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9蓉轨Y1:2019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原标题: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9蓉轨Y1:2019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 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遵照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本期债券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审阅并同意发行人在募集 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 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凡 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 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请咨 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债券 (简称 “1 9 蓉轨 债 01 ” )。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 5 亿元。 (三)债券期限 : 3 + N , 本期债券 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定 价周期, 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债券期限延长 1 个 重定价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 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四)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 利按年计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一个重定价周期 ( 第 1 至 3 个 计息年度) 内,票面利率由首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首期基准利率为发 行公告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 1W ))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 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 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 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五)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 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债券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 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 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 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 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 告》。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下个 利息 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 累计计息金额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六)强制付息事件: 本期债券 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 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 及其孳息:(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 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七)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 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 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 息。 ( 八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 九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 本期债券 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 十 )发行方式及对象: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 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 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 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十一 )担保方式:无担保。 ( 十二 )信用等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 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 。 (十 三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 本期 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十四)监 管银行 / 账户监管人:发行人聘请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省 分行 作为 本期债券 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人。发行人与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省分行 签署了《 债券账户 和资金 监管 协议》,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 省分行 将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偿债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监管。 (十五)债权代理人:发行人聘请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本 期债券 的债权代理人。 目 录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 9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1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 14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 18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 20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 21 第七条 债券利息兑付办法 ..................................................................................... 23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4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 64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 118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 156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 159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 161 第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条款 ................................................................................... 166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 ............................................................................................... 167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 177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 181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184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 185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 含义 : 发行人 / 本公司 指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 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 1 5 亿元的 “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 司 公司债券 ” 本次发行 指 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期债券在中 国境内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 行而制作的《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 券而制作的《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簿记建档 指 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 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 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 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 率的过程 牵头 主承销商 指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主承销商为 本期债券 发行组织的,由主承 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 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承销协议》 余额包销 指 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约定的各自 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在发行期结束后,将 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 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 的款项 计息年度 指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 个起息日的前一个自然日止 付息款项 指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每个 计息期间利息的款项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改委 指 四川省发展 和 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国资委 / 市国资委 指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债券持有人 指 本期债券 投资者 债权代理人 指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 代理协议 指 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 成都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之债权代理协 议》 持有人 会议规则 指 《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 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 账户 和资金监管协议 指 发行人 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的 《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账 户 和资金监管协议》 近 三年 指 201 6 年 、 201 7 年 、 201 8 年 近 三年末 指 201 6 年末 、 201 7 年末 、 201 8 年末 中融信托 指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日 指 中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 / 或休 息日)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开 基金 指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成都城投集团 / 城投集团 指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 资金 指 成都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 中融信托 指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铁 公司 指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轨道 公司 指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运营公司 指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地产公司 指 成都轨道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公司 指 成都地铁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公司 指 成都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传媒公司 指 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维创公司 指 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有轨电车 指 成都现代有轨电车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 指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一、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企业 债券 〔 20 19 〕 6 8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二、本期债券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 〔 2018 〕 4 62 号 文件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 2018 年 12 月 6 日 , 本期债券发行经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成 国资批 〔 2018 〕 9 8 号文件批准通过。 