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恒天海龙:2019年半年度报告

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7:30:40 中财网

原标题:恒天海龙:2019年半年度报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019年08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孙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庄旭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庄旭升
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了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与兴乐集团、虞文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辽民初字41号裁定书,因案
件需要,冻结了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00,000,000股股票。上述冻结股份200,000,000股, 占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3.1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
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公告详情参见2018年12月29日披露 的2018-030
号公告),兴乐集团已针对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中的第四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9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18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5.94元、55,810.68元,由其各自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9年8月1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执52号。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民初41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
尚未收到进一步进展材料。兴乐集团股份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但鉴于公
司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全部股份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动风险。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5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 8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 10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15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3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36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37
第九节 公司债相关情况............................................................................................................................................................ 39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40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112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本公司或恒天海龙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博莱特公司、博莱特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恒天、恒天集团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会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指定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兴乐集团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恒天海龙

股票代码

000677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

恒天海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孙健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姜大广

王志军

联系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

电话

0536-7530007

0536-7530007

传真

0536-7530677

0536-7530677

电子信箱

716071958@qq.com

716071958@qq.com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18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报告期无变化,具
体可参见2018年年报。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营业收入(元)

408,077,863.83

334,359,593.55

22.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675,155.85

2,031,320.15

31.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元)

2,484,874.36

1,811,918.73

37.1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322,280.06

4,926,492.11

89.2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31

0.0024

29.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31

0.0024

29.1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97%

0.74%

0.23%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元)

866,777,289.82

872,712,659.54

-0.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76,470,848.30

273,795,692.45

0.98%



五、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
分)

-22,302.6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00,00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24,681.52



减:所得税影响额

131,170.3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80,927.04






合计

190,281.49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莱特是国内最早研制开发高模低缩浸胶涤纶帘子布和帆布的企业,规模、品种、设备
工艺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注册资本5.22亿元,员工900余人,占地面积35.3万平方米。


公司主导产品为高性能高模低缩浸胶涤纶帘子布、帆布。主要生产设备高模低缩工业长丝生产线、双浴
法浸胶生产线系从德国、美国等引进。研制生产的普通和HMLS浸胶聚酯帘子布、锦纶帘子布,输送带用涤锦
帆布(EP)、输送带用锦纶帆布(NN)、输送带用涤纶帆布(EE/PP),特种帆布系列有芳纶帆布、横向刚性布、
油罐用聚酯方平帆布、直径直纬帆布、输送带用、防撕裂帆布等产品,广泛适用于橡胶轮胎、三角带、输送
带、胶管、防弹服、军用软体油罐、渔网和橡胶水坝等产品的制作,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出口六十多个
国家和地区。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完善的科研开发体系,技术中心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纤维骨架材料研发中心、
山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纤维骨架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中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共同创建的“中
国橡胶工业协会纤维骨架材料研发中心”是国内纤维骨架材料行业唯一的一家专业科研机构。研制开发的高
性能高模低缩浸胶涤纶帘子布、EP帆布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芳纶帆布填补国内空白。公司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19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8,077,863.83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2,675,155.85元,较去年增长31.7;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22,280.06元,较去年增长
89.23%;截止2019年6月底,公司总资产为866,777,289.82元。


二、主要资产重大变化情况

1、主要资产重大变化情况

2、主要境外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公司属于无污染企业,无“三废”排放,无环保压力。同时具有以下领先优势:

1.销售领先优势

产品认证期对于高模低收缩涤纶骨架材料生产企业来讲,是一个缓慢的、很残酷的过程,主要因为高模低收缩涤纶骨架
材料认证期太长,一般需要一年以上时间,国外著名轮胎公司认证期更长,如法国米其林公司需要2年。博莱特公司国内最
早开发生产高模低收缩涤纶骨架材料,已通过国内外大部分著名轮胎公司的认证,如米其林集团、住友集团、固特异集团、
锦湖集团、德国大陆集团、森佩理特集团、倍耐力集团等,拥有了固定的销售渠道,在同行业内取得了领先优势。占国内总
需求的11.5%,经中国橡胶协会统计,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为第三位,这是同行业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销售优势。



2.技术领先优势

在高模低收缩涤纶骨架材料开发初期,加强同科研院所的沟通与合作,早在1998年就完成同北京橡胶研究院共同承担的
“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模量、低收缩聚酯帘线开发与应用”的研究课题,在行业内取得了领先地位,具有国际先进
水平。


