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创100: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15:50:58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湾创100:招募说明书












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0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粤港澳大
湾区创新100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
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上海及香港三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
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
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部分或全部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在T日确认、赎回申请在
T+1日确认。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
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
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
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粤
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7、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7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
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
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
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
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
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20日起任职)、广发
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8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起任职)、广发
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起任职)、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30日起任职)、广发
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6日起任
职)、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5日起任
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5日起任职)、广
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25日起任
职)、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
4月2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
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9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
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
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
日,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
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
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
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
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
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
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
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
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
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
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
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9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0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
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
深圳A 股账户与上海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
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的指定交
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
资人,其所持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万份

0.80%

50万份≤M< 100万份

0.4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股票认购时可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
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粤港澳大湾区
创新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中的A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
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
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
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
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
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
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
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
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
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
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
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有效认购数量日的均价T只股票在i第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1
..
..
ni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
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T
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


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njjjpwqpCashq1max/%105)(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maxq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Cash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
T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jjqp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中的权重,(认购
期间如有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
及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构成权重,并
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w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 p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
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
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对于未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提交认购申
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T日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认为
有效认购数量;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T日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中
的权重的,对于超额部分,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受限的股票。


③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


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
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
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
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在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时,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粤港澳大湾
区创新1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并及时公告。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
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部分或全部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
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港股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具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
间;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具体详见本基金
每开放日公告的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和《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
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失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在受理当日(T日)进行确认,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
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
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
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
赎回业务后续若涉及到组合证券,则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人T日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RTGS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实
时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日间未选择RTGS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通过登记结算
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清算交收,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赎回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
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
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
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
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
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


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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