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9蓉轨Y1:2019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10:06:28 中财网

原标题: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9蓉轨Y1:2019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
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遵照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本期债券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审阅并同意发行人在募集
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
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凡
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
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请咨
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债券
(简称
“1
9
蓉轨

01


)。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
5
亿元。



(三)债券期限

3
+
N

本期债券
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定
价周期,
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债券期限延长
1

重定价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
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四)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
利按年计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一个重定价周期


1

3

计息年度)
内,票面利率由首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首期基准利率为发
行公告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1W
))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
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
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
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
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债券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
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
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
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
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
告》。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下个
利息
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
累计计息金额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六)强制付息事件:
本期债券
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
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
及其孳息:(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
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七)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
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
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
息。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
本期债券
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发行方式及对象: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
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



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
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一
)担保方式:无担保。




十二
)信用等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




(十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
本期
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十四)监
管银行
/
账户监管人:发行人聘请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省
分行
作为
本期债券
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人。发行人与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省分行
签署了《
债券账户
和资金
监管
协议》,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
省分行
将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偿债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监管。



(十五)债权代理人:发行人聘请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期债券
的债权代理人。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 9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1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 14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 18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 20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 21
第七条 债券利息兑付办法 ..................................................................................... 23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4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 64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 118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 156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 159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 161
第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条款 ................................................................................... 166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 ............................................................................................... 167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 177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 181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184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 185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
含义



发行人
/
本公司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
1
5
亿元的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

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期债券在中
国境内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
行而制作的《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
券而制作的《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簿记建档





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
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
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
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
率的过程


牵头
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主承销商为
本期债券
发行组织的,由主承
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
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承销协议》


余额包销





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约定的各自
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在发行期结束后,将
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
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
的款项


计息年度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
个起息日的前一个自然日止


付息款项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每个
计息期间利息的款项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改委





四川省发展

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国资委
/
市国资委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债券持有人





本期债券
投资者


债权代理人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
代理协议





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
成都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之债权代理协
议》


持有人
会议规则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
和资金监管协议





发行人
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的
《成都轨道交通
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和资金监管协议》



三年





201
6


201
7


201
8




三年末





201
6
年末

201
7
年末

201
8
年末


中融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日





中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
/
或休
息日)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开
基金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成都城投集团
/
城投集团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
资金





成都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


中融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铁
公司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轨道
公司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运营公司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地产公司





成都轨道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公司





成都地铁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公司





成都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传媒公司





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维创公司





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有轨电车





成都现代有轨电车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一、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企业
债券

20
19

6
8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二、本期债券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

2018

4
62

文件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
2018

12

6


本期债券发行经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国资批

2018

9
8
号文件批准通过。



四、
2018

9

28
日,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

届董事
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
150
亿元企业债券。







第二条
本期债券
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158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


联系人:林莉苹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396

地铁大厦
A



联系电话:
028
-
86372043


传真:
028
-
61639050


邮政编码:
610000


二、主承销商


(一)
牵头
主承销商
/
债权
代理人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1
-
9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联系人:
张磊
、韩超

李江坤

王嘉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
010
-
8830
0828

010
-
88300834


传真:
010
-
8830
0827


邮政编码:
100037


(二)
联席
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李佳佳
、薛
晗、曾成、屈义洋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36




联系电话:
010
-
59833011

010
-
59833016


传真:
010
-
65534498


邮政编码:
100031


三、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
分所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
锦城大道
66
6

3

20

8



法定代表人:
胡少



联系人:
张超


办公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
锦城大道
66
6

3

20

8



联系
电话:
028
-
65062888


传真:
028
-
65062888


邮政编码:
31000
7


四、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大厦
A

24



负责人:石波


联系人:刘小进

郭晓锋


办公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大厦
A

24



联系电话

028
-
86119970


传真:
028
-
86119827


邮政编码:
610000


五、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中国人保财险大厦
17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
张龙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中国人保财险大厦
17






