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16:50:39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湾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折算 ............................................................................................................. 31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 风险揭示 ..................................................................................................................... 7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1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25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22日证监许可〔2019〕154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风险评价
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
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
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以及《南
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

16、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港股通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
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 3亿元增至 3.6172 亿元。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厦门合泽祥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
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
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
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
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
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
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
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
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
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
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
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
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
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
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
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
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
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
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
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
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
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
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
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
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
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
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
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
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董
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
工程专业,2002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1991年11月参加
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
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理、
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
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
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崔蕾女士,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18年11月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
任南方顶峰TOPIXETF(QDII)、大数据300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有色金属、南
方有色金属联接、1000ETF、南方小康ETF、南方小康ETF联接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
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
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
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7,457.2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68%,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13.0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
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79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
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
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
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
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
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
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07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22日证监许可〔2019〕1541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具体开通方
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列明。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4、投资者需注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至少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
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持有深圳A股账户;如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
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
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0.08%

50万≤M<100万

0.05%

M≥100万

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08%的标准收取
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08%)=1,000.8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应以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08%=8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8%)=100,08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08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
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
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
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
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基金管理人和认购发售代理机构的
规定,到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的股票。网下股票认购
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
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以基金份
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
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网下
认购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i1..
..
ni
有效认购数量的均价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第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
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
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
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
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
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
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履
行因网下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可能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
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
专门账户,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可以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
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
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人民币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
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即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
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增加本基金组合证券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
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和《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
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失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
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
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
理。


投资者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
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
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
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
购,如T+1日至T+3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
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3日交收;如T+1日至T+3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
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4日为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4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
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
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
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


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本
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
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①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T-1日估值汇率(如需)×(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T-1日收盘价”中的“T-1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T-1日无交易的,以T-1日前最近收盘价计算,下同。(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