产品的技术指标已经达到或超过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的产品指标。用该骨架材料制作的子午胎比如三角、成山、朝阳、
东风等被评为中国十大名牌。2000年企业参加起草由国家轮标委组织的“子午线轮胎用聚酯浸胶帘子布国家标准”。公司的“神
龙”牌涤纶浸胶帘子布荣获“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山东名牌”称号。高模低缩涤纶帘子布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产品及
技术均填补国内空白,代表了骨架材料行业的发展方向和领先水平。


3.成本领先优势

相比较购买工业丝作为主要原材料进行高模低缩涤纶骨架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讲,博莱特公司更占有成本优势,公司已经
具有10800吨自工业丝到浸胶帘子布的产业链、完备的公用工程设施以及部分厂房车间。同时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体系、成
本测控体系、预算管理体系的建设,有效的降低了成本,留足了利润空间。


4.品牌优势

博莱特公司一直注重于产品品牌建设,品牌战略作为公司长期发展的三大战略之一得到有力的贯彻和实施,并采取严格
和完善的质保体系来进行维护和保证,1998年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2005年在行业内首家也是唯一一家通过了质量管
理ISO9001、环境管理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OHS18001体系“三合一”认证,以及2009年取得的TS16949体系证书,在
品牌知名度、品质认知度、品牌忠诚度等方面构成博莱特公司“神龙”牌涤纶帘子布良好的品牌资产。公司的“神龙”牌涤纶浸
胶帘子布荣获“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山东名牌”称号,“神龙”牌涤纶浸胶帘子布已被国内外著名轮胎企业所认知和接受,成为
企业制胜市场的关键。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概述

今年上半年,面对国内经济下行和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不利影响,公司坚持深入实施“两增一优”市场战略,进一步抓
质量、降消耗、提效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科学决策,市场营销成效显著。


年初以来,经济下行持续蔓延,全球汽车销量出现下滑,整个轮胎行业不景气,帘子布市场需求疲软。美国单方面提高
关税,导致出口美国帆布产品利润空间缩减,国内轮胎企业也遭受不同程度打击。面对一系列不利因素,公司,继续深入实
施“两增一优”市场战略,加大接单力度,市场营销再创新高。


一是深入实施“两增一优”市场战略,营销工作呈现新局面。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公司不断优化客户布局,在稳固原
有客户基础上,加大帘子布市场开发力度,并逐步向高端优质客户群体拓展;努力增加工业丝、帘帆布产品的出口份额,重
点加大对欧洲、亚洲市场的攻关力度;同时对帆布订单进行合理优化。帘子布方面:通过加大对倍耐力、中策橡胶、青岛耐
克森、南港轮胎、东营方兴等老客户攻关力度,较去年同期相比销量增加。成功开发了南韩、泰国、日本、俄罗斯等一批合
作前景较好的帘子布客户,出口市场创历史最好水平。帆布方面:重点加强与大陆集团、日本横滨两大客户的战略合作。另
外,南韩大陆、西班牙等一批成规模、利润率较高的帆布优质客户已经逐步起量。同时,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销售芳纶直
径直纬芳纶帆布及加工芳纶机织布,芳纶加捻线等,培育了新的效益增长点。


二是优化经营策略,强化激励机制。为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调整承包基数;调整溢价与销量基数挂靠比例,实施末
位淘汰制,进一步激发了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合理压缩原材料采购,减少两金占用。今年以来,企业资金普遍短缺,公司加大货款回收
和清欠力度,较好地保证了企业资金运营。合理压缩原材料采购量,重点优化调整接单发货流程,加强库存控制,有效降低
了资金占用。


二、撸袖实干,生产管理持续改善。


近几年来,行业产能过剩,同质化竞争不断加剧,公司以生产管理为着力点,苦炼内功,夯实基础,严格推行IATF16949
体系管理,充分利用QSB快速反应平台,加强现场及定置管理,稳步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加强体系建设,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今年1-6月份,先后完成公司主要客户的现场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客户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吸取采纳,通过查漏补缺, IATF16949体系和QSB体系运行进一步优化,现场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产
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是修订考核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积极开展“学先进、找差距、树标杆”活动,加强对标管理,重新修改考核
办法,对产量、质量、消耗等各项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真正实现多劳多得,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深入挖潜,降本增效。为降低帆布成本,积极推进用高旦活化丝作经线生产帆布,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
加大木轴、纸钢轴、托盘等维修使用和纸管等包装材料回收使用量,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四是加大设备管理力度,降低维修费用,全面推进能源管理。为进一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加大设备的检查考核和维修
保养力度,从严格控制配件计划和质量,抓好进口配件国产化应用,修旧利废等多方面开展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经过双
方协商,从平顶山神马实业购买巴马格纺丝设备配件,保证了工业丝生产线配件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同潍坊鲁源万佳电气
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售电代理协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节约电费。


