进行大麦种植合作,因2012年自然状

8,410,000



农垦中院经审理作出(2013)垦民初字

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大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垦麦芽有
限公司

康尔麦动
物营养科
技有限公


况影响其农业受灾,导致大麦减产,无法偿还
大麦种植款项共计841万元。


第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诉至黑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7日
省高院开庭审理。2月17日高院作出
判决。


麦款841万元及利息-2012年
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日;未
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利息加
倍;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案件受理费70,679元
由康尔麦负担。


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
告偿还欠款21万元,
剩余款项无可供执行
财产,现法院已终结本
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
执行。


秦皇岛北
大荒龙业
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


黑龙江忠
信伟业房
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诉讼

2012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万元。

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
诉讼。


13,500,000



农垦中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调解书编
号为(2013)垦民初字第9号。


调解结果:被告忠信伟业给
付原告1350万元;逾期被告
承担1350万元自2013年3
月29日至给付日的利息;案
件受理费双方共同承担。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后,被告未能给
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被告偿还欠款
200万元,现案件处于
执行中,公司已查封被
执行人房产,并申请法
院评估、拍卖,以偿还
欠款。


秦皇岛北
大荒龙业
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


哈尔滨中
青房地产
开发有限
公司



诉讼

2011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万元。

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1500万元,故原告提
起诉讼。


35,000,000



哈尔滨市中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10
月14日作出(2014)哈民二民初字第
2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1月,
中青公司以双方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
不是借贷关系及判决支持给付经济补
偿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为
由,向黑龙江省高院就该一审判决书申
请再审。省高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
龙业公司送达了再审申请书及应诉材
料,并于6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5年12月2日判决。


一审判决:一、中青公司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
还龙业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
元;二、中青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龙业
公司2011年8月31日至2014
年3月26日止占用资金补偿
款6,327,580.82元。2014年
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占
用资金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

再审判决:驳回中青公司的
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青
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
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
期限届满后,中青公司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龙
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案件现处于
执行中,因查封土地仍
未能拆迁完毕,需继续
等待拆迁工作结束后,
才能申请法院对查封
土地进行评估、拍卖。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九三圣龙
亚麻产业
公司、北
大荒青枫
亚麻纺织
有限公司



诉讼

2012年5月15日,鑫亚公司与九三公司、青枫
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九三公司
为公司代加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鑫亚公
司向九三公司交付亚麻原料2292.3吨。但九三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
并拒绝交付产成品。合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
九三公司的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划、监管
交付、质量验收、负责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等
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故鑫亚公司
向法院提起诉讼。


65,014,251.7



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本案,案
号为[2016]黑81民初3号,法院向被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驳回,青
枫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
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
青枫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2016年11
月21日至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6)黑81
民初3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8
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终

一审判决:1、九三公司、青
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按照059号《亚麻纱
加工合同》及
XY-SLYMQFYM20120731-JGHT-GJ-110号《亚麻加工合同》
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
完成的亚麻纱及亚麻布;2、
驳回鑫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366,871.00
元,由鑫亚公司负担
183,435.50元,九三公司、
青枫公司负担183,435.50

案件正在执行中。





364号,并于2018年5月16日开庭,
鑫亚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收到黑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元。 二审判决:一、
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16)黑81民初3号民事判
决;二、黑龙江农垦九三圣
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北大
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L24N型
长麻纱366.98吨、S20N型短
麻纱23.239吨、S15N型短麻
纱205.2227吨、混支纱(短
麻纱)0.375吨、精络0.8113
吨、联络74.1225吨、亚麻
布61,405.2米。如不能给付,
应折价31,161,510.60元
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的损失;三、驳回北大
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理费366,871元,由北大荒
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3,435.50元,黑龙江农垦
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
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
限公司负担183,435.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50.07
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延寿志德
纺织有限
公司、北
大荒青枫
亚麻纺织
有限公司



诉讼

2012年5月21日,鑫亚公司与志德公司、青枫
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志德公司
为鑫亚公司加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鑫亚
公司向志德公司交付需加工亚麻原料645.15吨
及机短麻184.82吨。但志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
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拒绝交付产成品。

