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坚瑞沃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00:11:39 中财网

原标题:坚瑞沃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148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898
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103.64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50.20
亿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20.26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1.93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
少约1.93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
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
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
年9月3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
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
5月10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
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


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
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
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
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
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
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
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
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被告及第三人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1月20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2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8年12月3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2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3月12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六: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六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付款人民币500万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
给付之日);暂计利息至2018年8月24日:136,666.67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星合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电子商业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
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为人民币38,666.67元(以10,000,000元为
基数,自票据到期日的次日2018年8月10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
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以上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京比动力电源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42,57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州辉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
210258400220720170918110789615)款项37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汇票款37万元为本金,
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清偿之日起至再
追索清偿之日);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练新富

被告一:张明杰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张明杰、民富沃能连带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9,500元;

(2)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团体事业群交通
运输业务部在车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责任;

(3)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一:刘帝何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300元;

(2)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
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
息为415.75元,计算方式为:33,300元×4.9%÷365天×93天),上述金额合计:
33,715.75元;

(3)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5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上述计付方式计算至付清款项
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一:黄定武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29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其中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金额为17,754.44元),以上
共计人民币307,754.44元;

(2)判令被告三在粤BCH142号车辆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2,000元内对上
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冠信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自汇票到期之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检验技术服务费金额20,409,500元、违约金
2,040,9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40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付
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22,450,40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和讯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
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6,09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止);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告一上述票据金额人民币6,092,000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若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大合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50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博罗县永耀电子五金厂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302,480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
14万元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止利息为7,150元,其中人民币162,480元自2018
年8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9
年6月25日止利息为6,184元);以上暂共计人民币315,769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恒瑞祥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互赢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一飞机械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
人民币100,000元整;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汇票到
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票据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从汇票到期之日2018年12
月2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5月29日为1,860.83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101,860.83
元);

(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广东互赢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
一飞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货款本金10,203,760元及
逾期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3
月15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暂算至2019年3月15日止为443,863.56元),本息
合计为10,647,623.56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法院退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
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有限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30.6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80,2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45,6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146,520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汇票款项共计1,538,638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四)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37,1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02,141.3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8年2月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
日,约1000元;实际要求被告从2018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共计:2,803,141.36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五: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李瑶

被告七:程玲志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沃特玛清偿原告承兑垫款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罚息【暂
计至2018年10月12日,罚息为0元,罚息从原告垫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
五计收至垫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存放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
18014521599932000006内的保证金人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交存之日
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计算)享有优先受
偿权;

(3)原告对被告二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担保的
范围为第(1)项诉讼请求所述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确认被告五在五张承兑汇票(付款人为被告三,背书人为被告一、被告
五)的票面金额2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
中所述的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确认被告一、被告四在五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被告四,背书人为
被告一)的票面金额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本案第(1)项诉讼


请求中所述的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6)判令被告二、三、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五: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李瑶

被告七:程玲志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沃特玛清偿原告承兑垫款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罚息【暂
计至2018年10月12日,罚息为0元,罚息从原告垫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
五计收至垫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存放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
18014521599932000004内的保证金人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交存之日
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计算)享有优先受
偿权;

(3)原告对被告二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担保的
范围为第(1)项诉讼请求所述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确认被告五在五张承兑汇票(付款人为被告三,背书人为被告一、被告
五)的票面金额2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


中所述的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确认被告一、被告四在五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被告四,背书人为
被告一)的票面金额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本案第(1)项诉讼
请求中所述的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6)判令被告二、三、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五: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李瑶

被告七:程玲志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沃特玛清偿原告承兑垫款本金人民币18,900万元及罚息【暂
计至2018年10月12日,罚息为0元,罚息从原告垫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
五计收至垫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存放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
18014521599932000007内的保证金人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交存之日
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计算)享有优先受
偿权;

(3)原告对被告二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担保的


范围为第(1)项诉讼请求所述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确认被告五在五张承兑汇票(付款人为被告三,背书人为被告一、被告
五)的票面金额2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
中所述的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确认被告一、被告四在五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被告四,背书人为
被告一)的票面金额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本案第(1)项诉讼
请求中所述的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6)判令被告二、三、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瑶

