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安泰平衡养老三年持有(FOF):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07日 00:05:33 中财网

原标题: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安泰平衡养老三年持有(FOF):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8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65
号文注册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
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
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
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
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
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
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60%,因此主要面向风险偏好中等或以上、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及
更强的投资者。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目前给予本基金的风险等级为
R3,因此主要适合C3(平衡型)、C4(成长型)及C5(进取型)型投资者购
买。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3年(3年指365天乘以3的自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
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7月2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9

5-2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绪言 ........................................................................................................... 5
第二部分、释义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6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安泰平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
份申购份额,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3年
(3年指365天乘以3的自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5-9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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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
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
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
元变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
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
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2019年7月24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
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
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6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
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
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
行相应的调整。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成立年限、公司治理、资产管理规模、合规运作
等各方面均符合《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196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
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兴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
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
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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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先生,董事,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总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
产品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证(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
士。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
企业中心有限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寿创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
询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
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董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

曾任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
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监、Aegon银行财务总监、Aegon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
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兼任全球
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
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
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历
任国民西敏寺银行职员,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与变革管理部高级经理、
公司银行与金融市场部运营风险副主管、财富管理全球企业风险主管、全球交
易服务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和运营风险全球主管、流动性管理与支付首席
风险官、国际银行业务运营风险全球主管、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
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欧洲、中东、非洲与亚太地区运营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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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主管、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现
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首席风险官、董事,兼任法国邮政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匈牙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
校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
证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
大学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兼任海能达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平安保险独立董事、广东华兴银行独立董事。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
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北京大成(上海)律
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拟任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
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
任DAC财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总
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证
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
理经理,KPMG助理经理,新加坡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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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与风险
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
《南方都市报》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
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
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
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年生,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
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上海兴全睿众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
名为安徽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

5-15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1971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
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国怀,经济学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分析师,瑞泰人寿
保险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合众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组合投资经理,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经理。现任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养老金管理部总监及本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承非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分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16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5-19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
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
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
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
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
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
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
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
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
队,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
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

5-26


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
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
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

5-27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5-28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银行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http://www.cib.com.cn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031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ofbeijing.com.cn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全国)

公司网站: http://www.spdb.com.cn



3、券商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公司网站:http:// www.htsc.com.cn

4、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https://www.yingmi.cn/

(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
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
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400-711-8718

传真:021-58300279

公司网站: www.wacaijijin.com

(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网站:http://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http://www.jiyufund.com.cn

(1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网站: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378-788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3)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转5

传真:0591-38117677

法定代表人: 陈德富

公司网站:http://www.xzfutures.com/


在运作期间,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告,投资者可留意
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汪芳

联系人:汪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证监许可〔2018〕1665号文注
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及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3年(3年指365天乘以3
的自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


(2)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事宜。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证监许可〔2018〕1665号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自2018年12月24日 至 2019年1月2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
息转份额共计628,976,962.65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159,975.88份,
募集户数为59,780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5-4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5-42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除上述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2、基金管理人规定最低赎回、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某笔份
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
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导致份额持有人交易账户中份额减少
的业务。)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
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
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
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43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万

1.0%

50万≤M< 200万

0.75%

200万≤M< 500万

0.3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重复申购,须
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如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450.6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45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份额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的。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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