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睿泽: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9月10日 08:00:25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睿泽: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8日证监许可【2017】
2252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
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7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
6
二、释义................................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42
十、基金的投资
................................
..............................
5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7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7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8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8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9
十八、风险揭示
................................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10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0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4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4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4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5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8、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2、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7、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0、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3、 开放期: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4、 开放日:指本基金在开放期,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7、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3、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2、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3、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7

2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
1961
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
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
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业务
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
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裁、
工会主席,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
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
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
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部
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



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
1971
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
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曾荣获中证报
2010
年金牛特别
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
收益获奖者)、
2012
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
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
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
1974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
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
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副总经理,
197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究
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
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
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
1981
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197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重
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
、首
席信息官(兼)、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云先生,生于
1982
年,清华大学生物学博士。自
2008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
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主办人,权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
主办人,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5

9
月起担任东方红京
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6
月至
2018

8
月担任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4
月起担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1
月起任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伟先生,出生于1983年,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自2010年起开始从事证券
行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权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公募权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担任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担任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2月起任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胡伟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人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人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
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
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
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
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
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
户认购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21 1842

传真:(021) 6859 6916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电话:021-38789658-5834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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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朱了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62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徐漫霞

电话:86-10-662155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1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张谞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吴麟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8日证监许可
【2017】2252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
集7,105,789,899.8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60,98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
1月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内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


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且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
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

在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跨系统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


行强制赎回处理。在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其单个基金交
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不做强制赎回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
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的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1000



0
.
3
%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



1.5%


M

1000



每笔
1000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场内、场外申购费率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递减。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适用赎回费率


L<7



1.5%


7
日≤
L<30



0.75%


30
日≤
L<180



0.5%


L

180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
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按
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十)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
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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