2、案由:安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2018)粤0491执543、544、545号拍卖公告中的下列电池归
原告所有(涉及电量23,661.22度,按照横琴法院拍卖中广东纵横八方新能源有限
公司的成交价格,126.69元/度,计算出金额为29,602,540元),撤销横琴法院(2019)
粤0491执异146号、(2019)粤0491执异147号、(2019)粤0491执异148号执行
裁定书,终止横琴法院(2018)粤0491执543、544、545号卖公告中涉及的对下
列电池的拍卖:

(1)型号为537.6V 242Ah的电池包,数量2,534包,带电量164,786.02Kwh,
账面价值29,661万元;

(2)型号为614.4V 473Ah的电池包,数量705包,带电量51,211.20Kwh,


账面价值9,218万元;

(3)型号为537.6V 85.5Ah的电池包,数量192包,带电量17,664.00Kwh,
账面价值3,180万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联通新路(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349,102.01元及利息(以
6,349,102.01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4、判决情况

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通新路(深圳)电子有
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579101216120180131157005625)票面金额
6,349,102.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6,349,102.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44元,由被告坚瑞沃能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
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银海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二刘银海给付原告剩余保险赔偿款43,526元;

(2)被告一沃特玛为被告二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决情况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垫付的保险赔偿款43,52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4元,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遆金旦

被告:临汾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缴纳电费242,357元,电费滞纳金121,599.36元;

(2)判令被告缴纳场地租赁金40,000元,租赁滞纳金18,000元;

(3)判令被告输出场地看护、设备设施看护、场地环境卫生清除等费用
4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临汾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遆金旦各项费用共计337,064元。


案件受理费8,259元,由被告临汾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三十三)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号为
230579101216120180131157005586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1,465.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到期日2018年7月31日起2018
年11月30日,还清全部拖欠款项本息之日止),本息共计101,465.89元;

(2)判令被告二作为商业电子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坚瑞沃能、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连带向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20180131157005586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以及支付自
2018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
付原告。


(三十四)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格信欧紧固件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5,395.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到期之日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应计
算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欠原告苏州格信欧紧固件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100万
元;

(2)被告坚瑞沃能于2019年9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3)若被告坚瑞沃能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支
付本金100万元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为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


本案诉讼费14,119元,减半后为7,059.5元,由原告承担3,529.75元,被告
承担3,529.75元,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将承担的诉讼费
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三十五)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格信欧紧固件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2,775.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到期之日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应计
算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欠原告苏州格信欧紧固件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40万
元;

(2)被告坚瑞沃能于2019年9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3)若被告坚瑞沃能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支


付本金40万元及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为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


本案诉讼费7,492元,减半后为3,746元,由原告承担1,873元,被告承担
1,873元,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将承担的诉讼费一次性
向原告支付。


(三十六)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格信欧紧固件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304,53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9,726.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到期之日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应计算
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欠原告苏州格信欧紧固件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
304,539.35元;

(2)被告坚瑞沃能于2019年9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3)若被告坚瑞沃能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支
付本金304,539.35元及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为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案诉讼费6,014元,减半后为3,007元,由原告承担1,503.5元,被告承担
1,503.5元,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将承担的诉讼费一次
性向原告支付。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前期诉讼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广州盛弘恒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未能兑现的汇
票金额500万元和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令八名被告原告因票据诉讼支付律师费23万元和
财产保全担保保函费用5,000元;判令八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
费用。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有限公司、聊城中通
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
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盛弘
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有限公司、聊城中通
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
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盛弘
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

(3)驳回原告广州盛弘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24,223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承担21,811元,原告承
担2,41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
额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000元);本案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总计:5,001,000元。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500万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涉案票据被拒付之日即
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承担。


案件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龙海市九湖梓荣百货商
行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
据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海市九湖梓荣百货商
行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海市九湖梓荣百货商
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
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龙海市九湖梓荣百货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横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
同》已于2018年4月21日提前终止;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截止2018年4