合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志德公司的加工行为
负有下达生产计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负
责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等责任。因二被告未履
行合同义务,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3,253,648.82



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本案,案
号为[2016]黑81民初4号,法院向被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
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2016年11月
21日至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于
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6)黑81
民初4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8
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终

一审判决:1、志德公司、青
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按照
XY-YSZDQFYM20120521-YMS-
064号《亚麻纱加工合同》的
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完
成的亚麻纱;2、驳回鑫亚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158,050.00元,由鑫亚
公司负担79,025.00元,志
德公司、青枫公司负担
79,025.00元。二审判决:一、
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案件正在执行中。





366号,并于2018年5月15日开庭,
鑫亚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二审
判决书。


(2016)黑81民初4号民事判
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
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
黑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主文
第一项为:延寿志德纺织有
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
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
日起六十日内按照
XY-YSZDQFYM-20120521-YMS-064号《亚麻纱加工合同》
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
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
149.2588吨亚麻纱(其中
L24N长麻纱68.9119吨+S15N
短麻纱80.3469吨)及精络
25.0681吨、联络50.1362吨。

如不能给付应折价
7,506,289.85元赔偿北大荒
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损
失。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50
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79,025元,延
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北大
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
担79,025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83,219.08元,由北大荒
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
案已审理终结。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丹东市前
阳棉麻纺
织厂、青
枫亚麻公




诉讼

2012年7月31日,鑫亚公司与前阳纺织厂、青
枫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约定前阳纺
织厂为公司加工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公司
向前阳纺织厂交付长麻纱原料161.04723吨、
短麻纱原料56.4135吨,共计217.46073吨。但
前阳纺织厂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
进度,也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
共同签章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续,2013年10月
15日,前阳纺织厂出具《说明》,主张其已向
青枫公司交货,然青枫公司对此不认可;因合
同约定青枫公司对加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
输计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等责任,鑫亚公
司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工产品,
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34,847,760.24



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本案,案
号为[2016]黑81民初6号,法院向被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
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2016年11月
21日至25日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农垦
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
(2016)黑81民初6号判决书。鑫亚公
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并于2018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
(2018)黑民终365号,并于2018年

一审判决:1、青枫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
XY-QYMMQFYM20120731-JGHT-GJ-111号《亚麻加工合同》
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
完成的亚麻布501,323.765
米;2、驳回鑫亚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二审判决:一、维
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16)黑81民初6号民事判
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龙
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6号民享判决主文第
一项为:北大荒青枫亚麻纺

案件正在执行中。





5月14日开庭,2018年7月27日,鑫
亚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判决书。


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
日起六十日内按照《111号亚
麻布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
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布501,323.765米,其中
101-50x54-63规格
461,407,795米,
2020-48x45-63规格39,915.97米。如不能给付应折
价9009,857.18元赔偿鑫亚
公司的损失。一审案件受理
费216,000元,由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08,000元,北大荒青枫亚麻
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08,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74,966.79元,由北大荒鑫亚
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
理终结。


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


泰安祝阳
林泰亚麻
纺织有限
公司、北
大荒青枫
亚麻纺织
有限公司



诉讼

2012年7月31日,鑫亚公司与祝阳公司、青枫
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约定祝阳公司
为鑫亚公司加工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鑫亚
公司向祝阳公司交付长麻纱原料41.075吨,短
麻纱原料55.75吨,共计96.825吨。但祝阳公
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也
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共同签章
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续,2013年10月17日,
祝阳公司出具《说明》,主张其已向青枫公司
交货,然青枫公司对此不认可;因合同约定青
枫公司对加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输计划、
监管交付、质量验收等责任,鑫亚公司多次向
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工产品,故鑫亚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14,228,014.5



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本案,案
号为[2016]黑81民初7号,法院向被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
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2016年11月
21日至25日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农垦
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
(2016)黑81民初7号判决书。鑫亚公
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并于2018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
(2018)黑民终363号,并于2018年
5月14日开庭,2018年7月27日,鑫
亚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1、青枫公司于本(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