五是多措并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今年以来,公司始终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层层签定《安全环
保目标责任书》,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劳保用品、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应急救援与演练、环境保护、职业健
康等各个方面加大投入,为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提供了可靠保障。


三、锐意进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公司不断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以客户需求为目标,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取得了明显效果,上


半年,共完成了70余项新产品及差异化产品开发。


帘子布开发方面:主要是住友集团方面、青岛耐克森、南港轮胎、锦湖轮胎、兖州倍耐力、意大利特瑞堡等。


帆布开发方面:主要是日本横滨、大陆集团、南韩东一、俄罗斯红三角等。


新材料新配方开发方面:主要是对莱赛尔纤维及粘胶人造丝纤维材料上进行了试验储备,为人造丝帘布开发项目进行了
先期技术储备。耐高温胶料浸渍体系研究按步推进。


技术进步方面:作为主要起草承担单位,完成了行业标准《输送带用聚酯直经直纬帆布标准》的标准的起草制定。申报
的1项发明专利“一种帘子布用高强低缩涤纶工业长丝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2019年3月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申报的“防
弹头盔用高性能芳纶机织布的研究开发”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获山东省工信厅批准,并获得山东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
业”荣誉称号。


二、主营业务分析

参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一、概述”相关内容。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

408,077,863.83

334,359,593.55

22.05%



营业成本

342,245,927.70

295,051,194.58

16.00%



销售费用

15,709,891.91

10,897,946.09

44.15%

主要是与销量有关的
运费、港杂费、海运
费、佣金、业务经费
等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

14,305,708.74

11,479,601.02

24.62%



财务费用

4,244,321.22

4,842,485.90

-12.35%



所得税费用

5,177,344.80

3,985,162.02

29.9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9,322,280.06

4,926,492.11

89.23%

主要是本年调整了票
据与现汇支付比例,
现汇付款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4,690,215.31

-11,592,538.10

59.54%

主要是去年工业丝项
目付款较多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8,268,211.35

17,857,743.91

-53.70%

主要是本年偿还金融
机构借款同比增加所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11,427,684.29

8,790,233.13

30.00%

主要是投资活动同期
减少,经营活动同期
增加所致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
年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
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
同期增减

分行业

帘帆布

397,564,248.91

340,990,452.42

14.23%

23.70%

16.15%

5.58%

分产品

帘帆布

397,564,248.91

340,990,452.42

14.23%

23.70%

16.15%

5.58%

分地区

国内

191,946,744.64

170,259,712.74

11.30%

16.34%

13.57%

2.17%

国外

205,617,504.27

170,730,739.68

16.97%

31.47%

18.85%

8.82%



三、非主营业务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四、资产及负债状况

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同期末

比重增


重大变动说明

金额

占总资产
比例

金额

占总资产
比例

货币资金

33,399,835.30

3.85%

38,552,106.07

4.40%

-0.55%



应收账款

167,375,302.61

19.31%

168,872,086.40

19.29%

0.02%



存货

83,811,763.45

9.67%

72,641,791.73

8.30%

1.37%



固定资产

444,359,944.64

51.27%

366,292,363.79

41.84%

9.43%



在建工程





81,295,306.70

9.29%

-9.29%



短期借款

60,000,000.00

6.92%

53,800,000.00

6.15%

0.77%



长期借款





19,370,000.00

2.21%

-2.21%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 适用 √ 不适用

3、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五、投资状况分析

1、总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六、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1、出售重大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出售重大资产。



2、出售重大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主要业务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营业利


