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泰定开债: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9月07日 00:03:2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安泰定开债: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8]1409号文
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9年1
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8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方式 ............................................................................................................. 8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泰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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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
12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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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4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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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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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
6月
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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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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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9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
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
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5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0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郑如熙先生,复旦大学硕士,15年相关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远东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评级分析师、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交易团队负责人,2017年
5月加入华安基金,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2017年
7月起,担任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2月至
2018年
5月,同时担任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逸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起,同时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平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9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58人(不含香港公司),其中

57.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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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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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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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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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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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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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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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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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
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
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260.70亿
元,比去年末增加1.13%。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
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
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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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
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
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
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
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
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
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
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
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
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
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
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
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
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
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
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
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
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
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
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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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
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
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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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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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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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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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中机构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联系人:史小光
电话:021-38969859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83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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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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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9月
4日证监许可【
2018】1409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9年
1月
2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9年
1月
22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16,396,000.00元
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

2019年
1月
2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人
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116,396,000.00份基金份额;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16,396,000.00份基金份额,已
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运用固
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8.5914%;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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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9年
1月
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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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12个
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二)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5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12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8月
1日至
2017年
8月
1日,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年
8月
2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7年
8月
2日至
2017年
8月
8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起(包括该日)
12个月的
期间,即
2017年
8月
9日至
2018年
8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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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12个
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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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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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程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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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每笔 1000元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5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 Y<30天 0.1%
Y≥30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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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 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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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7,740.25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029.56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赎
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114,8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0=114,8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0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持有期不少

7日但不足
30天,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114,8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1%=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114,685.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但不足
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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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85.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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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
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
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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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
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采取相应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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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4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管理人应当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4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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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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