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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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认为公司14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此1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可行权数量为302,910股,行权价格28.35元/股。 10、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期权行权价格远高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公司未办 理上述7至9项期权因权益分派的调整、未离职人员的注销及可行权手续,现决 定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111,488份股票期权全部予以注销, 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403,683份股票期权全部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鉴于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可行权期间,未有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模式行权;2017年6月9日至2019 年6月8日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第三个可行权期间,由于宏 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期权行权价 格远高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公司未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手续。 鉴于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可权 期间,未有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模式行权;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 日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第三个可行权期间,由于宏观经济和市场 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期权行权价格远高于二级 市场的股票价格,公司未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手续。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 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 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拟将激励对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首次授予部分共计4,111,488份、预留授予部分共计403,683份全部予以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111,488份股 票期权全部予以注销,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403,683份股票 期权全部予以注销。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 司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4,111,488份、预留授予部分共计403,683份全部予以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 权注销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约定。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 应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并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及对上 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 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必要法定程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 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乔佳平 张琪炜 __________________ 侯茗旭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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