联系电话:
0
10
-
85679696


传真:
010
-
85679228


邮政编码:
100022


六、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法定代表人:
水汝庆


联系人:田鹏、李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联系电话:
010
-
88170738

010
-
88170735


传真:
010
-
88170752


邮政编码:
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负责人:聂燕


联系人:王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联系电话:
021
-
68870172


传真:
021
-
68875802
-
8245


邮政编码:
200120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红元



联系人: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13



联系电话:
021
-
68802562


传真:
021
-
68807177


邮政编码:
200120


八、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
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
省分行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12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
赵耀中


联系人:
崔西伟


办公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12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
028
-
86029687


传真:
02
8
-
86029904


邮政编码:
610041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

(债券简称
“1
9
蓉轨债
01


)。



三、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
5
亿元,为可续期
公司债券。



四、信用安排: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跟踪评级制度,每年对发
行人开展定期跟踪评级。



五、债券期限

3
+N
,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定价周期,

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债券期限延长
1
个重定价周
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
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
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六、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一个重定价周期


1

3

计息年度)
内,票面利率由首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首期基准利率为发
行公告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1W
))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
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
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首次发行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
2
个重定价周期开



始,每个重定价周期内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
+
基本利

+
300

基点
,在该重定价周期内保持不变。此后每次重定价时,票
面利率均以当期基准利率
+
基本利差
+
300

基点
确定
。其中每个重定
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

750
个工作日的一
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1W
))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
入保留两位小数)
,基本利差与首次发行时保持不变,即



重定价
周期(
计息
年度)


票面
利率计算公式


第一个重定价
周期(

1

3

计息
年度)


当期
基准利率
+
基本利差




2
个重
定价周期开始的每个重定
价周期
(从

4

计息年度
开始
的每
个计息周期



当期
基准利率
+
基本利差
+
300

基点








、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
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
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债券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
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
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
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
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下个利息
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
累计计息金额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还本
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九、强制付息事件:
本期债券
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
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
其孳息:(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



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
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十一、偿付
顺序:
本期
债券在破产清算时

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
人普通债务。





、发行
安排

对象

本期债券

实名制记账式,
采用簿记建
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
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
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
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债券形式
及托管方式

实名制记账式
债券

投资者
认购的
本期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
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0

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簿记建档日:
本期债券
的簿记建档日为
2
019

7

1
9
日。





、发行期限:
2
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
2
019

7

2
3

止。





、发行首日:
本期债券
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
1
日,即
2
019

7

22





十八
、起息日: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每年的
7

2
3
日为该计息年



度的起息日。



十九
、付息日: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每年的
7

2
3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



二十、兑付日:
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
本次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
券的兑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十

、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

、承销团成员:
牵头
主承销商为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
无担保。



二十

、债权代理人: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二十

、信用评级: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




二十

、流动性安排: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
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八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
本期
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
本期债券
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
本期债券
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
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发行。投资者参与
本期债券
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
理人公告的《
2019
年第一期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购和配售方法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
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
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
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阅或在
本期债券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
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式如下:境内法人凭
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
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

期债券
;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
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
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方式如下:认购
本期债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
本期债券
主承
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
其他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认购
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



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
本期债券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
点见附表一。



二、
本期债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
网点为附表一中标注
“▲”

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包括
本期债券
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
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接受
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各项权利义
务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
本期
债券
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
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与发行人签订《
账户和资金监

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
本期债券
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
约束。投资者购买
本期债券
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
本期债券
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
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
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
本期债券
的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账户监管人)依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
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
本期债券
在经批准的证
券交易场所上市和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
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
本期债券
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

本期债券
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
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
让:


(一)
本期债券
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



本期债券
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债务转让承继事宜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通过;


(三)就新债务人承继
本期债券
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

本期
债券
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
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
本期债券
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
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
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利息兑付办法


一、
本期债券
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

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每年

7

2
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
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

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
本期债券
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
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
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
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
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概况


注册中文名称: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柒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
控股