四、 2018 年 9 月 28 日,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 三 届董事 会第 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 150 亿元企业债券。 第二条 本期债券 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 联系人:林莉苹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396 号 地铁大厦 A 座 联系电话: 028 - 86372043 传真: 028 - 61639050 邮政编码: 610000 二、主承销商 (一) 牵头 主承销商 / 债权 代理人 :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 -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联系人: 张磊 、韩超 、 李江坤 、 王嘉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 010 - 8830 0828 、 010 - 88300834 传真: 010 - 8830 0827 邮政编码: 100037 (二) 联席 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李佳佳 、薛 晗、曾成、屈义洋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36 号 联系电话: 010 - 59833011 、 010 - 59833016 传真: 010 - 65534498 邮政编码: 100031 三、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 分所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 锦城大道 66 6 号 3 栋 20 层 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少 先 联系人: 张超 办公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 锦城大道 66 6 号 3 栋 20 层 8 号 联系 电话: 028 - 65062888 传真: 028 - 65062888 邮政编码: 31000 7 四、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大厦 A 座 24 楼 负责人:石波 联系人:刘小进 、 郭晓锋 办公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大厦 A 座 24 楼 联系电话 : 028 - 86119970 传真: 028 - 86119827 邮政编码: 610000 五、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中国人保财险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 张龙 景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中国人保财险大厦 17 层 联系电话: 0 10 - 85679696 传真: 010 - 85679228 邮政编码: 100022 六、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水汝庆 联系人:田鹏、李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电话: 010 - 88170738 、 010 - 88170735 传真: 010 - 88170752 邮政编码: 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负责人:聂燕 联系人:王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联系电话: 021 - 68870172 传真: 021 - 68875802 - 8245 邮政编码: 200120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红元 联系人: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13 层 联系电话: 021 - 68802562 传真: 021 - 68807177 邮政编码: 200120 八、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 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 省分行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12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 赵耀中 联系人: 崔西伟 办公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12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 028 - 86029687 传真: 02 8 - 86029904 邮政编码: 610041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 券 (债券简称 “1 9 蓉轨债 01 ” )。 三、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 5 亿元,为可续期 公司债券。 四、信用安排: 在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将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跟踪评级制度,每年对发 行人开展定期跟踪评级。 五、债券期限 : 3 +N ,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定价周期, 在 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债券期限延长 1 个重定价周 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 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 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六、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一个重定价周期 ( 第 1 至 3 个 计息年度) 内,票面利率由首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首期基准利率为发 行公告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 1W ))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 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 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首次发行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 2 个重定价周期开 始,每个重定价周期内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 + 基本利 差 + 300 个 基点 ,在该重定价周期内保持不变。此后每次重定价时,票 面利率均以当期基准利率 + 基本利差 + 300 个 基点 确定 。其中每个重定 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 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 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 1W ))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 入保留两位小数) ,基本利差与首次发行时保持不变,即 : 重定价 周期( 计息 年度) 票面 利率计算公式 第一个重定价 周期( 第 1 至 3 个 计息 年度) 当期 基准利率 + 基本利差 从 第 2 个重 定价周期开始的每个重定 价周期 (从 第 4 个 计息年度 开始 的每 个计息周期 ) 当期 基准利率 + 基本利差 + 300 个 基点 七 、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 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 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债券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 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 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 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 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下个利息 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 累计计息金额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八 、还本 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九、强制付息事件: 本期债券 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 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 其孳息:(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 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十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 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十一、偿付 顺序: 本期 债券在破产清算时 的 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 人普通债务。 十 二 、发行 安排 和 对象 : 本期债券 为 实名制记账式, 采用簿记建 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 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 本期债券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 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 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 三 、 债券形式 及托管方式 : 实名制记账式 债券 , 投资者 认购的 本期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 十 四 、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 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0 元 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十 五 、簿记建档日: 本期债券 的簿记建档日为 2 019 年 7 月 1 9 日。 十 六 、发行期限: 2 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 2 019 年 7 月 2 3 日 止。 十 七 、发行首日: 本期债券 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 1 日,即 2 019 年 7 月 22 日 。 十八 、起息日: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2 3 日为该计息年 度的起息日。 十九 、付息日: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2 3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 二十、兑付日: 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 本次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 券的兑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十 一 、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 二 、承销团成员: 牵头 主承销商为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席 主承销商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三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 无担保。 