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19-129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82号)核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313,428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2,368,989.2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7,197,662.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705,171,326.56元,其中股本人民币30,313,428元,资本公积人民币674,857,898.56 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8月27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350ZA0030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公 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安支行开设了共计四个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就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开户银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厦门弘信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40340001040052331 翔安工厂挠性印制电路 板技改及扩产项目 247,929,462.48 厦门弘信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分行 129680100100931955 电子元器件表面贴装智 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182,070,767.37 厦门弘信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分行 592900024510303 FPC前瞻性技术研发项 目 72,525,537.31 厦门弘信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 安支行 4100028629200087573 补充流动资金 205,000,421.77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171,326.56元,上表中合计后金 额差额部分是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为“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郭振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 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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