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9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根据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6 】 3177 号) 注册 并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融资业务风险 等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 收益的投资品种 。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7 年 1 月 2 0 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7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年 6 月 3 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 ................................ .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 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 ..... 9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1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11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 11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 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以及《 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 2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4 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6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院 盈泰 商务 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2 .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 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保险资产 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 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 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 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 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 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MBA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 巨田证券有限 公司客户部职员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旭赟 先生 ,硕士研究生。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4 年 10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任国寿安保尊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起任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起任 国寿 安保安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起任 国寿安保稳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吴坚先生,博士研究生。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云 南分行副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寿安保智慧 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起任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7 年 10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9 年 1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 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 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 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管理部和 监察 稽核 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 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 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吴玉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 6. 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 处、稽核监察处、 运行 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267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04 68.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0311.43 亿份。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 :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 ( 7 )审慎性原则 :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 8 )责任追究原则 :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 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院 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 https://e. gsfunds.com.cn/etrading/ )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 010 - 86499427 传真: 010 - 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20 - 6868 网址: www.lczq.com/ ( 2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 0755 - 82943755 传真: 0755 - 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王磊 电话: 020 - 87555888 - 88243 传真: 020 - 873117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30 - 8003 网址: www.gdb.com.cn ( 4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 010 - 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 021 - 54509988 传真: 021 - 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 - 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 021 - 20613999 传真: 021 - 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9665 网址: www.ehowbuy.c om (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 0571 - 88911818 传真: 0571 - 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77 - 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 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 - 20665951 传真: 021 - 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1 - 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悦栋、郭燕 、吴军、范新紫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稳诚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6 】 3177 号) 注册 并进行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 7 年 1 月 13 日 至 1 月 18 日 ,共募集 600,049,351.05 份国寿安 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 27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 年 4 月 1 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 单 笔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 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 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 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 万 0.40% 300万≤M<500 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未归入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