工商注册日期:
2004

10

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65393408U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158



邮政编码:
610036


电话号码:
028
-
86372043


传真号码:
028
-
6163905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engdurail.com


经营范围: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民用与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筹划、
建设、运营管理、设计、监理、招标及技术服务等
;机电系统及设备、
材料的采购、监造、租赁、经销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
(站)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
轨道交通资源形成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综
合开发与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从事
的主要业务为
组织规划、建设以及运营成都市轨道交
通项目,并进行相关的资源开发。



截至
2018
年末,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产总额



18,876,219.04
万元,负债总额
12,165,179.54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6,711,039.50
万元

2
018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4,896.81
万元,净
利润
4,853.39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8,633.76
万元。





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
设立情况


发行人由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第
2
次董
事会议研究决定成立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

8

20
日文件《成都城投集团公司关于成立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的通知》,文号为成城投

2004

66
号)。成立之初,发行人注册资


5,061.00
万元,由成
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出资。



(二)
变更情况


2006

3
月,经《研究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体
制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成府阅

2006

51


批准,
成都市
国资委
下发了《关于变更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通知》
(成国资产权

2006

43


,发行人的出资
人由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



2006

8

3
日,成都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同意成都地铁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
(成国资规

2006

30


,批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10
.00
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
资金拨付,经营范围中增加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四川德维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8

3
日出具了

川德验(
2006
)字

049



《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发
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
.00
亿元,实收资本为
6.270493
亿元。就
本次变更出资人、增资及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
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8

3

13
日,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

川德验(
2008
)字第
12



《验资报告》对成都市国资委投入到发
行人用于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
3.729507
亿元进行了审验,本次成都
市国资委缴纳的实收资本
3.729507
亿元系
2000

4
月至
2008

3

13
日由财政性资金累计拨付的人民币形成,出资方式为货币,权
属属于成都市国资委,经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川德
审(
2008
)字第
072



《审计报告》确认。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
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8

5

29
日,成都市国资委下发了《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成
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
(
成国资规

2008

68

)
,批准同意发行人将
10
.00
亿元资本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发行
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20
.00
亿元。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8

6

3
日出具了

川德验(
2008

026



《验资报告》,对
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均为
20
亿元。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手续。



2009

4
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地
铁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建设项目股权融资有关事宜的批复》
(
成府函

2009

8

)
、成都市国资委

成国资规

2009

29





成国资规

2009

83



《关于同意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
批复》批准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54.994
亿元,其中成都市国
资委出资人民币
30
.00
亿元,以
2009

3

27
日为基准日由资本公
积转增注册资本,
4.994
亿元由新增股东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中融信托


)认缴,中融信托出资的
4.994
亿元是以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委托其设立



的单一资金信托资产,不是中融信托的固有(自有)资产,信托期满,
由中融信托按约定向成都市国资委转让股权,实现信托
利益。四川德
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4

3
日出具了

川德验

2009
)字第
11



《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
了审验。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10

9
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成都市人民政府于
2010

5

12
日、
2010

9

3
日签订的《关于推进成都市轨道交
通建设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成都铁路局、地铁公司于
2010

9
月签订的《合资组建成都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发行人
作为成都市出资者代表,与成都铁路局合资组建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
司。轨道公司成立后,地铁的调度指挥和运营管理均由轨道公司负责,
地铁公司于
2010

9
月将负责成都地铁运营和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成
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划归轨道公司管理。



2012

3
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成都市人民政府于
2011

11

17
日签署的《关于加快成都地区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
(铁计函

2012

213
号)和成都铁路局、成都市人民政府于
2012

3

9
日签订的《关于调整成都地铁建设
和运营管理方式的协议》,
将成都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由原部、市合作管理的方式调整为由
成都
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方式,具体方式为注销
成都
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地铁公司接管原由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负责的
成都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及责任,轨道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转地铁公司,所有合
同由地铁公司继续履行。依据该协议要求,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于
本年度重新纳入发行人的合并范围。该合并行为构成发行人重大资产
重组。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重组过程合法、