净利润

山东海龙
博莱特化
纤有限责
任公司

子公司

帘帆布生
产与销售

522,006,065.00

963,640,442.67

791,800,367.40

408,077,863.83

21,809,300.99

16,442,204.46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辽宁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了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虞文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辽
民初字41号裁定书,因案件需要,冻结了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00,000,000股股票。上述冻结股份200,000,000股, 占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3.1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公
告详情参见2018年12月29日披露 的2018-030号公告),兴乐集团已针对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中的第四项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
终18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8,165.94元、55,810.68元,由其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8月1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执52号。裁定如
下:本院(2018)辽民初41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进一步进展材料。兴乐集团股份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但鉴于公司控
股股东兴乐集团全部股份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动风险。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会议类型

投资者参与比例

召开日期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

34.09%

2019年04月25


2019年04月26


2019-019

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33.64%

2019年06月25


2019年06月26


2019-035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适用 √ 不适用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
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五、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八、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基本
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预
计负债

诉讼(仲
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
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莱
州华盛丝织有
限公司案

10.54



莱州市人
民法院作
出(2014)
莱州商初
字第387
号民事判
决书,该
判决已生
效。


一审结果:莱州
华盛丝织有限
公司支付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货款
105444.85元,
支付恒天海龙
股份有限公司
按105444.85元
比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逾
期付款利息。


已申请强制
执行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新
乡市康华精纺
有限公司案

35.58



新乡市红
旗区人民
法院作出
(2014)
红民二初
字第311
号民事判
决书;新
乡市中级
人民法院
作出
(2015)
新中民二
终字第
439号民
事判决
书。


一审结果:新乡
市康华精纺有
限公司支付恒
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
355829.38元及
利息,驳回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已申请强制
执行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新

17.13



新乡市红
旗区人民

一审结果:新乡
市康华精纺有

已申请强制
执行








乡市康华精纺
有限公司案

法院作出
(2014)
红民二初
字第312
号民事判
决书;新
乡市中级
人民法院
作出
(2015)
新中民二
终字第
505号民
事判决
书。


限公司支付恒
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
171264.88元及
利息,驳回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新
乡市康乐化纤
有限公司案

24.11



新乡市牧
野区人民
法院
(2014)
牧民二初
字第472
号民事判
决书;新
乡市中级
人民法院
作出
(2016)
豫07民
终1307
号民事判
决书。


一审结果:新乡
市康乐化纤有
限公司支付恒
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
241105.12元及
利息。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已申请强制
执行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新
乡市康乐化纤
有限公司案

11.1



新乡市牧
野区人民
法院
(2014)
牧民二初
字第473
号民事判
决书,新
乡康乐化
纤有限公
司不服一
审判决;
新乡市中

一审结果:新乡
市康乐化纤有
限公司支付恒
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
111010.44元及
利息。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已申请强制
执行








级人民法
院作出
(2016)
豫07民
终1304
号民事判
决书。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江
阴市纽哈伯国
际贸易有限公
司案

50



江阴市人
民法院作
出(2016)
苏0281
民初3996
号。


一审结果:江阴
市纽哈伯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500000元
及利息(自2016
年3月23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
档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驳回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已申请强制
执行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高
密市锦泽纺织
有限公司案

6.88



潍坊市寒
亭区人民
法院作出
(2015)
寒商初字
第360号
民事判决


一审结果:高密
市锦泽纺织有
限公司支付原
告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货
款68849元及
利息(自2014
年4月5日起,
按中国人民 银
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计
算至判决生效
之日),限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
内付清。


已申请强制
执行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诉沛

43.98



潍坊市寒
亭区人民

一审结果:沛县
汉风纺织有限

已申请强制
执行








县汉风纺织有
限公司案

法院作出
(2015)
寒商初字
第371号
民事判决
书。


公司支付原告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货款
439750.25元及
利息(自2015
年8月3日始,
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计
算至款项付清
之日止),限本
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付清。


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
诉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
纷一案,因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原山东海
龙股份有限公
司)于2011年4
月就其固定资
产向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投保财产
综合险,并提交
投保单。阳光财
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山东省
分公司于2011
年4月19日同
意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投
保申请,并出具
了保单明细表
等,保单号为
1025301022011000034,保险金
额为
137064592.56

38.37



坊市仲裁
委员于
2018年1
月16日
作出
(2017)
潍仲字第
0473号裁
决书

驳回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的仲裁请
求,本案仲裁费
用 由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承担。











元,保险期限自
2011年4月19
日0时起至2012
年4月18日24
时止,保费总金
额为383780.86
元,交费止期为
2011年5月4
日。双方保险合
同签订后,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由于破产
重整事宜,经阳
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山
东省分公司多
次催收一直未
缴纳所欠保费,
为维护合法权
益,特依约定提
起仲裁,要求支
付保险费
383780.86元并
承担仲裁费用
裁费用。


