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尊耀纯债债券:国寿安保尊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尊耀纯债债券:国寿安保尊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9 年 7 月 24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 国寿安 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9 】 1386 号) 注册 并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 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 ( 包括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等)、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 等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 股票,因 持有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本基金 将 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收益 / 风险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及 《国寿安保 尊 耀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且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4 3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 类别 4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 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院 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2 .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 号文核准设 立。 基金管理人 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 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 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MBA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巨 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力先生,硕士。 2010 年起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从事债券投资、研究、交易等工作。 2013 年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起任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任国寿 安保安盛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 8 年 12 月 4 日 起任国寿安保 安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 9 年 1 月 25 日 起任国寿安保 尊 荣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 1 ) 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 2 )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 (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 4 )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 ,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 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 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 了 切实有效的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 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管理部和 监察 稽核 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 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 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 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 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 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中,中国民生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 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 。 2014 年 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 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 ”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 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 , 获评《经济观察》 报 “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2015 年度,中国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 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中国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 - 2015 年度中国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 项大奖。 2016 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荣 获 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最具 创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 、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基金法》颁布 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平均年龄 36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 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 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81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 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 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 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 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 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 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 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 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 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 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 系统( 网址: https://e . gsfunds.com.cn /etrading/ )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其他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 : 黄悦栋、郭燕 、 吴军、范新紫 、范玉军、夏欣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4 日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尊耀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9 】 1386 号 ) 注册 进行 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 募集场所 1 、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人 。 3 、 募集 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基金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 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4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基金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 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 gsfunds .com .cn )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 售 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 、 认购程序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 2 019 年 9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 交 易系统 和 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含认购 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 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 投资者单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累计 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 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1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等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 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和规则等,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2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 1 )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元)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 100万 0.60% 0% 100万 ≤ M < 300万 0.40% 300万 ≤ M < 500万 0.20% M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M 为认购金额。 (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 该类 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3 ) 投资者 在 认购期 之内多次认购的, 需按 单一交易账户累计 认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 ( 4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