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 2019年 第 2号) 基金管理人: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年 6月 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下发的 《 关于准予 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18]103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7 月 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 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 市场 风险 (政策风险、 经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 风险、经营风险)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 相关风险 、 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 风险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大量申购 与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 等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等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本 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 ,认购的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 管理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 赎回 认购 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 ,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本基金 允许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 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7月 1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和 净 值表现 数据 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 资料 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 . 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 ................................ .....................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 ............................... 11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8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 ................................ ...............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融 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融通增辉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 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 销 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三个月 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三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三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 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 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53、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 一至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 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4、发起资金: 指用于 认购本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或 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 认 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或 基金 管理人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 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电话:( 0755 ) 2694 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 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合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 兵 先生,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 管理中 心副总裁。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中国图书进出口 ( 集 团 ) 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党委书记、 董事、集团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厅级)。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全球投 资主管兼联合首席投资官,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事会列 席代表。历任 M&T Bank 分析员, FGIC ( GE Capital 通用资本的子公司)交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 e 基金经理,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级基金经理,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管、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 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香港亚洲 固定收益产品主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 、 富达投资公司 ( 日本东京 ) 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 。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 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 2 、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至今 , 任公 司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 。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 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 总 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 (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 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 、 富达投资公司 ( 日本东京 ) 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部长。 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 年 3 月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朱浩然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7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2012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 资部任研究员,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毕朴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任投资经理。 2017 年 2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专户投 资经理、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9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现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至今)、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至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至今)、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9 日 起至今)、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9 日起至今)、 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至今)、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今)、融 通增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至今)、融通通捷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至今)。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 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 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 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 监察 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 66 .79 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张博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 、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 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 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务。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 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 葛海蛟先生 ,曾 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 部门总经理级 )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 现 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行长,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 委员 。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 中国光大银行 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 9 年 6 月 3 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 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14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3248.5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 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 26948088 (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层 502-507 房间 邮政编码: 100032 联系人:柴玏 电话:( 010) 66190982 (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4层 3405号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38424889 (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 0755) 26947504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设立日期: 2001年 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邮编: 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俞伟敏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8年 6月 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035 号文准予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年 7月 10日至 2018年 7月 17日,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 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309,998,527.8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 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1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 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三个月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三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三个月 后的 对应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开放期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 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 10万 元。 2、投资者可将其 账户中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为 10 份(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 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 构托管的本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 本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 的,需同时遵守该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 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申购费用 (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元。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 基金份额净 值 例 1: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 0.7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70%)= 99,304.87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304.87= 695.13元 申购份额= 99,304.87/1.0500= 94,576.0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7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4,576.07份基金份额。 例 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申购费用 为 100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且 该笔 申购 按照 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0= 99,900.00元 申购份额= 99,900.00/1.0500= 95,142.86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 100 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142.86份基金份额。 5、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 7日 1.50% 7日 ≤ N< 90日 0.50% N≥ 90日 0 本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期限少于 7日 时, 其所 对应的赎回 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期限 不 少于 7日 时, 其所 对应的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