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原标题: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 重要提示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7】90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 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投资 ..................................................................................................................... 3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75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1 一、绪言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4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 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且不上市交易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业银行28%、 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三十二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紫金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 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 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 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 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现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自1984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08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 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副院长等职务,2013年3 月至2018年9月任有研总院院长(改制后任董事长)、书记。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副总裁,负责丰业银 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产管理业务。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 工作了20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 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 礼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 (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 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 拥有30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 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 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 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 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 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1998 年7月加 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2月 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 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7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 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北京乾融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职务。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 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 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 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地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 奶业协会副会长。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 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 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 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 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 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 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 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 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 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 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 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 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6月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7月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 (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 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 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 监(负责人)。自2016年5月17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术部;2013 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自2019 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廉晓婵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多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Copal Partners(英国)投资银行部分析师,汤森路透全球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安邦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曾任中加颐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7月27日-2019年8月21日)、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15日-2019年8月21日)、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8日-2019年8月21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中加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7月20日至今)、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17日至今)、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7月2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杨旸女士,金融学硕士,具有CFA资格,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2月至2015年6 月,任职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任 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副总监。于2017年10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14日至今)、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8月10日至今)、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 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9月14日至今)、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1月29日至 今)、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6日至今)、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月18日至今)、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7月1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魏忠先生, 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 俊先生、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 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 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 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 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 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 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3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2、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 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4]337号)。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 截至2019年6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1098亿元,客户数量接近300家,托管资产种类丰 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杭州银行已托管了易方达裕如混合基金、天弘 弘运宝货币A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B基金、博时裕利纯债基金、浙商惠丰债券型基金、浙商 惠享债券型基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基金等25只公募基金。目前正在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洽 谈公募基金托管合作。 3、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杭州银行于2012年12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2013年3月由董事会同意 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 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 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 门保持独立。 目前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43名。其中设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管部 的相关工作。设总经理助理1人,分管托管运营工作。资产托管部根据岗位职责分成3个团队: 市场营销团队、风控监督团队和运营团队。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 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41人。 2014年3月17日,杭州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复的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 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 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 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 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 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 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 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 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 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 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各项业务 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本基金暂不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09号文注册募集,于2017年7月17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7年7月1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010,000,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 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7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 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0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 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9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即2017 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9日(2017年4月9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对应日顺延至 2017年4月10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2017年4月10日,假设首个 开放期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由于2017年4月15日、2017年4月16日均为非工作日,则 首个开放期为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1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 放期,开放期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 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57% 100万≤M<500万 0.3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 1.50% 7日≤Y<60日 0.50% Y≥60日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7%)=49,716.62元 申购费用=50,000-49,716.62=283.38元 申购份额=49,716.62/1.0500=47,349.16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47,349.16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或者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 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 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 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I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 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 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 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 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 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 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 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 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 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 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 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 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 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 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 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 主,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 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 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II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 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 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 度指标。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 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 依据。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 组合方案,之后,在债券研究员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 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