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20:45:47 中财网
原标题:凤形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之法律意见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凤形股份”)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
所担任凤形股份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
关注函【2019】第33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专项法律意
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4、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
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凤形股份对《关注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凤形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注函》问题2“截至目前,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
持有公司13.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开资料显示,泰豪集团为泰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股票代码为600590)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
泰豪科技董事长均为黄代放,康富科技2019年4月收购济南吉美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美乐电源”)的交易对方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
军工”)为泰豪科技的子公司,康富科技实际控制人洪小华1998年至2009年在泰豪科
技任职至公司副总裁。此外,泰豪集团2018年末向康富科技2,6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

(1)请公司结合前述事项,说明泰豪集团向康富科技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洪小
华持有康富科技股权有无代持情形,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认为本次交易不
涉及关联交易的依据是否充分。(2)对于本次交易,除已披露的协议外,公司是否与泰
豪集团、康富科技以及洪小华等主体存在其他协议或者利益安排。”

(一)请公司结合前述事项,说明泰豪集团向康富科技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


洪小华持有康富科技股权有无代持情形,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认为本次交
易不涉及关联交易的依据是否充分。


1、请公司结合前述事项,说明泰豪集团向康富科技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康富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泰豪集团”)为康富科技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类型

最高担
保金额
(万元)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
完毕

债权人

泰豪集团

康富科技

最高额保证

3,300.00

2016/5/1

2017/12/31



浦发银行
南昌分行

泰豪集团

康富科技

最高额保证

1,000.00

2016/12/20

2017/12/20



招商银行
南昌分行

泰豪集团

康富科技

最高额保证

2,600.00

2017/7/18

2020/7/18



浦发银行
南昌分行

泰豪集团、
洪小华

康富科技

最高额保证

1,000.00

2017/12/20

2018/12/19



招商银行
南昌分行

泰豪集团、
洪小华

康富科技

最高额保证

1,000.00

2018/12/19

2019/12/18



招商银行
南昌分行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尚有两笔担保仍在担保期限内,泰豪集团为康富科技提
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根据康富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泰豪集团为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银科”)的合伙人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泰豪银科28.26%
的份额并控制泰豪银科。泰豪集团为康富科技提供担保时,其子公司泰豪银科持有康富
科技1,000万股股份,占康富科技总股本的15.35%,系康富科技的第二大股东。


根据泰豪集团出具的说明,因康富科技除泰豪银科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担
保能力有限,且其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洪小华已为康富科技的银行授信提供了个人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其信用及可担保额度有限,授信银行要求其他法人主体提供额外
担保,故康富科技请求其第二大股东的母公司泰豪集团为其提供担保以满足融资需求。

另一方面,泰豪集团子公司泰豪银科为康富科技第二大股东,且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
泰豪集团基于支持康富科技发展,提高自身回报,应康富科技请求,为其提供了相应担
保。


根据康富科技出具的说明,泰豪集团为康富科技提供担保的上述银行授信额度主要


系用于康富科技日常生产经营所需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康富科技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均已按期归还,未有不良征信记录,具备按期归还银行借款的能力。

在上述两笔授信额度到期后,康富科技将筹划采取其他方式以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足。


经本所律师核查,泰豪银科投资及退出康富科技的历史过程如下:经2014年6月
24日召开的南昌康富电机技术有限公司(系康富科技的前身,以下简称“康富有限”)
股东会决议同意,泰豪银科以2,000万元投资康富有限,其中5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其余1,5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2015年6月5日,康富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银科持有康富科技500万股。后经康富科技利润分配每10股转增10股,泰豪银科
持有康富科技1,000万股。就泰豪银科投资康富有限/康富科技事项,相关方进行了以
下约定:

①2014年6月24日,康富有限与泰豪银科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了泰豪银科向
康富有限增资的具体事宜;②2014年6月26日,康富有限、洪小华与泰豪银科签署了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份回购事宜做出约定;后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8年8
月15日,康富科技、洪小华与泰豪银科分别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增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最终将股份回购条款确定为:如康富科技于2018年6月30日
之前未能实行转板或上市并公开发行股份,则洪小华有义务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
回购泰豪银科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康富科技股份。如康富科技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
已递交转板或上市并公开发行股份申请资料,则上述回购时间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
年。如在此2年期间内康富科技转板或上市并公开发行股份申请被相关管理部门终止,
则洪小华应在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回购泰豪银科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泰豪银科的投
资额加上每年10%的资金使用费,减去泰豪银科已收到的货币分红。


因康富科技未能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实现转板或上市并公开发行股份,且泰豪
银科将于2019年初进入清算解散程序,无法继续延期并持有康富科技股票,泰豪银科
于2018年11月12日向洪小华发出《回购通知书》,要求洪小华按照双方签署《增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履行回购泰豪银科持有的全部康富科技1,000万股股份的义务。

因此,洪小华与泰豪银科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4日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按照《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核算后,以2,436万元回购泰豪
银科持有的标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经本所律师核查,洪小华已于2018年11月25