二十 四 、债权代理人: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五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二十 六 、信用评级: 经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 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 。 二十 七 、流动性安排: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 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八 、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 本期 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 本期债券 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 本期债券 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 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发行。投资者参与 本期债券 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 理人公告的《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申 购和配售方法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 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 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 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阅或在 本期债券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 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式如下:境内法人凭 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 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 本 期债券 ;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 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 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方式如下:认购 本期债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 本期债券 主承 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 其他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认购 本期债券 。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 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 本期债券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 点见附表一。 二、 本期债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 网点为附表一中标注 “▲” 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包括 本期债券 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 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接受 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各项权利义 务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 本期 债券 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 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与发行人签订《 账户和资金监 管 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 本期债券 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 约束。投资者购买 本期债券 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 本期债券 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 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 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 本期债券 的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账户监管人)依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 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 本期债券 在经批准的证 券交易场所上市和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 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 本期债券 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 在 本期债券 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 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 让: (一) 本期债券 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 本期债券 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债务转让承继事宜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通过; (三)就新债务人承继 本期债券 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 对 本期 债券 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 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 本期债券 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 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 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利息兑付办法 一、 本期债券 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每年 的 7 月 2 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 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 利 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 本期债券 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 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 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 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 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 发行人概况 注册中文名称: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柒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 控股 ) 工商注册日期: 2004 年 10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65393408U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158 号 邮政编码: 610036 电话号码: 028 - 86372043 传真号码: 028 - 6163905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engdurail.com 经营范围: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民用与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筹划、 建设、运营管理、设计、监理、招标及技术服务等 ;机电系统及设备、 材料的采购、监造、租赁、经销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 (站)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 轨道交通资源形成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综 合开发与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从事 的主要业务为 组织规划、建设以及运营成都市轨道交 通项目,并进行相关的资源开发。 截至 2018 年末,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产总额 18,876,219.04 万元,负债总额 12,165,179.54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6,711,039.50 万元 , 2 018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4,896.81 万元,净 利润 4,853.39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8,633.76 万元。 二 、 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 设立情况 发行人由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第 2 次董 事会议研究决定成立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 8 月 20 日文件《成都城投集团公司关于成立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的通知》,文号为成城投 〔 2004 〕 66 号)。成立之初,发行人注册资 本 为 5,061.00 万元,由成 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出资。 (二) 变更情况 2006 年 3 月,经《研究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体 制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成府阅 〔 2006 〕 51 号 ) 批准, 成都市 国资委 下发了《关于变更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通知》 (成国资产权 〔 2006 〕 43 号 ) ,发行人的出资 人由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 2006 年 8 月 3 日,成都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同意成都地铁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 (成国资规 〔 2006 〕 30 号 ) ,批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10 .00 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 资金拨付,经营范围中增加 “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 。四川德维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 “ 川德验( 2006 )字 第 049 号 ” 《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发 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 .00 亿元,实收资本为 6.270493 亿元。就 本次变更出资人、增资及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 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8 年 3 月 13 日,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 “ 川德验( 2008 )字第 12 号 ” 《验资报告》对成都市国资委投入到发 行人用于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 3.729507 亿元进行了审验,本次成都 市国资委缴纳的实收资本 3.729507 亿元系 2000 年 4 月至 2008 年 3 月 13 日由财政性资金累计拨付的人民币形成,出资方式为货币,权 属属于成都市国资委,经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川德 审( 2008 )字第 072 号 ” 《审计报告》确认。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 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8 年 5 月 29 日,成都市国资委下发了《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成 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 ( 成国资规 〔 2008 〕 68 号 ) ,批准同意发行人将 10 .00 亿元资本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发行 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20 .00 亿元。