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8月27日 14:43:0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日证监许可[2019]1200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
投资组合,量化模型仅是选股模型,并不基于量化模型进行高频交易。在实际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选择股票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存在失效并
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同时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发生重
大变化也可能会影响模型的有效性,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备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8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财产..............................................................................................................................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六、风险揭示..............................................................................................................................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二十二、备查文件........................................................................................................................112


1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电子行业
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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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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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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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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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楼
1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楼
19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年
12月
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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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
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回报
1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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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
甘肃省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
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
购中主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
成员。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甘
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
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徐丹:董事。女,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曾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
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业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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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年
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
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
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亿阳信
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电子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
长、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
医院学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
部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
通董事、副总裁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
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
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
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总会计师,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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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羡:监事。女,会计与金融专业学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师。


宋锋: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男,理学硕士。2018年
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
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
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2007年
5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
师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
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
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年
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新
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
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
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
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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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

邓默:男,中国籍,数学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1年
6月加入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金融工程与产品设计工作;2015年
1月
6日至
2015年
6月
30日担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
7月
1日至
2017年
3月
10日担任产品创新部副总经理;2015年
9月
9日至
2017年
4月
26日担任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9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9月
9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
2月
2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8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公
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艾定飞:男,中国籍,应用物理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年
7月至
2017年
6月,就职于高盛集团金融部,任副总裁;2017年
7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量化研究员;2017年
9月
1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量化进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
11月
26日起至今担任华商
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林谦: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

11


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翟金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商稳健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
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回报
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海宝: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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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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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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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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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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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
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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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
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
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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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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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年度,
集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
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
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
报》“
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
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
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
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
处等
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
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
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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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
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
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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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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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楼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楼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其他代销机构: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楼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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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9年7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1200号文,完成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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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
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
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6、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期间上述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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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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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86.42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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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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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下同),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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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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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
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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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赎回费率
T<
7日
1.5%
7日

T<
30日
0.75%
30日

T<
1年
0.5%
1年

T<
2年
0.25%
T ≥
2年
0

注:1年指365日,1个月指30日,以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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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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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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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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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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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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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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