日支付上述股份回购款2,436万元,相应股份于2019年1月22日过户至洪小华。


因此,康富科技向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申请的人民币2,600万元授信额度,以及向招
商银行南昌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时,泰豪银科均为康富科技
的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为康富科技向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时,泰豪银科已经向洪小华发出《回购通知书》,要求洪小华履行回购泰豪银科
持有的全部康富科技1,000万股股份的义务,但是截至该担保期限开始之日,洪小华对
泰豪银科所持的康富科技股份回购义务尚未完成,且该笔授信和担保系泰豪集团向浦发
银行南昌分行授予康富科技前一笔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和担保的延续,上述担保
事项暂时予以延续。


2、洪小华持有康富科技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

洪小华于2019年7月2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本人所持康富科技股份不存在股
权代持行为,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康富科技合法存续的
情况。本人持有的康富科技的股份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
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
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构成关联方的其他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的情形,也不涉及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
此,凤形股份与康富科技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泰豪集团、泰豪科技与康富科技、洪小华的关联关系

①洪小华曾任职于泰豪科技,2009年自泰豪科技离职创办了康富科技的前身,洪
小华自离职创办康富科技至今已10年。基于洪小华的背景,泰豪集团了解并较为看好
康富科技发展,其管理的基金泰豪银科也曾经对其进行了财务投资,但由于泰豪银科
于2019年初进入清算解散程序,无法继续延期并持有标的公司股票。在泰豪集团收购
凤形股份部分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的情况下,为促使凤形股份尽快完成转型升级,


实现快速发展,泰豪集团向凤形股份推荐了康富科技,最终由凤形股份管理层及其实
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小华协商确认本次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洪小华与泰豪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 根据泰豪科技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泰豪科技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同方股份持有其19.31%股权,为泰豪科技第一大股东;泰豪集团持有其14.84%股权,
为泰豪科技的第二大股东。泰豪科技董事会共有7名董事,其中同方股份和泰豪集团各
提名了1名董事,同方股份和泰豪集团均不对泰豪科技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泰豪科技出
售吉美乐电源系由于调整业务布局及军工产品结构之目的,并经过其董事会全体董事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泰豪集团虽曾经为康富科技的关联方,但仅
通过其持有的基金泰豪银科进行财务投资,并不会对康富科技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康
富科技实际控制人为洪小华。


③本次交易双方为凤形股份与洪小华等49名股东,交易标的公司为康富科技,康
富科技为洪小华控制的企业。由于洪小华等49名股东均未持有凤形股份的股份,因此
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同时由于泰豪集团担任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泰豪银科所持股份
已于2019年1月22日经洪小华回购,因此泰豪集团并不属于本次交易方。在其以往持
有康富科技期间,泰豪集团亦非康富科技实际控制人,因此泰豪集团不属于凤形股份
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对手方及交易标的公司均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对于本次交易,除已披露的协议外,公司是否与泰豪集团、康富科技以及洪
小华等主体存在其他协议或者利益安排。


就凤形股份收购康富科技51%股权事项以及方案调整前凤形股份收购康富科技
100%股权事项,相关方签署了如下协议:

(1)2019年6月14日,凤形股份与洪小华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双方就本次交
易达成了原则性的合作意向。


(2)2019年7月26日,凤形股份与康富科技全体股东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凤形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康富科技100%股权的具体事宜。《购买资产协议》


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生效:
(1)凤形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2)凤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3)
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事项审查。


(3)2019年7月26日,凤形股份与康富科技全体股东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约定康富科技全体股东承诺康富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承诺
净利润数,如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全体交易对方应当对凤形股份进行补偿事宜。《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与《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4)2019年7月26日,凤形股份与洪小华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洪小
华以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但是洪小华就本次交易进行表决事项除外)、提
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
权利委托给凤形股份行使。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出质股份的出
质登记办妥之日或交易对方将凤形股份实际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退还给凤形股份之日(以两者先发生之日为准)止。《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署
之日起生效。


(5)2019年7月26日,凤形股份与洪小华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约定洪小华
将其持有的康富科技的43,816,000.00股股份(占康富科技股本总额的67.24%,包括上
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质押给凤形股份为凤形股份在《购买资
产协议》项下的权利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事宜,并约定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或《购买
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凤形股份解除前述出质股份的质押并办
理完成前述出质股份的质押注销登记。《股份质押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根据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凤形股份决定终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为收购康富科技51%股权,
为此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根据
调整后的交易方案进行了约定。


根据凤形股份、康富科技、洪小华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
露的上述协议外,凤形股份与泰豪集团、康富科技以及洪小华等主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
者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泰豪集团向康富科技提供担保时,泰豪集团的子公司泰
豪银科系康富科技第二大股东,为其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洪小华持有康富科技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对于本次
交易,康富科技与泰豪集团、康富科技以及洪小华等主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者利益安排。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省凤
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谢发友





霍雨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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