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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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公司章程》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 [2019]第1359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人民币元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1359号 致: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文在线的委托,担任其实施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 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 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中文在线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文在线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及实施情况 1、2016年4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时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 3、201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5月26日,公司完成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3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9.78元。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15.24万份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1.35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 5、2016年6月7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本 121,74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971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856505股。 6、2016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 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年8月30日,同意公司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41.698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7、2016年12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 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股 份共计146,442股;同时因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数量调整为3,322,490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25.06元/股。监事会 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7年3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3,397股,回购价格为25.06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7年4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3,960股,回购价格为25.06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32名变更为2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22,489股变 更为3,095,132股。 10、2017年8月1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本 284,525,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031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011986股。 11、2017年8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2、2017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52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 28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一 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 13、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14、2018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 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四名激励对象及预 留授予部分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 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人数 4人,回购股份共计759,877股,回购价格为1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人数2 人,回购股份共计448,063股,回购价格为10.25元/股。 15、2018年5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46名激励对象的 行权资格,2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同意激励 对象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 16、2018年6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本 775,674,0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17、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公司第三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定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60,766份, 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71,244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人数24 人,回购股份共计1,793,528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人数2人,回购股份共计 177,716股;因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调 整为9.986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为10.236元/股。公司第三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文件一并终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 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包含上述2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8、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期权行权价格远高于二级市场的股 票价格,公司未办理上述11、12、15、17项期权的可行权、调整、注销手续, 现决定将激励对象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共计302,613份全部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鉴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第二个可行权期期间,由于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期权行权价格远高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公 司未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手续。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第三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 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 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当公司出现终止激励计划的 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 期权作废。因此,本次拟将激励对象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02,613份全部予以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文在线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将激励对象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02,613份全部予以注销。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302,613份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 权注销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第 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约定。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 应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并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及对上 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 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必要法定程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乔佳平 张琪炜 __________________ 侯茗旭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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