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开阳价值优选混合: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时间:2019年08月27日 14:42:48 中财网

原标题: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开阳价值优选混合: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8月


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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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年
6月
5
日证监许可【2019】100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环
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市场风险,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
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
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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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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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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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泰开阳价值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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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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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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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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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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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号
24楼
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室
成立时间:2014年8月13日
法定代表人:章飚
注册资本:16,66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0521111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深圳派特纳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4%
深圳前海山小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6%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是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号文批准,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7年9月,因公司发展
需要,公司名称由“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2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42号文批准,本公司获得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和监事成员

章飚先生,博士研究生,董事长,2014年
8月起履行董事长职务。曾任安
徽财经大学计算机老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新产品开发小组组长、衍生产品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现任中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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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晖女士,硕士研究生,董事,2016年
4月起履行董事职务。曾任山东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
主任、部长,企业文化部总经理,信访办公室主任(兼),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党务工作部部长,纪委副书记。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董事会
秘书。


王丽敏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董事,2014年
9月起履行董事职务。

曾任山东齐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财务部业务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总部业务主管、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叶展先生,大学本科,董事。2018年
2月起履行董事职务。曾任上海证券
报记者、编辑、机构部主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市场总监,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


孙海昕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监事,2014年
9月起履行监事职务。

曾任山东银行学校实验银行职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展业证券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证券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登
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2、高级管理人员

叶展先生,公司首席执行官,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徐建东先生,大学本科,公司总经理。曾任泰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
务部交易员,泰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赤峰路营业部总经理、济南山大路营业部总经理、莱芜管理总部总经理、济南
第二管理总部总经理、泰安管理总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证券资
产管理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2018年
4月至今,担任目前职务。


王洪懿先生,大学本科,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兼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兼财务负责人。曾任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员,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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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
书。2018年
7月至今,担任目前职务。


黄文卿先生,硕士研究生,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分析研究员、衍生产品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经理,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2015年3月至
今,担任目前职务。


应晨奇先生,硕士研究生,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曾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清算员、资产管理总部风控经理、清算中心主任、登记结算中
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运营管理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董事副总
经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2019年
6月至今,担
任目前职务。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诚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基金业务
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2018年
12月
5日至今任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20日至今任中泰玉衡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田瑀先生,复旦大学理学硕士,现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曾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投
资经理,担任“齐鲁星晖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曾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专户投资经理。2019年4月19日至今任中泰玉
衡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叶展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和监事成员的介绍。


黄文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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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晨奇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王洪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姜诚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基金经理的介绍。

5、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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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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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
经营目标的实现,适应发展的需要。总体而言,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同时,在制度中已就
各部门控制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设立了民主、透明的三级风险控制体系、投
资决策体系、经营决策体系等体系,风控合规体系独立运作,建立了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1、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系统规范、行
之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行政决策体系,由股东、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各专
业委员会构成。股东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
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根据权限分工提交股
东审议。监事对董事、公司首席执行官履行公司职责及对公司开展的重要业务进
行监督。首席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充分发挥公司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员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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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与中泰证券其他业务分离,有效保护客
户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体系,下设
各职能部门,有专业岗位负责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
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


4、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适应监管要求,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了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在组织上、职责上
为内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强化了公司的内控建
设,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确保相关业务运作均依法合规。为确保公司业务的运作和
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公司先后出台了系列内部管理制度,涵盖公司治理、行政
管理、人力管理、业务运行、风险控制等。


5、内控防线

公司根据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
防线:

(1)公司各部门均建立了详细岗位职责说明书和业务流程,明确了各岗位
职责,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
责任。公司建立了岗位职责说明,岗位权责分明,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岗位授权明确,前中后台部门相互制衡、部门岗位相互监督,关键岗位建立了复
核流程。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业务流程体系,保障业务处理传递凭证及信息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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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有效性。公司建立了清晰的报告系统,根据业务条线、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业
务条线报告流程、合规条线报告流程、风控条线报告流程、市场条线报告流程、
后台条线报告流程,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及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不同的沟通报告路
径,设定不同的报告层级,报告系统清晰有效。


6、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司业务运作
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客户
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客户委托资产的保值
增值。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三级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共分三个层次:第
一层次为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二层次为公司经营层下设的风险控制执
行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风险管理部;第三层次为各业务部门的一线风险管理。


为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
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业务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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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32,226.9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10,983.10亿
元,增幅4.96%。本集团全年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83.73亿
元至
3,081.60亿元,增幅2.79%;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120.11亿元至
2,556.26
亿元,增幅4.93%。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体系全国性商业银
行综合排名第一”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8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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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高级经理,重组办高级经理、高级副经理,公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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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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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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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号
24楼
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章飚
电话:021-20521010
传真:021-688837722、其他销售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同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号
24楼
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章飚
传真:021-50933716
客户服务专线:021-2052111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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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金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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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9】1007号文
(《关于准予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
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上限的限制。

五、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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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

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为

3.00元,则可得到
9,884.42份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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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平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设置其他限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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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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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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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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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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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监管机
构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
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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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1.20%
3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日但少于
36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
等于
36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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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180日≤Y<360日
0.20%
Y≥36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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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00=9,473.2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
9,473.2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
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元,则其可获
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1.50%=153.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153.00=10,04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47.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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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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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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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程序办理,或按照前述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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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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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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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紧密跟踪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周期变动特征,挖掘各个行业具有
领先指标和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力求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国
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以基于宏观、政策及市场分析的综合研究为主,由基金经理和
研究员组成的投研团队及时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重点关
注包括
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情况、通胀率和利率等
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将综合分析大类资产的预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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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风险特征及其变化方向,将基金资产动态配置在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之
间,同时兼顾动态资产配置中的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市系统性上涨阶段抓住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机会,在股市系统性下跌阶段利用
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金融工具保持货币购买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筛选可
选标的以提升选股效率,再通过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竞争格局、竞争优势、盈利
模式等定性分析精选个股,深入研究、多方验证、持续跟踪,力争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获得可观收益。


在选择个股时,主要关注两类标的,一是估值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竞争优势
明确的白马股,二是估值合理具有明确成长性的成长股。


选股思路为:中长期研究基于产业政策、需求趋势、供需力量边际贡献、行
业壁垒、商业模式与技术变迁等因素对行业竞争格局演变的影响选出细分子行
业,然后比较子行业内上市公司战略、产品、渠道、资源与能力等方面的优势,
评判拟投资企业的行业竞争地位以及业绩驱动因素,最后运用主营业务收入、
EBITDA、净利润等预期增长率指标,结合公司营运指标(如固定资产周转率等)
以及经营杠杆指标(如权益乘数等),对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投资价值评估是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
利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
P/E、P/B、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个股估值
水平(中证
800指数的市净率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当中证
800指数
的市净率
P/B位于历史
90分位及以上时,股票总仓位为
0-40%;当中证
800指
数的市净率
P/B位于历史
90分位以下和历史
75分位及以上时,股票总仓位为
20%至
60%;当中证
800指数的市净率
P/B位于历史
75分位以下和历史
25分位
以上时,股票总仓位为
35%至
80%;当中证
800指数的市净率
P/B位于历史
25
分位及以下时,股票总仓位为50%至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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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公司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工具。

此类资产的投资目标是获得稳定的收益。


(1)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
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
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2)在可转换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
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
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
场投资操作,重点选择信用风险可控、债券溢价率较低或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行
业基本面好、估值合理的低转股溢价转债投资,力争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获
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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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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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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