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有色金属期货ETF联接: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10日 10:40:25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有色金属期货ETF联接: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 要 提 示

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中国证监会
2019

8

22
日证监许可

2019

1528
号文
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
商品期货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上海期货交易所
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

目标
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

预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
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为跟踪商品期货指数的商品期货指数型基金,投资本基金面临
商品期货基金跟踪标的的特有风险、逐日盯市风险、合约展期风险、持仓上限风险、强制
平仓风险、其他风险,等等,上述因素可能影响本基金份额净值表现及跟踪误差,并对投
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跟踪上海期货交易所
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表现,并主要通过投
资目标
ETF

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实现投资目标,目标
ETF



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商品的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
,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少于
80%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不具备直接投资期货合约时的高杠杆效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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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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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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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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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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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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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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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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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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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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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九、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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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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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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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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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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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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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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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六、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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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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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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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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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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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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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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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1

——
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商品期货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期货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标的指数:指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
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4、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5、目标ETF:指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且信用等级在AA+以上


(含)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4年10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庆斌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
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联
(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
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2、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
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年6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卓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
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
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
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


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绍,经济学硕士,2015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大成基金期货投资
部总监。18年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曾先后任职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曾负责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获证券期货
科技进步评比一等奖;主持编制发布中国商品期货指数、农产品期货指数等系列指数。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6名。名单如下:

温智敏,公司副总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黎新平,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
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绍,期货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基金经
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现任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量化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钟玉,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
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
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
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
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
系。



7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
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
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
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
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
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
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1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
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
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
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
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
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
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44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销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5558
(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
0755
-
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
0755
-
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代销机构


详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5239


联系人:
黄慕平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
陆奇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
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8

22
日证监许可

2019

1528
号文
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ETF
联接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
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代销
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
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八)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
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以金额申请,
认购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
金额
没有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
/
申购时收取认
/
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
/
申购时不收取认
/
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
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具
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1.00%


100
万≤
M

200



0.40%


200
万≤
M

500



0.20%


500
万≤
M


1000

/



C
类基金份额


0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

)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1
)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假设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
1.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
)=
99,009.90



认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认购份额
=

99,009.90

50

/1.00 =99,059.90




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
99,05
9.90

A
类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

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

)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