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
诉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
纷一案,因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原山东海
龙股份有限公
司)于2011年1
月就其固定资
产向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投保财产
综合险,并提交
投保单。阳光财
产保险股份有

67.07



潍坊市仲
裁委员于
2018年1
月16日
作出
(2017)
潍仲字第
0474号裁
决书

驳回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的仲裁请
求,本案仲裁费
用 由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承担










限公司山东省
分公司于2011
年1月7日同意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投保
申请,并出具了
保单明细表等,
保单号为
1025301022011000002,保险金
额为
239461524.49
元,保险期限自
2011年1月7日
0时起至2012年
1月6日24时
止,保费总金额
为670492.27
元,同时约定了
分三期支付保
险费,第一期保
费223497.42
元,交费起期为
2011年1月7
日,止期为2011
年1月22日;
第二期保费
223497.42元,
交费止期为
2011年5月23
日;第三期保费
223497.43元,
交费止期为
2011年9月21
日。双方保险合
同签订后,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由于破产
重整事宜,经阳
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山
东省分公司多
次催收一直未
缴纳所欠保费,




为维护合法权
益,特依约定提
起仲裁,要求支
付保险费
670692.27元并
承担仲裁费用。


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
诉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
纷一案,因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原山东海
龙股份有限公
司)于2010年2
月就其固定资
产向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投保财产
综合险,并提交
投保单。阳光财
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山东省
分公司于2010
年2月9日同意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投保
申请,并出具了
保单明细表等,
保单号为
1025301022010000014,保险金
额为
118351473.24
元,保险期限自
2010年2月9日
0时起至2011年
2月8日24时
止,保费总金额
为331384.13
元,双方保险合

33.14



山东省潍
坊市寒亭
区人民法
院于2018
年5月28
日作出
(2018)
鲁0703
民初775
号判决
书。


驳回原告阳光
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山东
省分公司的诉
讼请求。











同签订后,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由于破产
重整事宜,经阳
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山
东省分公司多
次催收一直未
缴纳所欠保费,
为维护合法权
益,特依法诉至
贵院,望判如所
请。


高芳诉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一
案。因1995年1
月份至2014年1
月份,高效系恒
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职工,后
从公司退休。

1996年1月至
2008年3月期
间,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 公司未
给高芳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金
和基本医疗保
险费,高芳自行
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金35212.24
元及基本医疗
保险费26799.9
元,高芳多次找
公司返还上述
款项时,公司以
高芳已办理退
休为由拒绝返
还。高芳不服寒
劳人仲案字
【2018】第44
号不予受理决
定书。为维护合

6.2



山东省潍
坊市寒亭
区人民法
院于2018
年7月13
日作出
(2018)
鲁0703
民初894
号判决书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返还
原告高芳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
共计49371.5
元,限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案件受理
费10元由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法权益。特向法
院起诉。


牟春芝诉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劳动争议
一案。牟春芝自
1993年11月份
到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处
上班,2013年
12月份退休。自
1996年1月份公
司建立职工档
案,1996年1月
至2008年3月
期间,恒天海龙
股份有限 公司
未给牟春芝缴
纳基本养老保
险金和基本医
疗保险费,牟春
芝自行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金
23303.42元及基
本医疗保险费
1596.96元,牟
春芝多次找公
司返还上述款
项时,公司以牟
春芝已办理退
休为由拒绝返
还。为维护合法
权益。特向法院
起诉。


2.49



山东省潍
坊市寒亭
区人民法
院于2018
年7月17
日作出
(2018)
鲁0703
民初895
号判决书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返还
原告牟春芝基
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
费共计
17372.26元,限
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
元由恒天海龙
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2010年10月22
日,北京瑞拓江
南自控设备有
限公司与山东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经协商一
致签订了编号
为HL2010-817
设备采购合同
一份,合同对双

12.54



山东省潍
坊市寒亭
区人民法
院于2019
年1月8
日作出
(2018)
鲁0703
民初2498
号民事调

恒天海龙(潍
坊)新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欠北
京瑞拓江南自
控设备有限公
司货款125400
元,北京瑞拓江
南自控设备有
限公司自愿减
让5400元,恒