合规,
该重大资产
重组
已于
2012
年完成。



2013

3

18
日,由成都市政府安排资金回购中融信托出资,
发行人成为成都市国资委全额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



2016
年,国开基金按照
2015

8
月以来与成都市国资委、发行
人签订的投资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以下简称

投资合同


)向发
行人投资,截至
2016

8

31
日上述投资合计人民币
86.2
0
亿元,
其中
12
.00
亿元作为注册资本,
74.2
0
亿元作为资本公积金。投资合
同约定的期限为
20
年,约定的收益率为每年
1.2
0
%
,投资项目建设
期满后,国开基金有权要求成都市国资委按照合同
约定的时间、比例
和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成都市国资委有义务按照国开基金
要求规定的回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016

11

16
日发行人公司章程进行最新变更,公司更名为: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7
.00
亿元人民币。

其中:成都市国资委出资
55
.00
亿元,持股比例为
82.09%
;国开基金
出资
12
.00
亿元,持股比例为
17.91%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地铁、
有轨电车、轻轨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民用
及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筹划、建设、运营管理、设
计、监理、招标及技术服务等;机电系统及设备、材料的采购、监造、
租赁、经销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站)及相关地区、
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形成
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广
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上述变更完成后,
公司原有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及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本公司承继,
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债
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义务。公司于
2017

2

27
日最终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17

3

3
日在中国货币



网(
www.china
money
.com
.cn
)等公开平台发布了《公司名称变更、经
营范围变更、股权结构变更以及增资的公告》。此次注册资本
、经营
范围
变动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发行

不存在以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
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问题。



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的出资人为成都市国资委和国开基金。成都市国资委是经
成都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政府
部门
,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资
产行使出资者代表的权利,并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开基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开发银行于
2015

8

25
日正式注册设立的政策性投资主体,注册资本
500
亿元,主要
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国开基金采取项目资本金投资、
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以及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等投资方式,用于
补充重点项目的资本金缺口。



根据发行人最新的《公司章程》,出资人行使以下权利:(
1
)决
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
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但是公
司新增注册资本应当经国开基金实现书面同意;(
8
)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审议批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12
)审阅、
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
13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由于出资人发生了变化,就发行人事项表决作出了新规定,
即对出资人双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
会表决涉及国开发展基金权益的以下

重大事件


,应经代表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
)公
司设立新的子公司或引入新的股东,对外举债单独或合计
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
的负债,在公司财产或资产上设定或准
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3
)其他可能对国开基
金的权益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对章程出资人所行使的权利中第(
1
)至(
5
)项、第(
8
)项、第

11
)项,以及除涉及国开基金

重大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由成都
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
100%
的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出资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保
证国有资本金出资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的经营期间,未经法定程序
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实际控
制人情况


成都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股权
不存在任
何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图表
8
-
1
发行人股权结构图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
立情况


公司业务独立、资产完整,在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均独立于公
司的控股股东。



1
、资产方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生产经
营场地和生产、销售配套设施和固定资产。



2
、人员方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建立了独立的人力资源及
工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劳动人事职能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独立。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本公
司领取报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情况。



3
、机构方面


公司设立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组织架构,拥有独立的决策管
理机构,“三会”运作良好,各组织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依法行
使各自职权。



4
、财务方面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控股股东
干预公司财务运作
及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在财务方面完全独立于控股
股东。



5
、业务经营方面


公司已经建立起独立、完整的采购、销售、售后管理等业务运营
管理体系,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董事会及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
权力,保证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董事会及董事长、总经理的各级职权。