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8 年 6 月 3 日出具了 “ 川德验( 2008 ) 026 号 ” 《验资报告》,对 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均为 20 亿元。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手续。 2009 年 4 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地 铁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建设项目股权融资有关事宜的批复》 ( 成府函 〔 2009 〕 8 号 ) 、成都市国资委 “ 成国资规 〔 2009 〕 29 号 ” 、 “ 成国资规 〔 2009 〕 83 号 ” 《关于同意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 批复》批准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54.994 亿元,其中成都市国 资委出资人民币 30 .00 亿元,以 2009 年 3 月 27 日为基准日由资本公 积转增注册资本, 4.994 亿元由新增股东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 中融信托 ” )认缴,中融信托出资的 4.994 亿元是以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委托其设立 的单一资金信托资产,不是中融信托的固有(自有)资产,信托期满, 由中融信托按约定向成都市国资委转让股权,实现信托 利益。四川德 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 “ 川德验 ( 2009 )字第 11 号 ” 《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 了审验。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10 年 9 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成都市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 2010 年 9 月 3 日签订的《关于推进成都市轨道交 通建设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成都铁路局、地铁公司于 2010 年 9 月签订的《合资组建成都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发行人 作为成都市出资者代表,与成都铁路局合资组建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 司。轨道公司成立后,地铁的调度指挥和运营管理均由轨道公司负责, 地铁公司于 2010 年 9 月将负责成都地铁运营和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成 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划归轨道公司管理。 2012 年 3 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成都市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签署的《关于加快成都地区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 (铁计函 〔 2012 〕 213 号)和成都铁路局、成都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3 月 9 日签订的《关于调整成都地铁建设 和运营管理方式的协议》, 将成都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由原部、市合作管理的方式调整为由 成都 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方式,具体方式为注销 成都 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地铁公司接管原由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负责的 成都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及责任,轨道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转地铁公司,所有合 同由地铁公司继续履行。依据该协议要求,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于 本年度重新纳入发行人的合并范围。该合并行为构成发行人重大资产 重组。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重组过程合法、 合规, 该重大资产 重组 已于 2012 年完成。 2013 年 3 月 18 日,由成都市政府安排资金回购中融信托出资, 发行人成为成都市国资委全额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 2016 年,国开基金按照 2015 年 8 月以来与成都市国资委、发行 人签订的投资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以下简称 “ 投资合同 ” )向发 行人投资,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上述投资合计人民币 86.2 0 亿元, 其中 12 .00 亿元作为注册资本, 74.2 0 亿元作为资本公积金。投资合 同约定的期限为 20 年,约定的收益率为每年 1.2 0 % ,投资项目建设 期满后,国开基金有权要求成都市国资委按照合同 约定的时间、比例 和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成都市国资委有义务按照国开基金 要求规定的回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016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公司章程进行最新变更,公司更名为: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7 .00 亿元人民币。 其中:成都市国资委出资 55 .00 亿元,持股比例为 82.09% ;国开基金 出资 12 .00 亿元,持股比例为 17.91%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 地铁、 有轨电车、轻轨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民用 及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筹划、建设、运营管理、设 计、监理、招标及技术服务等;机电系统及设备、材料的采购、监造、 租赁、经销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站)及相关地区、 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形成 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广 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上述变更完成后, 公司原有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及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本公司承继, 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债 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最终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在中国货币 网( www.china money .com .cn )等公开平台发布了《公司名称变更、经 营范围变更、股权结构变更以及增资的公告》。此次注册资本 、经营 范围 变动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发行 人 不存在以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 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问题。 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三 、 发行人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的出资人为成都市国资委和国开基金。成都市国资委是经 成都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政府 部门 ,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资 产行使出资者代表的权利,并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开基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开发银行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正式注册设立的政策性投资主体,注册资本 500 亿元,主要 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国开基金采取项目资本金投资、 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以及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等投资方式,用于 补充重点项目的资本金缺口。 根据发行人最新的《公司章程》,出资人行使以下权利:( 1 )决 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 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但是公 司新增注册资本应当经国开基金实现书面同意;( 8 )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审议批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 12 )审阅、 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 13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由于出资人发生了变化,就发行人事项表决作出了新规定, 即对出资人双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 会表决涉及国开发展基金权益的以下 “ 重大事件 ” ,应经代表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 )公 司设立新的子公司或引入新的股东,对外举债单独或合计 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 的负债,在公司财产或资产上设定或准 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3 )其他可能对国开基 金的权益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对章程出资人所行使的权利中第( 1 )至( 5 )项、第( 8 )项、第 ( 11 )项,以及除涉及国开基金 “ 重大事项 ” 以外的其他事项,由成都 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 100% 的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出资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保 证国有资本金出资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的经营期间,未经法定程序 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实际控 制人情况 成都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股权 不存在任 何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图表 8 - 1 发行人股权结构图 ( 三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 立情况 公司业务独立、资产完整,在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均独立于公 司的控股股东。 1 、资产方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生产经 营场地和生产、销售配套设施和固定资产。 2 、人员方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建立了独立的人力资源及 工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劳动人事职能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独立。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本公 司领取报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情况。 3 、机构方面 公司设立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组织架构,拥有独立的决策管 理机构,“三会”运作良好,各组织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依法行 使各自职权。 4 、财务方面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控股股东 干预公司财务运作 及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在财务方面完全独立于控股 股东。 5 、业务经营方面 公司已经建立起独立、完整的采购、销售、售后管理等业务运营 管理体系,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四 、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董事会及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 权力,保证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董事会及董事长、总经理的各级职权。 1 . 