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货币: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原标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货币: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2017年5月3日证监许可【2017】635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系 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9月5日,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 ........................ 5 二、释义................................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 ..........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 ..........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6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9 十八、风险揭示................................ ................................ ................................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9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13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红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红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东方红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 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 销售机构: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日:公历日 3 3 、月:公历月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 、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 定投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情形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 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 1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 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3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登记机构或单个基金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本基金分设五类基 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 份额。五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 4 、 升级:指当投资 人 在 单个基金账户 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 过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 基金账户 下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 5 、 降级: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基金 账户 下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介 6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 不能克服 ,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年 7 月 28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 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 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 公室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工会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 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 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 业务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 士,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 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 裁、工会主席,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 长、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 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 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 固定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 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 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 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 证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 经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 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197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重 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 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 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任基金经理 徐觅先生,生于1984年,复旦大学管理学学士,自2007年起开始证券行业工 作。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 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 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 年12月起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起任东方 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9月起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起任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0月起任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燕女士,生于1978年,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自2001年起开始证券行 业工作。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总监助理、副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业务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 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丁锐女士,牛津大学理学硕士,证券从业7年。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现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任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 胡伟 先生, 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委员刚登峰 先生 。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1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 1 )《公司章程》 — — 指 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 2 )内部控制大纲 —— 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 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 是 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 — 部 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 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211842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电话:021-38789658-5834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张谞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吴麟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25-83387249 传真:025- 83387254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话:400-885-9999 网址:www.dzqh.com.cn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35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1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候芳芳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2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 58598853 传真: 010 - 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方式、登记机构或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 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基金份额可分设不同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分设五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5056;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5057;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5058;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7864; 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根据管理人后续公告为准。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 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相关限制等规定如下: A类基金 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 份额升降 级 参与升 降级 参与升降级 不参与 不参与 不参与 销售服务 费率(年 费率) 0.25% 0.01% 0. 1% 0.25% 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金额 100元 500万元 100元 0.01元 0.01元 追加认 0.01元 0.01元 0.01元 0.01元 0.01元 (申)购 最低金额 账户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 1份 500万份(按基 金账户统计) 1份 0.01份 0.01份 注 1 :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 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 强制赎回处理;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按 基金账户统计)将自动降为 A 类份额; 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0.0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 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各类基金 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转换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收益结转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四)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根据持有人基金份额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 留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和降级,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 参与升级和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2、份额升降级按基金账户统计时,份额升降级适用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 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基金份额,因而销售 机构在代销本基金时需同时代销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3、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为500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 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基金账户下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基金账户下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 额。 (五)重要提示 1、投资人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A类、B类、C类、D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 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 败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有自动升降级机制,投资人申购B类基金 份额,但因其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少于500万份而降级为A 类份额,将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人赎回或者转换 B类基金份额导致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少于500万份而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也将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3日证监许可 【2017】635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7年8月22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1,318,025,863.2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82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 年8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10月19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 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 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 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赎回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00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追加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金额限制和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对于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 00 万 份;对于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为 0.01 份 。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 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 赎回处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