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景丰:中信保诚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更新)
原标题: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诚景丰:中信保诚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更新)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徽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 8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8 ] 194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 风险 ,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1 9 年 7 月 15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年 6 月 3 0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2 目 录 ................................ ................................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8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0 第 一 部分 绪言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 景 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保诚 景丰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 12 年 12 月 2 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 销售机构:指 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5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 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 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或简称“ C 类份额” 5 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 电话:( 021 )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 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 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职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员; 于 Excel Markets 担任外汇交易员;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 易员。 2016 年 7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 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 8 )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4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报告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 银行 ”)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 1997 年 4 月 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批准, 持有机构编码为 B0162H234010001 的金融许可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63 号 客服 电话: 9658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 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徽商银行自 2014 年初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 管运作团队 、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责 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徽商银行 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 5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的人员占 80% 以上。人员 100%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占 80% 以上。人 员知识构成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业, 能够为托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 , 从事清算 , 核算 , 投资监督 , 信息披露等核心 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守教育, 徽商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托管 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徽商银行已托管 1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托管 业务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 办法,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 制。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包括: ( 1 )总行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理团队以及各业务经营单位; ( 2 )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团队; ( 3 )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 总行基金托管部设置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二级团队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团队,是托管业务第二级内部控制,负责对第一级内部控制 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组成托管业 务第三级内部控制,结合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 督检查。 2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管理制度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独立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3 、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 失,徽商银行拟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徽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 4 、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徽商银 行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机处 理程序,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事前风险的 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徽商银行根据突 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业务应急 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决定应急处置重 大事项。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 织协调;决定突发事件通报、对外报 告和公告;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处置实施等。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 对业务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以及具体负责应急方案的 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作细 则,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算业 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PROP 平台和深圳分公司 IST 平台系统危机情况的处理和 “资金清算系统”危 机情况的处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 021 ) 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 021 - 54660526 传 真: 021 - 5466050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 021 - 68649788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9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 8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 194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的 基金类型 为 债券 型 , 基金运作方式 为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限 为 不定期 。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止。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1,007,034.79 元人民币,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7,135.37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0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01,007,034.79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7,135.37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01,034,170.1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 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 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 个工作日 。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各 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 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购 及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2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50 万 0.80 % 0 50 万 ≤M<200 万 0. 5 0 % 200 万 ≤M<500 万 0. 3 0 % M≥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 M :申购金额;单位:元) 3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天≤Y<180天 0.1% Y≥180天 0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 Y < 30 天 0. 1 % Y≥30天 0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 /1.1280=43,974.4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3,974.44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 /1.1 280= 44,326.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4,326.2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 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