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 由五到九人组成,其中职工 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成都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 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董事由成都市国资委任命、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选举前应征得成都市国资委同意,选举 结果报成都市国资委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聘任。经成都市国资委批准,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未经成都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公司董事长、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含子公司)兼职。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可设外部董事, 外部 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报成都国资委批准。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 (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批 准公司员工的报酬方案;( 1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拟定 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 )制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14 )听取 并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15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董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审议 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形成决议。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成都市国资委委派和更换,任期三 年,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 )组织制订董事会的各项制度,协 调董事会的运作;( 3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4 )签署董事 会重要文件、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股东授权签署的文件和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5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6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 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三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成都市国资委任命和更换,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但选举前应征得成都市国资委同意,选举结果报成都市国资委备 案后按规定程序聘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成都市国资委任 命。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可以连任。监事会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成都市国资 委另行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 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 投资、融资、招投标、资产处置、资产收益收缴等重大事项的经营活 动;(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检查 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 6 )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8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或建议;( 9 )按照《公司法》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10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做出决议,须 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 . 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成都市国资委批准,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公司设副总经理和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职数按成都市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以上人员 均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出资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 ( 1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 )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 ( 5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 ) 依据有关规定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8 )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9 )拟订公司员 工的报酬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10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 11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内部管理制度 发行人设立了较完善的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管理、 财务 管理、 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 、担保管理、安全生 产管理、人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 1 . 子公司管理制度 发行人本部制定的《 “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招标及比选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控制度》、《资源开发管控制度》等都 是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遵守的制度,这些制度能从各个方面对 下属子公司进行良好的规范和管理。 2. 财务 管理 发行人 为了加强 规范财务行为,正确处理财务关系,根据《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了财务 管理 制度。 发行人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核算、逐 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 了职务 分离 控制、 授权 批准控制、会计 系统 控制 、财产 管理控制、财务报告控制 、 信息 管理 系统控制 机制 , 严格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 、 财务印章及 票据 管理 。 3 . 资金管理 ( 1 )资金使用:发行人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 定,实行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综合权衡,控制成本,适度负债,防 范风险。( 2 )财务工作:发行人制定了《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发行人 及所属企业均采用集团化财务管理模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分级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发行人作为授权主 体,对投资设立的所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 4 . 预算管理 发行人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发行人的 全面预算管理要求,为加强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 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特制订了《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发行人结合轨道集团全面预算管理 的内容,建立一套既符合国资委要求、又适应地铁公司管理需要的国 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通过预算体系,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及事 后反馈的管理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有效管理及资源的有 效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5 . 关联交易管理 发行人虽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 《关联交易制度》,但其关联交易 一直按照国家、成都市国资委的相关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 )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4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 师、独立财务顾问。 6 . 担保管理 发行人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请市国资委和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 施。公司对外担保事宜遵循《成都市市属国 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成府发 〔 2016 〕 28 号), 该办法适用于由成都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该办法第五章专门对借款和担保管理进行 了详细规定。 7 . 安全生产管理 为保证地铁线路运营的安全有序进行,提高地铁线路运营效率, 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成都市安监局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制定了《运营业务管控制度》, 对地铁线路运营的安全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8 . 人事管理 公司制定了《员工招聘管 理办法》,对下属子公司人事任免进行 管理控制。按上述《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规定,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 “ 党管干部 ” 的有关规定,均由公司党委进行任免;下属子 公司一般人员招聘均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人计划,获批后方可履行 相关招聘手续。 9 . 工程项目管理方面 ( 1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招标及比选管理制 度》,要求各子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均由公司计划合约 部负责,从而对下属子公司项目招标进行有效管理。( 2 )项目建设计 划:成都轨道集团下属各子公司投资的各项目建设计划均按照公司年 初制定的工程计划进行 实施,并每月向公司计划合约部报送工程统计 表。 10 . 信息披露管理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制定了《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应当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内容、 信息披露标准、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1 1 .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为抵御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突发性风险,发行人设立了针对突发事 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适用范围、预警和预防机制、 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置方案、责任追究等。为此,发行人 设立 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董事长 任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 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 2 . 重大投融资制度 公司将重大投融资事项相关制度纳入《 “ 三重一大 ” 事项决策制度》 和《资金管理办法》,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相关规定均在《 “ 三重一大 ” 事项决策制度》中有 详细规定,该制度共分七章五十八条、一个附件,主要明确了公司 “ 三 重一大 ” 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原则和方 法,对决策机构的权责、决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