1
.
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
由五到九人组成,其中职工
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成都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
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董事由成都市国资委任命、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选举前应征得成都市国资委同意,选举
结果报成都市国资委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聘任。经成都市国资委批准,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未经成都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公司董事长、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含子公司)兼职。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可设外部董事,
外部
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报成都国资委批准。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批
准公司员工的报酬方案;(
1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拟定
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
)制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14
)听取
并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15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董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审议
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形成决议。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成都市国资委委派和更换,任期三
年,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
)组织制订董事会的各项制度,协
调董事会的运作;(
3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4
)签署董事
会重要文件、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股东授权签署的文件和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5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6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
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三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成都市国资委任命和更换,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但选举前应征得成都市国资委同意,选举结果报成都市国资委备
案后按规定程序聘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成都市国资委任
命。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可以连任。监事会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成都市国资
委另行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
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
投资、融资、招投标、资产处置、资产收益收缴等重大事项的经营活
动;(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检查
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6
)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8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或建议;(
9
)按照《公司法》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10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做出决议,须
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
.
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成都市国资委批准,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公司设副总经理和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职数按成都市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以上人员
均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出资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

1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
)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

5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

依据有关规定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8
)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9
)拟订公司员
工的报酬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10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
11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内部管理制度


发行人设立了较完善的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管理、
财务
管理、
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
、担保管理、安全生
产管理、人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




1
.
子公司管理制度


发行人本部制定的《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招标及比选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控制度》、《资源开发管控制度》等都
是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遵守的制度,这些制度能从各个方面对
下属子公司进行良好的规范和管理。



2.
财务
管理


发行人
为了加强
规范财务行为,正确处理财务关系,根据《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了财务
管理
制度。

发行人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核算、逐
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
了职务
分离
控制、
授权
批准控制、会计
系统
控制
、财产
管理控制、财务报告控制

信息
管理
系统控制
机制

严格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

财务印章及
票据
管理




3
.
资金管理



1
)资金使用:发行人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
定,实行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综合权衡,控制成本,适度负债,防
范风险。(
2
)财务工作:发行人制定了《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发行人
及所属企业均采用集团化财务管理模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分级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发行人作为授权主
体,对投资设立的所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



4
.
预算管理


发行人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发行人的
全面预算管理要求,为加强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
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特制订了《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发行人结合轨道集团全面预算管理



的内容,建立一套既符合国资委要求、又适应地铁公司管理需要的国
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通过预算体系,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及事
后反馈的管理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有效管理及资源的有
效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5
.
关联交易管理


发行人虽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
《关联交易制度》,但其关联交易
一直按照国家、成都市国资委的相关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
)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4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
师、独立财务顾问。



6
.
担保管理


发行人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请市国资委和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
施。公司对外担保事宜遵循《成都市市属国
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成府发

2016

28
号),
该办法适用于由成都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该办法第五章专门对借款和担保管理进行
了详细规定。



7
.
安全生产管理


为保证地铁线路运营的安全有序进行,提高地铁线路运营效率,
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成都市安监局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制定了《运营业务管控制度》,
对地铁线路运营的安全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8
.
人事管理


公司制定了《员工招聘管
理办法》,对下属子公司人事任免进行
管理控制。按上述《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规定,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

党管干部


的有关规定,均由公司党委进行任免;下属子
公司一般人员招聘均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人计划,获批后方可履行
相关招聘手续。



9
.
工程项目管理方面



1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招标及比选管理制
度》,要求各子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均由公司计划合约
部负责,从而对下属子公司项目招标进行有效管理。(
2
)项目建设计
划:成都轨道集团下属各子公司投资的各项目建设计划均按照公司年
初制定的工程计划进行
实施,并每月向公司计划合约部报送工程统计
表。



10
.
信息披露管理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制定了《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应当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内容、
信息披露标准、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1
1
.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为抵御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突发性风险,发行人设立了针对突发事
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适用范围、预警和预防机制、
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置方案、责任追究等。为此,发行人
设立
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董事长
任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



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
2
.
重大投融资制度


公司将重大投融资事项相关制度纳入《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
和《资金管理办法》,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相关规定均在《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中有
详细规定,该制度共分七章五十八条、一个附件,主要明确了公司


重一大


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原则和方
法,对决策机构的权责、决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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