方的权利义务
进行了约定。

2013年9月,山
东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名称变
更为恒天海龙
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
日,北京瑞拓江
南自控设备有
限公司与山东
海龙股份有限
公司与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
司另签订编号
为HL-CGB-326
的设备采购合
同一份,合同对
双方的权利义
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北
京瑞拓江南自
控设备有限公
司按合同约定
履行了全部合
同供货义务,但
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却未
能及时支付全
部款项。2015年
11月26日,恒
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了
资产及债务转
让,将未付货款
全部转让给恒
天海龙(潍坊)
新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经多次
催要,尚有
125400元未支
付,根据合同约
定,除支付货款
外,应支付相应

解书

天海龙(潍坊)
新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于2019
年1月15日前
支付货款
120000元,若
未能按期付清,
则另行承担利
息损失30000
元;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不
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
半,由北京瑞拓
江南自控设备
有限公司负担。





违约金。为维护
其合法权益,特
向法院起诉恒
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和恒天
海龙(潍坊)新
材料有限责任
公司。


山东海龙博莱
特化纤有限责
任公司诉重庆
中南橡胶有限
公司、重庆中南
友诚橡塑有限
公司一案,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
重庆中南橡胶
有限公司、重庆
中南友诚橡塑
有限公司给付
货款1,048,095.2
元,并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支付
自2015年6月
30日至2015年
11月30日止的
逾期还款利息,
诉讼费由重庆
中南橡胶有限
公司、重庆中南
友诚橡塑有限
公司负担。事实
情况:重庆中南
橡胶有限公司
采购山东海龙
博莱特化纤有
限责任公司帆
布形成的货款
纠纷,并且重庆
中南友诚橡塑
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


104.81



安丘市人
民法院作
出的
(2015)
安贾商初
字第1903
号民事判
决书,该
判决已经
生效。


一审判决如下:
重庆中南橡胶
有限公司偿还
山东海龙博莱
特化纤有限责
任公司货款
1,048,095.2元,
并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支付自
2015年6月30
日至2015年11
月30日止的逾
期还款利息。重
庆中南友诚橡
塑有限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
任。案件受理费
14,416元,担保
费5000元由重
庆中南橡胶有
限公司、重庆中
南友诚橡塑有
限公司负担。


已经申请强
制执行。









山东海龙博莱
特化纤有限责
任公司诉无锡
凯益达带业有
限公司一案,请
求法院依法判
决无锡凯益达
带业有限公司
给付货款
483,378元。事
实情况:山东海
龙博莱特化纤
有限责任公司
与无锡凯益达
带业有限公司
建立合作关系,
为其加工定做
PVK100,PVK125等不同型号的
帆布, 对方未履
行还款义务

48.34



安丘市人
民法院做
出2018
鲁0784
民初6072
号民事调
解书,已
经生效。


根据民事调解
书,无锡凯益达
带业有限公司
按照实际剩余
的加工布数量
结算。案件诉讼
费用由无锡公
司支付。


无锡凯益达
带业有限公
司分两次支
付货款,第一
次货款为
300000元,已
收到。第二次
根据加工的
剩余实际数
量支付,目前
已收到
150000元,尚
有33378元未
支付,客户待
提货时将剩
余货款一并
支付。






韩美华诉山东
海龙博莱特化
纤有限责任公
司劳动争议纠
纷一案,原告在
被告处工作,由
于原告旷工违
反了公司的规
章制度,在2017
年12月份与原
告解除劳动合
同。原告并到公
司领取了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
书,在领取通知
上签字确认。经
司法部门鉴定,
鉴定结果非本
人所签。原告要
求山东海龙博
莱特化纤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
经济补偿金、病

9.68



山东省潍
坊市中级
人民法院
做出2019
鲁民终
1069号民
事判决
书,已经
生效。


审判决如下:判
决山东海龙博
莱特化纤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
原告经济补偿
金、差额工资、
鉴定费等
96845.08元。


山东海龙博
莱特化纤有
限责任公司
已经支付原
告经济补偿
金、差额工
资、鉴定费等
96845.08元。









假工资及带薪
年假工资。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九、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 适用 □ 不适用

1.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借款纠纷为由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民初41号)起诉兴乐集团有限
公司等。该案已公告。


