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养老2040: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8月30日 00:29:57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养老2040: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证监许可【2019】1095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
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
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
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转型为工银瑞信安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的投资安排
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
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目标下滑路径,因而与初设目标下滑路径存在一定差异,从而使本基
金面临实际投资运作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风险。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设置为期3年的最
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的第3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对于目标退
休日期到期日时每笔申购份额持有不满3年的,以实际持有期限作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
有期到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名称中含
有“养老目标”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
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9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财产 ......................................................................................................................5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二十三、备查文件 ..................................................................................................................92








一、绪言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
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
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同年9月1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养老目标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
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提供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资金的机构或人员,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流通受限基金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即2040年12月31日,是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截
止的时间

62、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
购)设置3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时每笔申购份额持有不满3年
的,以实际持有期限作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不再受持有期限制

6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同)的第3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对于目标退休日
期到期日持有不满3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40年12月31日

64、子基金:指本基金可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含香港互认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
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


港的对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

Levin先生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
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
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
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
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
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
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
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蒋华安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在社保
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处担任副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FOF投
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8年10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
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
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
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
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
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
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
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
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
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
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2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
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
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
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
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5只。至今,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0742.7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或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6月20日证监许可
【2019】1095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40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在
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第3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

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
期日持有不满3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40年12月31日,即对应份
额的持有人可自2041年1月1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204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工银瑞信安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
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
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
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40%

认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十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40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在
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第3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

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
期日持有不满3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40年12月31日,即对应份
额的持有人可自2041年1月1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204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工银瑞信安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
购、赎回;对于转型之日前(不含当日)已确认申购成功的每份份额,自转型之日后的开
放日内可以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在开始办理申购后,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40%

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对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的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赎回费率

1年≤Y

0



注:Y为持有期,1个月指30天,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一个月以30天计,1年
以365天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1500=43,047.78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43,047.7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1)如果投资人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五年
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五年六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2)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
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
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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