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财经大数据股票:关于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财经大数 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年 9月 11日起对公司旗下的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 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416)收费模式 原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后的收费模式不变。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7952)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 N<30日 0.5% N≥30日 0% (4)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 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二、新增 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涉及 增加 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 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 ”中增加四条释义: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如下表述: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但不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 将原表述“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将原表述:“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本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管理人”中 将原表述“(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2、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将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一、召开事由”中 将原表述“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修改为“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五、估值程序”中 将原表述:“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六、估值错误的处理”中 将原表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在“八、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将原表述:“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在本部分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 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登记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在本部分中 将原表述“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在“四、费用调整”中 将原表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原表述“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 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将原表述“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1)在本部分“(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 将原表述“(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修改为“(五)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部分“(八)临时报告”中 将原表述“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在“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将原表述“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 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 9555)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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