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100: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100: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 八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7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1327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 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投资者 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 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申购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 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 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 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 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 ................................ ................................ ................................ ................ 1 二、释 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 ................................ ................................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5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 7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 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 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 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简称 ETF 17、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 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1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48、标的指数:指 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 之日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 - 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 65215588 传真 ( 010 )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和武汉分公司。公司 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54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混合、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 QDII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 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 接、嘉实黄金( QDII - FOF - LOF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 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 产( QDII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 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 货币、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 、嘉实医疗保健 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 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 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 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 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 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 ( LOF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 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 QDII - LOF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 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 板 ETF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 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 实金融精选股票、 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期混合、嘉 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 )、 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养老 2040 混合( FOF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 - 3 政金债指数、 嘉实养老 2050 混合( FOF )、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 50ETF 、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 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 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 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 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 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 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 (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主管,贝恩 (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部 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 MD ,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 球首席运营官、 MD ,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 至 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 AIG )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 担任研究投资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 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 经理( MD )、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研究发 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 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 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 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 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现任稽核部执行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 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2 、基金经理 李直先生 , 2014 年 7 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硕士研究生, 4 年 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7 年 12 月 26 日 起担任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 2019 年 3 月 30 日 起任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金猛先生,硕士研究生, 7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工作。 2014 年 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 量化投资部。 2018 年 9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经理。 高峰先生 , 硕士研究生, 4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衍生品交易员。 2015 年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 2 日起担任嘉实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 I - LOF)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 Smart Beta 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 Beta 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Smart - Beta 和量化投资首席投资官杨 宇先生,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部门负责人刘斌先生、陈正宪先 生、何如女士。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内部控制制度是公 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 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 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 在 境内、外 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6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南大街 7 号 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 010 ) 65215588 传真 ( 010 )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 - 11 单元 电话 ( 021 ) 38789658 传真 ( 021 )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 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 05 单元 电话 ( 028 ) 86202100 传真 ( 028 )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 0755 ) 25870686 传真 ( 0755 )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 0591 ) 88013670 传真 ( 0591 )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 025 ) 66671118 传真 ( 025 )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 、 203 单元 单元 电话 ( 020 ) 62305005 传真 ( 020 ) 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3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上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申购赎回代 理 券商、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 (三)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 59378856 传真: 010 - 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 021 ) 5115 0298 传真:( 021 ) 5115 0398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经办律师:刘佳、 范佳斐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 010 ) 58152145 传真: (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9 年 7 月 22 日 《关于准予嘉实中证新 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27 号)注册 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 类型 和标的指数 1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指数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三 )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募集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 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或股票 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结果 以及基金合同生效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 、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 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发售 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4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五)基金的认购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 不高于 0.8%,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 50万份≤M<100万份 0.5% M≥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 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 ,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 办理认 购手续。 4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 1 +佣金比率 )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佣金比率 5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 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 (九)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 ,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 ( 含 5 万份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3 、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 , 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 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金额和 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认购价格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 、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 + 2 日内进行有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 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 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 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 的发 售代理机构 确定 。 2 、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其所认购基 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 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 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 股票。 4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 、特殊情形 ( 1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 2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个股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 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 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2 日公告限制认购规 模的个股名单。基金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 10 只。 (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 、清算交收: T 日日终( 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 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T+1 日 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 结,并将投资 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 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 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 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 有效认购数 量) /1.00 .i 其中, ( 1 )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i=1 。 ( 2 ) “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 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 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 除息: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 送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1 +每股送股比例 ) ③ 配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配股价 × 配股比例 )/(1 +每股配股比例 ) ④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配股价 × 配股比例 )/(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 配股比例 ) ⑤ 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 = ( T 日均价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 1+ 每股 送股比例) ⑥ 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 ( T 日均价 + 配股价 × 配股比例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 1+ 每股配股比例) ⑦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配股价 × 配股比例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 )/(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 ( 3 ) “ 有效认购数量 ”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 票股数。 有效认购数量的具体确认原则和方法,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公告。若某一股票在股票 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 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二)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