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82民初11448号、(2018)浙
0382民初11452号)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04民初5226号)
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02民初7269号、(2018)
浙0302民初7313号)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5.苏州工业园区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纠纷为由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民初1151号)起诉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82民初6861号、(2018)
浙0382民初6862号)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04民初4680号)起诉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82民初6630号、(2018)
浙0382民初6631号、(2018)浙0382民初6636号、(2018)浙0382民初6637号)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进入
执行阶段。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02民初6000号)
起诉瞿嫦嫦、卢娇岳、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屠昌忠、屠乐阳、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该案
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82民初5877号、(2018)
浙0382民初5878号、(2018)浙0382民初5880号)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该案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11.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382号民初5733号及《浙江省乐清
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浙0382执保5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兴乐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的公司占比23.15%的200,000,000股权。2)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本次
《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指2亿股权冻结事项为新增轮候冻结,冻结金额以4000万元为限。





十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是 √ 否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1)托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2)承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3)租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租赁情况。


2、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1)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
度相关
公告披
露日期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期(协议签署
日)

实际担保金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
行完毕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
度合计(A1)

0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
生额合计(A2)

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
额度合计(A3)

0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
额合计(A4)

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
度相关
公告披
露日期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期(协议签署
日)

实际担保金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
行完毕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山东海龙博莱
特化纤有限责

2018年
12月25

2,000

2018年12月
25日

2,000

连带责任
保证

2000








任公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
额度合计(B1)

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际发生额合计(B2)

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
担保额度合计(B3)

2,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保余额合计(B4)

2,000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
度相关
公告披
露日期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期(协议签署
日)

实际担保金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
行完毕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A1+B1+C1)

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合计(A2+B2+C2)

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合计(A3+B3+C3)

2,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计(A4+B4+C4)

2,000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7.23%

其中: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采用复合方式担保的具体情况说明

(2)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其他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合同。


十五、社会责任情况

1、重大环保问题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不适用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2、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十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发行新


送股

公积金
转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63,977,948













863,977,948

100.00%

1、人民币普通股

863,977,948













863,977,948

100.00%

三、股份总数

863,977,948













863,977,948

100.00%



股份变动的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适用 √ 不适用

2、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67,780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
8)

0

持股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或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报告期
末持有
的普通
股数量

报告期内
增减变动
情况

持有有
限售条
件的普
通股数


持有无限
售条件的
普通股数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兴乐集团有
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


23.15%

200,000,000

0

0

200,000,000

冻结

200,000,000

中国恒天集
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0.19%

88,050,247

0

0

88,050,247





张佑生

境内自然人

1.07%

9,230,000











北京远流天
地文化发展
中心

境内非国有法


0.67%

5,780,951











重庆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
公司-兴国3
号集合资金
信托

其他

0.60%

5,151,814











张平

境内自然人

0.32%

2,807,300











桂美金

境内自然人

0.29%

2,518,475











杨文娥

境内自然人

0.28%

2,380,375











方美成

境内自然人

0.27%

2,318,375











陈丽萍

境内自然人

0.26%

2,271,381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
新股成为前10名普通股股东的
情况(如有)(参见注3)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前十名股东中,公司未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




的说明

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0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88,050,247

人民币普通股

88,050,247

张佑生

9,230,000

人民币普通股

9,230,000

北京远流天地文化发展中心

5,780,951

人民币普通股

5,780,951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兴国3号集合资金信托

5,151,814

人民币普通股

5,151,814

张平

2,807,300

人民币普通股

2,807,300

桂美金

2,518,475

人民币普通股

2,518,475

杨文娥

2,380,375

人民币普通股

2,380,375

方美成

2,318,375

人民币普通股

2,318,375

陈丽萍

2,271,381

人民币普通股

2,271,381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
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
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普通股股
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说明

前十名股东中,公司未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
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参
见注4)

1)北京远流天地文化发展中心共持有公司股票5,780,951股,其中通过融资融券账户
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1,554,7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2)桂美金共持有公司股
票2,518,475股,其中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1,687,475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19%。3)方美成共持有公司股票2,318,375股,其中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投资
者信用账户持有813,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优先股。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姓名

职务

任职状


期初持
股数
(股)

本期增
持股份
数量
(股)

本期减
持股份
数量
(股)

期末持
股数
(股)

期初被授
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
量(股)

本期被授
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
量(股)

期末被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
量(股)

季长彬

董事长

现任

0

0

0

0

0

0

0

虞建荣

董事

现任

0

0

0

0

0

0

0

徐永忠

董事

现任

0

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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