月21日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应付租金款项85,418,962.24元、85,418,962.24
元(未到期租赁本金+截止2018年4月20日租赁利息);请求判决被告一按逾
期金额每日0.0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之
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逾期利息分别
为1,464,166.51元、1,464,166.51元);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两份《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并配合原告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并由被告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税金;请求判决被告一按每日
31,143.29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4月21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至被告一实
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的占用费794,153.86元、794,153.86元(暂计至2018
年6月10日为794,153.86元、794,153.86元,具体计算方式:剩余租赁本金*租
赁利率6.60*2018年4月21日后继续占用天数51天/360天);请求判决由被告
一承担原告的合理律师费用333,333元;请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办理本案诉前保
全而支付的法院诉讼费5,000元和支付的保险公司诉前保全的保险费85,424元;
针对前述第2至7项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对2016年4月26日与被告一签订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一享有的被告四应收账款优先受偿;针对前述
第2至7项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对2016年4月27日与被告一签订的《应收
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一享有的被告五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请求判决被告二、
被告三对上述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决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4月21日两份《融资租
赁合同》项下终止时各应付租金款项78,916,462.22元,合计157,832,924.44元;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的迟延利息(以
157,832,924.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
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6,666.67元;

(4)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保险费85,424
元;

(5)被告李瑶、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
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瑶、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
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迫偿;

(6)驳回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691.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横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负担110,719.84元,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沃特玛与被
告李瑶共同负担814,971.77元。


案件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横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五份《融
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4月21日提前终止;请求判决被告一、二立即支付截
至2018年4月21日5份《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应付租金款项共计70,091,882.42
元(具体计算方式:未到期租赁本金+截止2018年4月20日租赁利息+提前终
止合同损失金,其中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计算方式=租赁期内未到期的全部租赁
利息*50%);请求判决被告一、二按逾期金额每日0.0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
4月21日5份《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共计1,201,445.02元);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
立即向原告返还5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并配合原告办理租赁物
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税
金;请求判决被告一、二按每日12,644.73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4月21日5份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至被告一、二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的占用费(暂
计至2018年6月10日共计644,881.45元,具体计算方式:剩余租赁本金*租赁
利率6.75%*2018年4月21日后继续占用天数51天/360天);请求判决由被告
一、二按共同承担原告的合理律师费用333,333元;请求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因


办理本案诉前保全而支付的法院诉前保全费5000元和保险公司诉讼保全的保险
费35,050元;请求判决被告三、四对上述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决由
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
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4月21
日5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终止时各应付租金等款项共计64,601,432.42元;

(2)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
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租金的利息
(以截至2018年4月21日5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未付款项64,601,432.42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
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6,666.67元;

(4)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
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的
担保保险费35,050元;

(5)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对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357.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8,357.95元,由原告横
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585元,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
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李瑶共同负担379,772.95元。


案件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编号为


2017年龙字第0617330084号付款代理业务项下垫款人民币4,990万元及相应的
垫款利息(垫款利息以4,990万元为本金以人民银行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20%为利率自2018年6月9日计算至2018年7月9日;自2018年7月10
日起,利率调整为以人民银行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
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判令二被高承担本案项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相关费
用。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垫款本金4,9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990万
元为基数,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3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
告负担。


案件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博恩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
100万元;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29.17元(以被告应
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应付票面金
额100万元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含当日)为1,329.17
元。);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因本次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请
求判令六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案件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夏立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深圳市博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
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博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1.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1.96元,由
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夏立忠负担。


案件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胡和林向深圳
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得赔偿款合计
500,487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之全部诉讼的费用。


案件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各方同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
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李权受伤预留人民币10,000
元赔偿限额;

(2)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除了原告已获得的赔偿款项外,被告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本案各赔偿项目即医药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00元(其中在交强险死亡伤
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60,000元),被
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无责交强险医疗费及死亡伤
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本案各赔偿项目即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
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
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11


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的指定账户(户名胡和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
龙东支行,账号6212264000057231827);

(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照本协议第二项支付给原告胡和林上述款项后,原
告胡和林与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
故所引起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处理完毕,各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相互
主张任何权益;

(4)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案件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
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退租时的现状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
支付2018年1月拖欠租金361,912.29元及违约金21,714.7374元(以361,912.29
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拖欠租金共计2,089,209.48元及违
约金(以1,036,602.67元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至2018
年4月14日,违约金为31,098.0801元;以1,743,862.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
之一,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至2018年5月14日,违约金为52,315.8666元;
以2,451,121.7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
际支付全部拖欠租金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共计
83,413.9467元);请求判令原告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请求判令被告
补偿原告两个月租赁物租金1,450,974.34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127,812.52元(暂以诉讼标的2,556,250.4541元的5%进行计算);请求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总计人民币4,135,037.3141元。


案件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沃特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支


