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聚鸿益3个月定开债: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8月31日 00:06:43 中财网

原标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聚鸿益3个月定开债: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2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
7

11

2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

1978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并

2018

6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8

1511
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7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和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是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
较低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7

19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
9

3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

................................
................................
................................
...................
1
二、释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0

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
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6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11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上银
聚鸿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6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前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
0%


4
7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
期的
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
8
、开放期:
本基金每

年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
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6
个月
对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
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4
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金中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不少于三年
的证券投资基金


5
7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
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
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3

528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4

法定代表人:
汪明


5

成立时间:
2013

8

30



6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7

电话:
021
-
60232799


8

联系人:
王蕾


9

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114
号文批准,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
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同业金融
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市中管理总部党委书
记、总经理,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兼上海银
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
海银行总行资
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
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
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
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



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
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
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
、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
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2
、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金雯澜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伯
灵顿物流
(
上海
)
有限公司关务专员、客户服务主管,全球物流
(
上海
)
有限公司高
级客
户服务主管,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会计经理。现任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营部副总监,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史振生先生,督察长,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上康银
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河
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讲师,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中国银行总
行财务管理部财务经理,北京中讯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总经
理,上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务。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
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兼固收事业部总监、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
学学士。历任四川绵阳信用
社职员,绵阳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中心债券投资交易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汪天光先生,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北省政府
接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银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黄言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
计划部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
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兼固收事业部总监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西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学士


历任四川绵阳信用
社职员,绵阳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中心债券投
资交易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倪侃先生,

银慧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银中债
1
-
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美国卡内基
梅隆大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专员,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九州证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主管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固收事业部总监、基金经理);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倪侃先生(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承诺
不得有
下列行为:



1
)将

固有财产或
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


自己;



1
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
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
3

其他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
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勤勉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
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
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
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
)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
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
)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
)监督和内部监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50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26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468.1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10311.4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金雯澜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88号北楼1918室

负责人:杨立久

电话:(021)63259678

传真:(021)63259698

联系人:孟庆慧

经办律师:孟庆慧、张新民、施红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7】197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于2018年6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8】1511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对日,
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6个月对日。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6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
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28日生
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2月28日,首个开放期为自2019
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19
年3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以此类推。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发售,暂不委托其他代销机构发售。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4%,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0.4%


100
万≤
M

300



0.2%


M

300



0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4%,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651.59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

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8

2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
2018

8

28
日至
2019

2

27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9

2

28
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9

2

28
日至
2019

3

6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9

3

7
日至
2019

9

6
日,以此类推。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
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当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规定外

还须遵守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0.80%


100
万≤
M

300



0.50%


300
万≤
M

500



0.30%


M

500



每笔
1000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5%;

(2)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
费率为0.1%;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资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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