付2018年1月租金36,1912.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61,912.29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沃特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支
付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租金2,089,209.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其中以
674,690.3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以707,259.55元为基数,自2018
年4月15日开始;以707,259.5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开始;均按照
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无需向沃特玛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
1,450,974.33元;

(4)驳回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40元(原告已预交),由沃特玛承担11,011元,海兴圣创(深
圳)控股有限公司承担8,929元。


案件1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人民币3,026,949.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31
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
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07,835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1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026,944.39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保险费856,373.95元,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清偿之日止;其中保险费
2,170,570.44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1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向河北
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沃特玛、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
司、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
告汇票记载金额782,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给付之
日止),利息为50,000元;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江西佳
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沃特玛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782,000
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
算)。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060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保定广源输送
带制造有限公司、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沃
特玛共同负担。


案件1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钜鑫电子技术(梅州)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
货款130万元;判令被告从起诉日起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
款资金占用利息,息随本清,直至货款支付清止。


案件1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钜鑫电子技术(梅州)
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沃特玛所欠原告钜鑫电
子技术(梅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0元,均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案件1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澳德鸿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1,398,584元及利息11,232元(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分别以898,584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31日起和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8
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
合计1,409,816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取得付款拒绝证明而产生的费
用人民币1,020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
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1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澳德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398,584元;

(2)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澳德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票据金
额898,584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8月31日起;以票据金额
5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11月7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市澳德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1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3,000,000元票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8年12
月17日暂计为14,862.5元;合计3,014,862.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上
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
保全费用。


案件1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票据金额3,000,000元;

(2)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91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
担。


案件1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
备厂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9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
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1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票
据金额912,000元;

(2)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利
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9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92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
备厂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9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


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1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票
据金额912,000元;

(2)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利
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9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92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
备厂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520,2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
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1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票
据金额520,241元;

(2)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利
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520,2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2元、保全费3,1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


备厂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
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1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
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

(2)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
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1,000,000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7月20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0
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993.75元(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
年1月9日为1,993.75元);以上金额暂总计:501,993.75元;判令被告二对被
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1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
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
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50万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2
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2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
款的汇票金额400万元;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金额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3日,利息金额为51,233.33元);
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
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合计:4,051,233元。


案件2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沃特玛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00万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
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5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2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
的汇票金额30万元;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
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3日,利息金额为5,691.25元);判
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三
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合计:305,691元。


案件2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
额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


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19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三被告负担。


案件2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
的汇票金额36.66万元;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
额36.6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3日,利息金额为4,695.54元);
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
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合计:371,295元。


案件2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沃特玛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6.66万元
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6.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
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三被告负担。


案件2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
的汇票金额2,000万元;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
额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6日,利息金额为302,083元);
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
四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合计:20,302,083元。


案件2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升华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
的汇票金额3,000万元;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
额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6日,利息金额为623,499元);
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
四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合计:30,623,499元。


案件2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5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升华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
款的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
付款的汇票金额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6日,利息金额为
415,666元);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判令被告二、
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
额合计:20,415,666元。


案件2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升华
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产品责任纠纷,原告无锡国旅汽车租赁有限公
司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赔偿原告货款损
失11,173,294.49元;被告四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


案件2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国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坚瑞沃能的起诉

案件2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赵英平向深圳市坪山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
让款1,000万元;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被告内
蒙古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2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英平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民
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2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245
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止);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2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原告变更诉
讼请求的《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

(1)申请变更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

(2)申请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坚瑞
沃能三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2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
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2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
9,836,7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
毕之日止);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2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原告变更诉
讼请求的《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

(1)申请变更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

(2)申请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沃特玛、坚瑞
沃能三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9,836,725元及利息(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
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3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上海宝宫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
7月-2017年9月货款人民币3,680,163.8元及利息(暂从2018年4月1日,计算
至2019年3月20日之日止,计为167,623.9元;3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合计为:3,847,787.7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保全费。


案件3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宫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3,680,163.8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宫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80,1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止)。


案件受理费18,7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91元(原告已预缴),
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案件3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781.6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781.6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
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60,547.23元) 。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3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省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816,000元;

(2)被告湖北省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
7,8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
日即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6,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3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
币200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100万元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9年3月14止利息为16,922元,
其中人民币100万元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9年3月14止利息为15,373元),以上暂共计入人民
币2,032,295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3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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